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byhrj(秋三皮)
整理人: lxchuan(2004-11-12 14:08:20),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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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传统习惯,在中秋节这样的传统节日来临之际,各单位都要给职工发月饼或与月饼有关的礼券、饼票,这都是很正常的集体福利,与个人所得税实在搭不上边。
通常情况下,工薪族能享受到的集体福利有两个来源:一是单位工会组织张罗的,中秋节给职工发一盒几十元的普通月饼,其性质在于对大家的节日慰问,和给每人发张电影票差不多。而工会经费的来源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一是从单位工资总额中按2%提取,再就是职工们交纳的会费。还有一种集体福利,是单位行政财务按照国家规定,从企业计税工资总额中扣除14%的资金,作为“职工福利”的费用,在财务上被列入单位免税范围的成本费用。
“月饼福利”只要是出自这两个来源而发到职工手里的,就应该依法在个人的免税所得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了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其中第四款规定:作为“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可见,广州市地税局提出的要把“月饼福利”计入个人工资薪金的说法,与有关法律规定相违背。
此外,即便是单位给职工发了几百、上千元一盒的“天价月饼”,如果是以工会名义发的,由工会组织内部独立的工会经济审查委员会负责审计其是否违反工会的财务规定,并进行相应处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税务部门是没有权力介入的;如果是以单位行政名义发的,只要是在单位的福利基金里,没有突破14%的计提比例,也是一种正常的单位成本费用,如果超过14%的比例,则应该追加单位的所得税,追究的是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而没有向个人征收的道理。当然,至于发“天价月饼”是否合适,则要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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