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转贴:百年宪政的历史省思(之五) 发信站: socks (Tue Aug 3 14:40:17 1999) 转信站: Netease!Netease2
有法可废 无法无天 ——废除“六法全书”
1949 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 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宣布了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一 切法律不再适用于将要建立的新中国,所谓的六法即宪法、行政法、刑法、民事 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的总称。该指示发布后,在共产党控制的土地 上,即不再由法律来规范社会的秩序,而是由中共中央颁布的其他一些政策、指 示等来规范,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政权建立以后。 1949年9 月29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 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此后,除了1951年通过一部《婚姻 法》之外,其他部门法如刑法、民法等一直到1979年以后才出台。这其间,除了 宪法换了好几部,社会的各类关系都是由政策、指示来解决的。 由于国民党的残酷统治,使得共产党上下对其法律深恶痛绝,一般民众也是 “苦秦久矣”。所以全国上下除了少数的知识分子尤其是法学家之外对于废除《 六法全书》是拥护的,当然他们没有想到“娜拉走后怎么办”,没有想到废除旧 法以后,新法是否能马上制定出来,更不会想到的是,废除旧法后多年居然没有 新法出台,而只是靠随时可以变更、撤消的政策来规范如此庞大的一个国家。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文化、制度,不管它多么腐朽没落,总还有一定的可取之 处。从这个角度来看,《六法全书》还是有一些法律能够适用到新的社会机体中 的,比如《民法》中的一些制度或者程序法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这些都是在一个 法治国家中被普遍遵循的原则或制度,但是它们还是被废除了,这意味着什么?
要建立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自然要废除资产阶级时代的一切成规,因此“ 人民无权,独夫集权”(共产党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评语)的宪法首先 得废除;行政法是专门用来统治压迫人民的最直接的工具,理应废除;旧的民法 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在新的公有制社会中还有什么存 在的必要?刑法是最典型的专制工具更无存在的必要了,基本法都被否定了,与 之配套的程序法更无存在的必要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就在这么一套思路背 景之下,《六法全书》的被废除不仅理由充分,而且还很鼓舞人心。 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在一个历史进程中,它的变化一般情况下是渐进的,是 缓慢进步的。法律本身是对社会秩序的规范,因此它有一个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问 题,即使在新旧政权转换过程中都会有连续性。但是1949年以后,这一连续性完 全被斩断,这正是哈耶克曾指出的,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政府往往要宣布同一 切传统决裂。 对于中国这么一个经济落后、文化落后的国家来讲,法制刚刚处于启蒙阶段 ,就被无情地扫进历史的垃圾桶里,在紧接的将近30年的时间里,中国人只知道 有政府的文告、政策、首长的指示、主席的语录……
-- 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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