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navi(ivan)
整理人: winterlight911(2001-02-02 01:22:06),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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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移民法
1.移民
凡美國公民之直系親屬,如未成年子女、父母及配偶皆無須配額,可直接移民。下列
移民,則受配額限制。
(1)親屬移民:
分為四類優先:
a.公民之成年子女。
b. 永久居民之配偶、未成年或已成年而未婚之子女。
c. 公民之已婚子女。
d. 成年公民之兄弟姊妹。
此外,尚有獲特赦移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有配額。
(2)職業移民:
第一優先:
具特優能力,表現出色,享譽全國或全球者。
傑出之教授或研究人員,於該學術領域獲國際認可,有三年以上經驗,來美尋
求類似性質工作者。
多國企業之管理級人員,來美在同一公司或其所屬企業工作者。
第二優先:
具高學位(碩士以上)或於科學、藝術、商業有特殊能力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永
久居留權。注意,雇主才是申請人,移民者為受益人。但若符合國家利益,亦
可不須雇主代為申請。
第三優先:
技術勞工、專業人員(具學士學位)及其他美國短缺之勞工。
第四優先:
特殊移民。
第五優先:
投資移民。
其中之第二、三類優先,多半須另行向勞工部申請勞工證。但至一九九四年止,
有十類市場短缺(但有地域性)之職業,無須取得勞工證。
2.非移民簽證
(1)留學生(F-1及M-1)的打工規定:
a.校內工作:不須申請許可,但須註冊其維持學生身份。每週工時限制學期中為20 小時,假期時為 40 小時。
b.校外工作:試辦至一九九四年止。持學生身份,入學一學年(九個月)以上,成績達一般標準者,得經校方之外籍學生顧問批准後,任職於移民局或勞工部認可之公司。效期一年,且可申請延長。參加此試辦計畫之公司,須向勞工部、移民局申請,並出具:
*曾對外徵募美國員工至少六十日而尚有空缺;
*外籍學生將與美國員工同工同酬之說明書。
c.因意外或突發之經濟困難,而須校外工作者,得於一學年後,申請特別許可。其工作範圍,亦不限於 a,b 兩項所述。
d.實習:除課程必修之實習及建教合作之外,申請人須讀滿一學年,並於畢業前九十日至畢業後三十日內,以 I-765 及校方推薦書,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E.A.D.)。核准後始得工作,期限為一年。申請時,應向移民局表示,實習係為取得工作經驗,以便期滿後返國就業。
(2)應聘簽證的新規定:
每年限額六萬五千名,且須先取得勞工部之核准。但新法亦取消了「申請人無意放棄國外居所,以證明其無移民美國之企圖」的規定。換言之,H 簽證可與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同時提出。
---- 风回小院庭芜绿,柳眼春相续。
凭阑半日独无言,
依旧竹声新月似当年。
笙歌未散尊前在,池面冰初解。
烛明香暗画楼深,
满鬓清霜残雪思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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