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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snowypeng(2002-05-22 14:07:26),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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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新浪状告搜狐抄袭 法院已经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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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1月25日 13:04 金羊网-新快报
文/新快报记者毕金华
经历过一个互联网的寒冬以后,不少曾风光一时的网站都偃旗息鼓,然而不断地传来另外的声音,继去年底搜狐声称要对新浪就侵犯搜狐名誉权提起诉讼之后,昨天新浪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因对搜狐网亦步亦趋的大规模剽窃、抄袭行为警告无效,而被迫将其送上法庭”。据悉,新浪网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
案。搜狐对此表示“强烈愤慨”。
新浪:极为保密的发布会
1月23日晚上,广东部分大众媒体记者接到新浪网广东站的通知,说是第二天下午在新浪广东站办公楼有一个由新浪网总裁汪延主持的电视电话会议,内容保密,无论记者怎么追问,都难探知究竟。
1月24日下午3时许,在新浪网主页的头条新闻位置出现了一条“遭大规模剽窃抄袭多次警告无效新浪被迫起诉搜狐”的消息。消息称“一段时间以来,新浪网一直忍受着搜狐网对新浪网短信频道、财经频道、及体育频道等网上产品资源的大规模剽窃、抄袭及侵权。从打电话到致律师函,从口头警告到书面警告,新浪网一直试图用各种善意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其不仅毫不理会,反而变本加厉,愈抄愈烈。……在多次劝阻无效后,新浪网决定借助法律手段伸张正义,以维护自身商业利益不受侵犯。”要求搜狐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新浪网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此案所有诉讼费用,及新浪为此所产生的调查费用,并在网站显著位置进行道歉。
下午5时,由汪延主持的新闻发布会如期举行。
在发布会上,新浪网代理律师康达律师事务所康国斌指出,一段时间以来,搜狐短信频道大肆抄袭新浪网短信频道自行创作的手机图片。抄袭快则几分钟,慢则1-2天。多次协调交涉无效后,新浪网法律部于2001年10月31日发传真至搜狐公司,提出郑重警告,要求搜狐公司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抄袭行为。但搜狐对新浪法律部的警告根本不予理睬,抄袭变本加厉。
“据初步统计,近一个月以来,搜狐抄袭新浪的手机短信图片已经达到数百幅。仅2002年1月16日一天,在新浪短信频道上传的50多幅图片中就有30多幅被抄袭。”
新浪网提交的证据显示,搜狐工商财经栏目对新浪网采集的某些信息如“福布斯全球2001年中国大陆100乎富企业家”的报道进行了“原封不动的抄袭,甚至连新浪网的特征信息也不删除,就在自己的栏目对外发布,并且直接链接新浪页面。搜狐体育栏目也同样抄袭新浪相应栏目的页面信息。
新浪网手机图片也被搜狐以手机图片为例:手机图片作为一种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通过公证手机图片的制作过程,新浪证明了对其上载的手机图片拥有著作权,同时在网页上表明了作者身份,强调版权为新浪所有。搜狐明知新浪拥有这些手机图片的著作权,却仍未经新浪的许可,擅自复制这些图片并将其作为自己的作品予以牟利,严重侵害新浪的著作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康律师认为,搜狐从新浪抄袭来的作品为搜狐带来了可观的商业利益,却未为此支出任何的创作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搜狐此类严重的搭便车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严重侵害新浪网的合法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汪延表示,如果新浪有侵犯其他网站或个人著作权的行为,希望“大家能提出来,以法律的形式,以沟通的方式都欢迎,希望能以法律的方式要求自己”。汪延还表示,不担心搜狐会反诉,因为在去年两三年新浪处理过几个类似案例。
搜狐:紧急申明“强烈愤慨”
对于“新浪网起诉搜狐”一事,搜狐很快表态。昨天下午18时许,众多记者都收到搜狐的“紧急声明”。19时15分,新浪科技频道也原文刊登了搜狐就“新浪网起诉搜狐”一事发表声明。声明宣称“国内另一知名网站新浪公司聚会众多媒体,以‘大规模剽窃抄袭多次警告无效中国最大门户网站新浪被迫起诉搜狐’为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春节到来之际,展开具有‘特殊含义’的媒体攻势”。
搜狐公司在声明中表示,新浪网该媒体事件严重损害了搜狐公司的商业声誉,侵犯了搜狐公司的名誉权,对此搜狐公司表示强烈愤慨,并严正警告新浪,立即停止这种企图转移人们对其内部管理问题关注的视线、通过公众舆论在中国网民、媒体和合作伙伴心目中降低对搜狐公司的忠诚度和信赖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搜狐公司相关法律部门正式介入,将会以法律手段处理此事。
搜狐认为,“新浪本次媒体攻势处心积虑、准备已久,来势汹汹,将矛头直接针对搜狐,搜狐对此表示非常不理解。同时,从新浪专门制作的网上专题来看,其随意关联、夸大歪曲、互为因果、似是而非的漏洞百出。”搜狐在声明中表示,新浪所谓貌似有据的“大规模剽窃屡次警告无效”的说法是严重失实、没有根据的,纯属恶意炒作。
搜狐并辩称,搜狐短信图片铃声除了由公司专职人员制作图片和编辑外,有部分是来源于网友DIY原创。搜狐曾在2001年11特别举行了搜狐短信图片DIY原创大赛,期间网友参赛图片过万,并且里面有非常多的精品。搜狐在参赛规则中规定网友必须保证参赛作品的原创性,并且允诺搜狐具有发布和使用的权力。另一方面,搜狐短信与有版权的合作伙伴签定正规协议,通过合法程序申请获得人物或卡通形象的使用版权。“新浪根据双方网站图片雷同就说搜狐‘剽窃’,毫无道理,令人哭笑不得。”
在声明中,搜狐还对新浪发起此次传媒攻势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声明中称,“新浪在2001年发生了一系列无论对其品牌美誉度还是业务发展都产生致命影响的重大变故,诸如王志东辞职、收费邮箱服务搁浅等,业务方向迷失,内部管理混乱,导致其连续三个季度业绩徘徊不前,甚至出现零增加或负增长,新浪在2001年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困境。尤其是在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搜狐新闻中心的全新改版赢得了业界、媒体和用户的一致好评,对新浪核心业务新闻中心构成了直接的严峻挑战。”因此新浪网此次的“宣传创意”,“很难逃脱转移视线、凭空造势的俗套”。
昨天下午19时09分,搜狐网站发表了该公司CEO张朝阳对“新浪网起诉搜狐”一事的看法,张表示,新浪的指责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新浪以如此隆重盛大的新闻发布会和在该网站显著位置以专题的形式发布此事,纯属恶意炒做,是有其自身目的的。搜狐公司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去年10月,搜狐曾声称新浪网在其网站的有关报道中损害了搜狐网的声誉而要对新浪网提起诉讼,结果不了了之。
法律规定
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计算机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为:
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
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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