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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人意见,,,呵呵
发信人: gzcop(亦明)
整理人: gzcop(2004-11-01 13:32:16), 站内信件
      没有一个什么制度的完美的,没有缺点的,所以,在某些时候,在某些事情上,它也会出现偏差,出现错误。于是,就会出现批评的声音,以及改善的建议,这些都是无可厚非的事情,而且是善意的。但我所强调的是,谩骂和诋毁与批评本质有着很大的区别,如果这样的区别也分不清,那么,下面就不用说了。
      现在网络中形成了一种怪圈,就是批评政府,骂政府就是言论自由,而反过来去评击这种言论的,就是带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有压制言论自由的嫌疑,是政府的走狗。呵呵。。每件事情都有两面性,正如马家爵事件,有人说他值得同情,有人说他该死,一个制度也是如此,有人认为不好而去评击,相对来说,有人觉得还不错,于是去维护。 
     宪法是赋予每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但所谓言论自由在什么地方都不是绝对的,这里我们不讨论这些。 既然宪法赋予了我们每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去珍惜它,并对此负责呢?是否应该格外注重职业道德和道德自律呢?而且,权力是相互性的,有人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去评击这个制度,而为什么又认为他人不是在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去维护这个制度呢?为什么要求他人的权利必须为自己的权利让步呢?
     华商报延安讯     吴旗县农妇白彩珍辱骂公安局长一案出现新情况。延安市公安局撤销了对白彩珍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吴旗县公安局已经着手进行国家赔偿,局长张鸿翔也按照事先的公开承诺准备向白彩珍道歉,但白彩珍却提出先给她70万元赔偿金,否则不接受道歉。
     每件事情都有个前因后果,前公安局长有不作为,后有农妇骂局长绝子绝孙。公民的批评建议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但这绝子绝孙应该不叫批评吧?局长的不作为应该受到处理,但他作为一个公民,也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力,似乎不因他是一名局长而改变吧?要不又违宪了。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①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可是,在整个过程中,她是一个弱者,局长则是一个强者,在社会普遍有保护“弱者”的心态下,弱者未必就弱,强者也未必就强,于是有了后面要求70万的赔偿。
       关于民主,许多人都希望在短短的时间里去走完西方国家用了300年才走完的路程,可是却忽略了中国有多大,忽略了各地区的文化发展的严重的不平衡。这不是借口,而是实实在在的国情,当你坐在家里上网去讨论什么民主、自由的时候,可有想着中国还有那么多没书读得孩子;还有9亿多的农村人口。是不是按照现在的经济水平、文化程度,有了所谓西方国家的民主后,中国就会出现质的飞跃呢?而且,所谓的西方国家的民主和自由,就是真正的民主、自由吗?你那么肯定?而我们是不是应该理性地去对待这些问题呢?
       呵呵,,,说到我们的邓伯伯了,他已经一早地指出了:“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常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为什么要在市场经济前面加上“社会主义”四个字呢?这不是给苹果贴商标,这不是说市场经济本身姓“社”,而是表明我们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这是一大发明创造,专利属于中国共产党人,属于全中国人民。”

   个人看法而已,文化水平不高,多见谅.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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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只没有脚的鸟,只能不停地在天空飞翔,
当有一天,它决定停下来的时候,
就是它解脱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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