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riversider(乡下人)
整理人: aaa234(2003-03-29 20:11:0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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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申请开业人员的要求
1、允许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
(1)退休职工中(除病退者外)具有当前社会急需的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艺徒、传授技艺的,或者生活有困难的凭退休证明,可以从事个体经营。
(2)企业的停薪留职人员(确系关、停、并、转的单位,并有停薪留职协议的),离职人员可以凭离职证明,申请从事个体经营。
(3)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凡申请从事个人翻译、技术咨询等技术服务性业务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持有资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按有关规定,核发营业执照,作为个体工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转变职能、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在办理脱钩手续后,持原单位证明,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两年内有得经商办企业,并且两年后也不能到原任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
(5)在职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收入归已。允许集体或个人建立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机构,地方政府对其进行管理、帮助、监督。凡以营利为目的的此类机构,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
(6)刑满释放的人员、劳教解除人员中凡有城镇正式户口、有经营能力的,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
(7)侨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凡居住在城镇的外侨待业青年、退休职工和社会闲散无业人员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经营能力,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同意,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早请个体经营。
2、不能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人员。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2)现役军人。
(3)学校教师、学生。
(4)年龄不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
(5)无行为能力的人。
(二)个体工商户必备的条件:
有自己的名称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有符合规定的资金
有确定的经营范围
可以雇工,但在8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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