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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看立法管制“包二奶”
发信人: lzyboy(小勞*在野之中……)
整理人: fs294979(2001-12-21 01:32:58), 站内信件
             

  小劳按:离开法律行业也将近大半年了,本也无心再钻研什么法律上的学术
问题,只是晚上和一位师奶(我老妈)对“包二奶”问题讨论得颇为热烈,故把
观点整理成水文一篇,骗骗经验值罢了(哎,要是经验值可以换成RMB哪可多
好啊!)。纯粹只是个中专文化、大专尚未毕业(夜校还差四个月才毕业耶……)
的小子在信口雌簧而已,欢迎各位前辈高人进行指点、批驳甚至辱骂……

  前一段时间,人大讨论修改《婚姻法》时,部分人提出了在新《婚姻法》中
加入“禁止并严惩‘包二奶’”等条款的建议。消息传出后,社会上一时沸沸扬
扬,支持者颇众。
  主张立法管制“包二奶”的人都认为,“包二奶”这种行为不但严重影响了
夫妻感情和家庭幸福,而且也滋生了腐败,对社会风气产生恶劣的影响,所以必
须立法去进行禁止和取缔。
  不错,基于上述原因,“包二奶”是确实应该禁止和取缔,但是否要动用到
立法手段来达至目的呢?作为一个法学学生,我认为不必要,也不可能实现。
  第一,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已经有了十分明确的定
义和处理方法。

  重婚,是指既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重婚又分两种:
  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是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秘密地、自愿地发生两性关
系的行为。
  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考得六十多分的《婚姻法》,希望没背错吧……)

  对于重婚,《刑法》上已认定是犯罪行为,应依法进行刑事处罚。而通奸和
姘居则是违反公共道德的违法行为,应按照行政处罚条例进行教育和行政处分。
  而“包二奶”也不过是以上三种情况中的一种,以现有的法律完全可以给予
相应处罚。在离婚时的财产分配上,《婚姻法》也是明确规定保护和照顾无过错
的一方,故无必要再另行立法。

  第二,在立法的技术上有极大的难度。
  所谓“包二奶”只是民间的俗称,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如果要定
立一个“包二奶罪”的话,那该怎么定义呢?又如何把“包二奶罪”与重婚、通
奸、姘居区分开来呢?既然有“包二奶罪”,那么“包二爷”又可算犯罪呢?
  我想,依靠我国现有的立法水平,人大代表们可能在人民大会堂坐上一年,
就算挠破都未必能定立个所以来。

  第三,法律并非万能的调节手段。
  很多不懂法律的人总以为法律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也包括“包二奶”。实
际上,对于很多社会问题来说,不见得都能用法律手段来解决,舆论道德的监督
和正确的教育引导往往会显得更为重要。法律不可能制定得具体到社会和生活的
每个方方面面,特别是对于感情问题来说,法律就更显得苍白无力了。举个例子,
我国每年因恋爱而引起的社会问题也不少,甚至引起自杀、他杀的案件也不在少
数,难道也应该对恋爱进行严格的立法么?不可能。

  就此三点,立法管制“包二奶”可休矣!

                小劳于肚子咕咕叫的2001年3月13日凌晨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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