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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籍法、双重国籍及其它
发信人: bababen()
整理人: feilao(2000-10-03 10:48:11), 站内信件
  国籍法、双重国籍及其它

                ·魏亚桂·

  最近有机会回国转了一趟。因为带女儿回国要申请中国签证,特地研究了中国
国籍法,姑且把一点心得贴出来,也许对大家有用。

  根据1980年国籍法,我女儿似乎早已不具备中国国籍,看来签证之尤还是
避免不了。

  不过,经过多次反复阅读中国国籍法,我发现,在美国的持F、J、H、B等
非移民签证的中国人,他们在美国出生的子女,是自动具有中国国籍。(中国国籍
法原文附于本文之后。)

  当然,根据美国法律,这些子女也是一出生就自动具有美国国籍。

  也就是说,这些子女是一出生就自动拥有双重国籍。

  对于双重国籍,中美两国的法律是比较一致: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拥有双重
国籍都不犯法。

  中美两国都规定,申请加入本国国籍获得批准的人,自动丧失外国国籍。意思
是说,你归化以后不能继续得到别国的领事保护。中国方面还规定,自愿加入或取
得外国国籍的人,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项规定的具体意义,我不太懂。似乎有把
里通外国者逐出家门的味道。

  可是这些都不适用于上述非移民签证人员的在美子女,因为他们是有生已来不
必申请取得就已自动具有两国国籍。

  对于一个未成年者来说,也不可能作出“自愿加入或取得”之类的法律承诺。
他们也无须去“自愿加入或取得”就已自动具有美国国籍。

  中美处理双重国籍的办法,并不尽然一致:美国是只承认你的本(美)国国籍
,不承认你的外国国籍。中国似乎是偏向于只承认你的外国国籍,生怕你做中国人
。这样对于小百姓来说也不见得总是不好。

  具有双重国籍,对于父母来说是少了签证之尤。对于小孩来说,不懂事就被剥
夺了选择国籍的机会,实在很不人道。

  最近墨西哥合众国通过了新的国籍法,对海外侨民的国籍作出了新的规定。

  墨西哥新国籍法规定,居住在海外的墨西哥人,或者父母一方为墨西哥人者,
不管是否拥有外国护照,都是墨西哥国民,并可到墨西哥驻外机构领取墨国护照。

  这些居住在外国的墨西哥人,拥有在墨西哥旅行、居住、置产、就职、和接受
教育的权利。

这些墨西哥国民同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在下届大选时到墨国驻外机构投票选
举下届墨西哥总统。不过,拥有外国国籍的墨西哥国民,不可在政府中任部长以上
职务。

  墨西哥人在国外,犹其在美国各地的非法移民,备受当地政府歧视虐待。以前
墨西哥一党专制时,在保护侨民方面做得很不够。墨西哥反对党取得议会后通过新
国籍法,意在要改变这种局面。当然,反对党也希望这些当初因不满现状出走外国
的人民能够在选举时帮他们一把。

  我们常常听到某某民运人士是否拥有外国护照的议论。据说是一旦拥有外国护
照,就成了外国人,再参与中国人的政治活动,就成了干涉中国内政了。

  我们的政府和一些同胞都似乎认为中国人太多,恨不得大家都去做外国人,至
少不听话的人都去做外国人。

  其实国籍法不是一成不变的。墨西哥国籍法就是最新的明证。当年我们的祖国
大手一挥,多少华侨顷刻归国无门。以现行国籍法来判断某人是不是中国人,有点
太过匆匆。

  然而,人血管里的血液,却是不可改变的。人的情感,也是不容易改变的。如
果某人流着中国人的血,怀着中国人的情感,积极参与中国人的事,那么,不管他
持着哪国护照,对于我来说,他都是一个地道的中国人。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0年9月
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八号公布1980年9月10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
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
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
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
,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
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
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
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
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
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寄自yaguiwei@yaho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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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要回到老地方
我正在走在老路上

※ 来源:.广州网易 BBS bbs.nease.net.[FROM: roadrunner.m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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