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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留美的基本法律概念 6
发信人: navi(ivan)
整理人: winterlight911(2001-02-02 01:21:23), 站内信件
六、小額賠償法庭(Small Claims Court)
  美國各州的地方法院 (Municipal or Justice Courts)中,均設有小額法庭,
處理小額糾紛。其金額上限各州不同。加州為一千五百元,紐約為二千元。無論如何,其簡便迅速且費用低廉的特性,使其成為留學生解決糾紛的最佳司法途徑。一般而言,該庭除幾位法官外,還有許多仲裁人(Arbitrator),並配有書記。這些成員,都會解答您的疑問,並協助您辦理訴訟手續。
  凡滿十八歲之自然人,均可提出訴訟。非自然人(如公司、社團等法人)僅得作為被告。如果你的所有物遭到他人或公司損壞,或因虛偽的廣告或欺騙行為造成金錢上的損失,便可逕自向「小額賠償法庭」控告。在紐約,雙方亦可請律師代理,但實無此必要;在加州,雙方均不得請律師出庭,以求節約與迅速。起訴時,由原告本人或其代理人填表後,簡要說明事實根據,核查有關文件,檢附人證及物證,即可於被告居住、工作或有商業場所之管轄法院提出訴訟。起訴書由書記以平信及掛號信分別送達被告。原告亦可聘請私人或法警親自送達。有時被告反告原告,謂之「反訴」(Counterclaim)。
仲裁人數較多,案件進行較快,故雙方同意時,得送仲裁方式裁決。一旦裁決之後,該案即終了,雙方均不得上訴。原告不得要求陪審團(Jury)裁決,但被告可以。
  若對你有利之證人不願出庭作證,您可申請簽發傳票(Subpoenas),但須支付其
交通費。若傳喚專家時,須先徵其同意並支付出庭費。另外有「文件傳票」
(Subpoenaduces tecum),可命令有關人士交出您所需文件,如賬單、收據及
其他文書記錄等。另外有「資訊傳票」(Information Subpoenas),可於勝
訴後,送達被告本人,或有關單位,以取得與被告財產有關資料。原則上,任何法庭均是鼓勵雙方庭外和解的。若仍須判決,而原告於判決日未出庭,案件即被撤銷。被告未出庭,則法庭於聽證後,可逕行作缺席判決(Default Judgement),被告於是敗訴。在裁定賠款前,法庭可令被告供出其所有財產,並限制其處置財產。若原告勝訴後,被告仍不付款,原告可聘請法警扣押被告之財產以為償還。例如銀行存款、薪俸、房地產、汽車等。甚至得將此判決向主管被告商業執照的機關登錄,據此吊銷其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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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花谢了春红,
太匆匆,
无奈朝来寒雨晚来风。

胭脂泪,相留醉,
几时重。
自是人生长恨水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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