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nody(诺)
整理人: nody(2001-08-07 17:40:3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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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找到了有关论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二条 著作权法第10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 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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