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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人: zelor(2001-10-11 11:08:4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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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迪网-中国计算机报 应明
根据自己选择的流通机制,将自己的软件投入市场流通,这是现行版权制度赋予软件权利人的权利。只要所采用的流通机制符合法律规定,这种软件流通活动就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今年5月,微软公司宣布了一项“共享源码”新战略,表示将同合作伙伴及客户共享源码。这则消息受到了各国软件产业界的强烈关注,并引起了一场自由软件界同微软公司之间的激烈论战。
微软新战略
众所周知,为了保证能回收研发投资和获得利润,周密地保护知识产权,微软等大多数软件公司在长期经营中形成了一套商业软件运行模式。按照这套运行模式,供应商向外供应软件时要收取相当数额的权利费,而且通常不向客户提供程序源码。
Richard Stallman、Bruce Perens等人对于这种商业软件运行模式强烈不满,认为不公开源码并且收取高额权利费以追求利润的做法,严重阻碍着计算机软件的发展和应用。他们于1984年提出了自由软件的理念和流通机制,并倡导了推动自由软件运动。自由软件的理念和流通机制迅速得到了世界上不少软件工作者的支持,他们已经把自己的数千种软件作为自由软件奉献给了社会。这个理念远离商业目的,具有相当程度的奉献精神和理想主义色彩。
然而计算机软件毕竟是一种实用工具,计算机软件的研发和使用毕竟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的活动。历史经验表明,在从事具有经济性质的活动时,如果仅仅依靠理想而没有一个好的业务运行模式驱动,没有必要的经济收益支持的话,大多数人是不可能把这种活动坚持下去的。自由软件运动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出现了商业化趋势。
事实上自由软件的商业化发展同自由软件的理念并不抵触。尽管根据自由软件的理念,它在流通中不应该收取权利费,但其推广者在从事帮助复制分发、配置系统、培训人员、支持运行、维护系统等技术服务活动时收取服务费用是可以的。自由软件商业化运行的特点就是通过提供技术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用以支持自由软件运动的继续发展,一批以推广自由操作系统Linux为主要业务的商业性公司出现了。而且,由于不收取权利费,自由软件推广中的收费是很低的,包括Linux在内的自由软件因此而受到越来越多的用户的欢迎。
就在自由软件及其商业化逐步发展之时,今年5月,微软公司宣布了一项共享源码新战略,表示今后将同合作伙伴及客户共享Windows等软件的源码。这个发展趋势当然是微软客户乐于见到的。不过,微软仍然反对自由软件流通机制——尤其是GPL及其copyleft规则,认为这种做法不能使研发者获得进一步研发所需要的资金。微软的新战略是同合作伙伴及客户共享源码,与自由软件流通机制有着本质性的区别。
微软的新战略旨在:首先,能够与微软共享源码的只是其合作伙伴及客户,而不是社会的所有公众;其次,微软的合作伙伴及客户能够获得的权利是阅读源码而不是修改源码,更谈不上自由地复制和发行传播这种修改后的程序文本。
微软的这一新战略当然没有改变其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传统,而是在其所实施的商业软件流通机制下调整了自己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平衡点。
从商业软件运行模式的形成,到自由软件运动的兴起并逐步走向商业化运行,再到微软公司宣布将实施共享源码新战略,正是软件流通机制的一个演进过程,反映了软件研发者为了平衡自己同广大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进行的探索。尽管商业软件和自由软件这两种流通机制现在仍然存在着本质性的区别,但确实也已经出现了某种程度的趋同。
软件企业除了研发能够适应公众需要、方便公众使用的软件之外,还需要根据现行法律、企业的理念和业务运行模式,确定和实施能够吸引公众、发展企业的软件流通机制,选择设计相应的软件许可证。
我国即将进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软件市场今后将在WTO的规则和国际公认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下运行。我国的软件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国际软件产业采用的不同流通机制以及它们的演进过程,并研究确定本企业软件的流通机制。
不同软件的流通机制不同
尽管不同组织作出的分类会有所不同,但如果从流通特征来看,软件主要有商业软件、自由软件和公有软件三种基本类型。其它的类型往往是处于商业软件和自由软件之间的中间形态。
1. 商业软件及其流通机制
按照美国软件出版商协会(SPA)的手册,所谓“商业软件(Commercial software)”是指可从软件出版商、计算机商店等处获得该软件的使用许可的软件。在自由软件基金会(FSF)的分类中,与SPA分类中的商业软件相对应的概念是“专有软件(Proprietary software)”。
商业软件的流通机制通常包含如下一些规定和条件:
(1)商业软件流通时供应者必须提供产品说明、操作方法介绍等方面的文档手册。
(2)商业软件流通时供应者将按照许可证中的承诺向接受方提供包括运行支持、版本更新在内的技术服务,在提供技术服务时通常需要按照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
(3)供应者通过许可证中的条款对在产品说明中声称的程序功能性能的可靠性提供担保。
无论在软件出版商协会的分类中还是在自由软件基金会的分类中,都有一种试用软件(Shareware,国内也往往译成“共享软件”),其复制件是通过互联网在线服务或者用户互相复制等途径自由传播的。试用软件的权利人有权确定软件流通的条件,并以许可证或者权利人声明的形式表示这些条件。软件产业界采用的“试用”流通机制是实行先试后买,可以节省广告、包装、文档印制等方面的销售成本。通过允许潜在用户复制这种软件以鼓励其试用,如果用户希望以后正式使用该软件,就必须通知该软件的权利人并注册和交付权利费。试用软件本质上属于商业软件,但在一定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了复制权。
2. 自由软件及其流通机制
按照自由软件基金会的规定,所谓“自由软件(Freesoftware)”是指其权利人允许人们自由地复制运行,自由地发行传播,强调必须公开源码以允许人们自由地研究、修改或制作派生性版本,并且允许人们自由地发行传播修改版本或派生性版本的一类软件。尽管这种Freeware可能免费提供,但Free所强调的是自由(Freedom)而不是免费(Free)。这种自由软件可以通过商业途径流通,也往往通过用户之间相互复制或者互联网在线服务等途径自由地流通。
自由软件的流通机制通常包含有如下一些规定和条件:
(1)软件的产品说明、操作方法介绍通常以文本文件的形式同程序一起提供。
(2)发行传播者可以通过从事帮助复制、配置系统、人员培训、运行支持、增强维护等技术服务活动而收取服务费用。
(3)一项自由软件的权利人通常将不断提供该软件的更新版本,但不像商业软件供应商那样明确地承担排错性维护和提供更新版本的责任。权利人对于程序功能性能的可靠性不提供担保。
3. 公有软件及其流通机制
所谓“公有软件”是指权利人已经明确声明放弃版权,或者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传播权、修改改编权等专有权利)法定有效期已经届满因而不享有法律保护的软件。
对于公有软件而言,人们可以任意复制、发行传播;可以任意对其进行修改,可以根据其制作派生性的文本,并将修改版本或者派生性版本作为商业软件传播发行,但不得限制其他人也这样做。
4. 不同流通机制软件的版权控制规定
综前所述,商业软件、自由软件和公有软件等不同流通机制软件的版权控制规定的几个主要特征比较如下表。
表 不同流通机制软件的版权控制规定 权利 版权保护 复制和传播发行权 源代码 修改和制作派生版本权
商业软件 享有 权利人保留 不一定提供 权利人保留
自由软件 享有 向公众开放 保证提供 向公众开放
公有软件 不享有 向公众开放 可反编译 向公众开放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自由软件、商业软件和公有软件等这些概念都反映了建立在现行版权法(著作权法)的基础之上的计算机软件的一定流通机制。软件版权所包含的各项专有权利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因此,任何把自由软件的概念同知识产权制度对立起来的观点都没有法律根据。而且,对于一项软件产品究竟采用哪种流通机制、什么样的权利控制规定,在其版权保护有效期内,完全取决于其权利人的意志,其他人无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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