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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恐同心理的情感起源(二)----转自<阳光少年>
发信人: wvxvw(时光的河流)
整理人: zrjh1015(2004-08-11 11:01:47), 站内信件
● 恐同的情绪是可以接受的吗?

如果这个关于恐同心理的缘由是正确的,那我们该如何评价这些情绪和态度呢?反同性恋的思想是否反映了合理的道德论断?它们能不能用来实现某些明理的道德价值呢?换句话说,恐同的异性恋者所表痕7b的恐同态度是不是合理的呢?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上面只是从事实的角度来解释恐同心理的起源,至于恐同心理在道义上是否可以接受,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我个人认为,社会舆论对同性恋的种种非难其实是一种人们在生理上本能反感的表现,但并不是所有自然发生的事物都是在道义上可以接受的。我们必须理智地评价这种情绪,看其存在对我们的道德价值是有建设性的,还是有破坏性的。换言之,存在并不代表理所当然。我们首先来定义一个概念:所谓道德价值,是指某些人的主观偏爱得到最高程度上的满足的延伸。清楚了这个概念后,我们接下来讲两个问题。首先,只要恐同思想仅仅做为一种态度存在,而没有引发任何具体行为,那么单纯的恐同态度本身是不能被认为是正确或错误的。第二,如果这种态度让同性恋者在生活中感到了实质性的沮丧(例如有歧视性的立法和行为,或者口头上的惩戒),那么其表现则构成了一种有违我们目的的行为,所以它们就是非理智的。(这种主张基于这么一个合理的假定:如此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只能为有恐同心理的人们带来微不足道的满足。)这样来讲,我们有可能认识到,这些态度的表现可疑达到另外某种道德观,它们不是不理智的,但在我看来是不好的。

综上所述,对于由于反感同性恋而引致的种种行为,我们是应当抵制的。基本方式有三种:第一,我们或许可以改变一个人对同性恋的情感因素。这一点恐怕是有相当难度的。人们在成年后最容易受到此类影响。我认为这种努力需要认为有必要改造自己的人的通力合作。举一个自己的例子,童年时,我在手淫后总会感到羞愧;但成年后,我认识到它是完全健康而有益的,于是我慢慢尝试消除自己的不安情绪,最终也做到了。第二,即使一个人本能地对同性恋感到厌恶,由于他不可能参与同性性行为,他应当理智地认识到,这种感觉纯粹是个人的生理反应,不宜作为待人的准则。那些支持同性恋者权益的异性恋朋友就是这样的例子。经验告诉我,这种观点反映了本能恐同的人,通过与同性恋者的接触,完全可能喜欢并尊重同性恋者的人格。这种交往让异性恋者更加了解到:同性恋只是同性间单纯的爱情的表示,仅此而已;它决不足以让人害怕或阻止。第三,我们应当用法律来制裁那些仅仅因为性取向而诽谤、歧视、甚至攻击同性恋者的人们。我个人认为第二个方法是最现实和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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