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区 [关闭][返回]

当前位置:网易精华区>>讨论区精华>>网络专区>>● 中国电信>>新闻,旧闻>>中国电信业的改革目标(上)

主题:中国电信业的改革目标(上)
发信人: eric_xue(危墙之下)
整理人: cswpcl(2001-08-16 11:04:54), 站内信件
中国电信业的改革目标(上)
 
2001-05-29

张昕竹



  电信业改革的目标 

  什么是电信改革的目标?答案其实很简单,电信改革的目标就是提高公众的福利,因为经济发展本身的终极目标就是提高整个社会所有公众的福利。为了形成对改革目标的正确认识,必须澄清某些流行的错误认识。首先,有些人认为,改革的目标是有效竞争。显然这种观点混淆了目标和手段,因为形成有效竞争不过是达到电信改革目标的手段;其次,很多人认为,改革的目标是提高生产和配置效率。这个观点尽管常被引用,但也是错误的,提高效率也只是改善经济福利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改善收入分配状况同样可以提高社会福利。 

  在国内的讨论中,近来常被引用并得到广泛关注的观点是,改革是为了促进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消费者保护主义。由于这种观点得到很多人的竭力鼓噪,因此值得进一步讨论。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西方发达社会普遍接受的理念,但将这个观点搬到中国来必须小心,因为在不同的经济内,电信服务的消费者的内涵是完全不同的:在西方,由于基本电信业务已经实现普遍接入,因此消费者的概念与公众的概念是基本一致的,但在中国,电话普及率还只有百分之二十(最近的估计为2亿电话用户),所以即使是消费者利益也不过是少数人的利益。如果说过去的政策和体制过于保护了运营商的利益,那么把改革的目标定在提高消费者利益上,实际上还等于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只不过受益的群体从厂商变成少数消费者而已。如果如此,那些没有能够享受到基本电信服务的人的利益又如何体现呢?所以保护消费者主义作为电信改革的目标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众的概念太模糊,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存在明确的公众概念,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虚无主义。公众的概念是非常明确的,公众福利就是所有人的福利之和。从学理的角度,真正的问题应该是,改革能否提高所有人的福利,而不是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目标的问题。在不对称信息情况下,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零和问题,而是社会选择理论中著名的偏好整合命题。对此,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社会选择不可能满足所有公众的偏好,或者说公众的利益是不可调和的。这个结果实际上是对福利经济学的严重挑战,因为它意味着不存在所谓的福利函数或公共利益,因此也就否定了利用公共政策为提高公众福利而进行干预的合理性。 

  但阿罗不可能定理的成立需要非常苛刻的条件。过去二十年来包括阿罗本人在社会选择理论和激励理论的进展表明,通过放松有关条件,经济学家们已经得到很多重要的正面的结果,可以消除社会选择的不确定性。比如格林和拉丰证明,如果允许使用支付(激励)手段,就可以达到有效配置,当然这里的有效是次优意义上的有效,因为在存在不对称信息时,必须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或支付激励成本;而利用格罗夫、克拉克以及AGV-阿罗机制,如果不考虑预算约束的话,那么甚至可以达到最优配置。这些结果尽管学术味道比较浓,但其政策含义是非常明确而深刻的,也就是说,只要政府手中掌握有效的工具,就可以设计有效的公共政策,改善公众的整体福利。 

  因此,把改善公众福利作为电信改革的目标是不容质疑的,而选择任何改革政策的原则就是看是否符合这样的目标。根据中间选民原理,公共政策应该满足中间选民或多数人的利益。那么对中国来讲,在80%以上的公众仍然没有享受到基本电信服务时多数人的利益是什么呢?这就是电信产业的发展,以使他们能够尽快享受到作为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基础设施服务——电信服务。由此推论,从社会选择的角度讲,目前我国电信改革的目标的具体体现实际上就是电信业的发展。 

  电信业的有效市场结构 

  什么是中国电信业的有效市场结构?是垄断还是网络竞争,或者是规制下的竞争? 

  在网络竞争的市场结构下,在理论上确定电信业竞争框架的工作是由拉丰等人完成的。具体讲,他们的结果由二部分组成:首先,他们证明了如果互联互通的价格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如果互联互通价格只与互联互通服务的边际成本有很小的偏离,那么可以实现网络竞争的均衡,或者达到有效配置;其次,在非常一般的条件下,电信业网络竞争的均衡是不存在的。可以说,这个结果是目前电信经济学最重要和最好的结果。其政策意义在于,它不但确定了电信市场的竞争框架,还指出了电信市场的竞争是规制下的竞争,同时给出了对电信市场规制,特别是对互联互通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 

  电信网络竞争均衡不存在的主要原因是非凸性,以及与电信业的最主要经济特征即高额的固定成本引起的规模收益问题,因此一般均衡理论中的阿罗-德布鲁定理不适用,因而产生人们常常提到的市场失灵问题。非常不幸的是,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是一个负面的结果,但正如阿罗不可能定理不能完全否认公共政策的作用一样,这个定理并不意味着否定竞争,从而维持垄断的市场结构,我们必须从次优的角度看问题,而不是把完全竞争模型作为参照的标准:首先,电信业的本质是既有竞争性的业务,又有自然垄断部分,所以从静态的角度,垄断至少在竞争性业务上会产生规制失灵问题;其次,从动态创新的角度,垄断体制会产生重置效应,即垄断体制下的创新激励低于竞争体制,虽然按照熊彼特的观点,创新激励需要一定的垄断保护,但这种观点并不是否定竞争,而不过是强调动态形式的竞争而已。但另一方面,这个竞争均衡不存在的理论结果也不意味着自由放任,因为这样会产生市场不稳定的问题,表现为价格的剧烈波动和恶性竞争等,除非运营商之间用各种手段进行合谋,这显然将是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结果。 

  从逻辑上讲,需要寻找实现竞争均衡或达到有效配置的条件。上述结果给出了实现均衡的具体条件。这个理论结果的政策含义是,在放开最终服务市场价格规制的情况下,通过对互联互通进行规制,可以实现电信网络竞争的均衡。否则的话,会有两种结果出现:或者是在网络不对称的情况下(对应改革发展的初期),主导运营商可能拒绝为新进入者提供互联互通服务,或者是在网络对称(对应网络发达阶段)的情况下,运营商把互联互通作为默契合谋的工具。这个结果非常重要,它是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部分国家,在放松最终服务价格规制的情况下,仍然坚持对互联互通价格进行规制的理论基础。当然,应该指出的是,对互联互通价格进行规制只是达到网络竞争均衡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比如运营商之间自由签订互惠互利的一þ联互通协议,也有可能实现竞争均衡,但问题是它无法解决前面所提到主导运营商拒绝签订这样的协议或者二者合谋的问题。此外,其它研究结果证明,利用双向收费政策也可以消除竞争的不稳定性。这个结果实际上为包括美国、加拿大、中国(包括香港)等国家移动电话实行双向收费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 

  很多主张网络竞争的人认为,根本不必对互联互通进行规制,因为最终市场的激烈竞争会限制批发市场的市场支配权利,更重要的是,即使自由竞争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也比规制失灵带来的危害小。从根本上讲,这种观点缺乏理论的支持。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经济垄断甚至私人垄断优于国家垄断;其次,在一定条件下,比如允许最终市场的非线性定价,确实会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合谋等问题,但它不足以解决互联互通的激励问题,因为假如允许主导运营商对同网和异网通话实行区别定价,就会造成网络之间互联互通的彻底崩溃。再比如,在市场不均衡的条件下,一方面主导运营商可能不愿与新进入者互联互通,但另一方面,新进入者为了避免主导运营商的激烈反应,也没有与主导运营商为争夺市场份额而激烈竞争的动机,所以即使放松所有的规制,也不会形成有效竞争的局面。 

  因此,至少在没有找到其它方法之前,对互联互通进行规制仍然是实现有效竞争的关键。当然,从逻辑上讲,不应该放弃寻找其它实现有效竞争的条件,或者从政策角度讲,应该继续寻找其它实现有效竞争的政策手段。 



----
    允许我为你高歌吧,以后夜夜我不能入睡, 
  允许我为你哭泣吧,在眼泪里我能自由的飞。 
  梦里的天空很大,我就睡在你睫毛下, 
  梦里的日子很多,我却开始想要回家。 
  在那片青色的山坡,我要埋下我所有的歌, 
  等待着有一天,它们在世间传说。

[关闭][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