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tosand(星之伙)
整理人: tosand(2001-08-24 10:24:38),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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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招聘、辞退和辞职有哪些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数量、条件和方式。国家依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 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直接或跨地区招聘。但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禁止招用童工。对于企业需要而国内确实缺乏的高级技术或管理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后方可从境外招收,并办理居住、就业等有关手续。
企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证。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后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企业所在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还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企业在下列情况下可依法辞退职工:(一)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被判刑;(二)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而双方无法就变更原合同达成协议的。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对于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企业均不得辞退。由于非过失性原因被辞退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相应的补偿金。
职工在试用期内,或发生企业违反劳动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可随时提出辞职,由此而遭受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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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或许现实并非如此,但了解总比不知道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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