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wvxvw(时光的河流)
整理人: zrjh1015(2004-08-11 11:01:5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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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关于恐同心理的理解是由许多反同性恋的条例和法律所反映的。例如《圣经·旧约》中《利未记》第18章第22节和第20章第13节经文,其中有关于严厉处罚同性性行为的条文。如果这个反同性恋的主张是经过严谨的推理,而不是感情用事,那么为什么在《圣经》的任何章节中都没有处罚女性之间性行为的条文呢?这个小小的疏漏告诉我们:这些条文只不过反映了某些男性犹太教首领本能地在生理上对男性性行为产生的反感,而当他们联想到女性之间的性行为时,并不会觉得恶心,他们也不认为那是不道德的。有人可能会辩解说,这是因为首领们并没有意识到女性之间性行为的存在。但既然“所有的《圣经》条文都是由上帝的启发而来”,而启发者,上帝,应当是无所不知的,这个辩解又如何令人信服呢?而且在英美地区,几乎所有处罚同性恋的法律条文都没对女性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有记载。如果这些法律条文的基础是我们以上列举的那些理性和公认的主张,这又如何解释呢?我们再次可以看出:这些疏漏的原因其实是因为这些法律条文是由一些有恐同心理的男异性恋者制定的。他们完全被本能和社会的影响左右了,而条文的唯一目的是想破坏同性恋者的幸福,这仅仅因为他们不喜欢同性恋者。
但如果异性恋厌恶同性恋的缘由是生理上的原因,那么为什么没有“恐异心理”的同性恋呢?当他们想到与异性之间的性行为时,他们不感到恶心吗?正如异性恋者想到同性性行为那样?我认为许多同性恋者会对异性性行为感到反感,但这个问题没有恐同心理那么严重。我们不要忘了,同性恋者都成长在一个以异性恋为主流的社会中,他们期望每个人都是异性恋者,异性恋性爱方式是不可动摇的。无论是在家庭、媒体、法律、还是在传统中,由于这个因素,比起异性恋者对同性恋的态度,同性恋者对异性恋更能接受(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是同性恋者的在数目上更少)。因此同性恋在理解异性恋时,显然会比异性恋对于同性恋的理解更为自然。所以,尽管他们由于生理上的抵触而不想参与异性性行为,但这也帮助他们认识到,很多人与他们是不同的,而这一点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这个包容性部份地是因为许多同性恋者自身受排斥的经历。通过这种移情过程,我们认识到,不管人们的性取向如何,接受他们是至关重要的。
● 结论
异性恋者之所以对同性恋有反感的态度,其根源是生理上和本能的因素。(当他们想到自己与同性间发生性行为,他们会有负面反应。)这些生理本能的因素,在加上社会对同性恋的无端指责,出现在各种规章、条文、以及人们的言论中,因此世世代代的异性恋者都受到影响而对同性恋持否定的态度。这种社会影响同时也使许多同性恋者自我否定。对于于恐同心理的异性恋来说,他们对同性恋的态度不是建立在严谨的推理或理智的争论的基础上的。一切所谓“理性”的说法都是为了给恐同者一个更好、更令人尊重的形象而凭空加进去的。但最终我们发现,任何试图证明恐同心理的合理性的努力都是完全徒劳的。如果我的观点,即恐同心理有其感情因素,是正确的,那么即使有恐同心理的人意识到其观点的错误,他们也不会改变自身的态度。此实乃可叹!而让他们真正了解一位同性恋者也许能改变他们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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