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tosand(星之伙)
整理人: tosand(2001-08-24 10:24:38),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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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解聘,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1999年12月1日,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99年12月1日至2001年11月30日),同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今年4月底,离转正还差1个月,公司人事部通知我已[被解聘,我很不服气,不知道我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小 林
小林:
你能得到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对试用期问题已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即: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含两年),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由此可知,你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6个月的试用期,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是该公司的正式员工。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你本人,并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你可以依据以上规定,与公司进一步协商。若公司一意孤行,你可以在此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公司注册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述:
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期限应相与匹配,其基本要求是:“不得超过6个月”,而并非可以随意约定。若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斯时间不相匹配,企业之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王兰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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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或许现实并非如此,但了解总比不知道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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