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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留美的基本法律概念 4
发信人: navi(ivan)
整理人: winterlight911(2001-02-02 01:22:22), 站内信件
 四、護照、簽證及居留期
1.護照
  人在海外,護照成為最重要的文件之一。護照,係由持照人國籍所屬國發行及管轄。居留期入美簽證(visa)係由美國海外之駐外使節機構所核發,
  
進入美國後,居留時間之長短,則由移民局(INS)全權決定,並註明於 I-94 卡片
上。此外,在美國境內之任何身分之變更調整,如觀光(B-2)、留學生(F-1)均係
移民局管轄。核准後,移民局會於原 I-94 上註明您的身份轉換或新的居留期限。
申請轉換學生身份,除應填 I-506 表格外,尚須附必要文件(如 I-20 及財力證
明等),及有效期至少半年以上之護照。而且最好莫於甫入美國三個月內即行辦理。
轉換身份並非當然取得自由進出美國之簽證。任何有效之 I-94 持有人,僅得去加、墨及加勒比海各國時,於出境後三十日內,無須簽證亦可入美。亦即,若想回台灣後再入美,則須領有簽證。欲維持簽證及身份之有效,必須處處守法,若稍有違法情事,則身份及簽證往往自動失效。通常 F及 J的居留期,常為「D/S」,意指只要符合規定,可一直居留至學業完成為止。
  F-1:學生簽證。持有人須註冊且為全時學生(大學部為一學期內至少修 12 學分)。
       不得非法打工,否則可被遞解出境。不逾期居留。在 I-94 失效前三十至六十
       日間,即應以 I-538 表格申請延期。
  J-1:訪問學者。通常有期滿後須回國服務兩年的限制。但其持有人經計劃負責人同
       意後可合法工作。其他規定與F-1類似。
  M-1:假期學校或非學術機構之學生。其上課時數另有規定外,餘皆與 F-1 類似。
  H-1:專業人士應聘簽證。持有人須在科學、商業、藝術、教育、法律方面具學士或
       以上之學位,從事與所學相關之工作。簽證有效期最長為六年。
  上述各簽證,持有人之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得檢具依附對象之入學許可 I-2 0或 
  IAP-66、財力證明、戶籍文件等並表明無移民美國之企圖,而申請眷屬簽證。 J-2
  身份來美後得申請工作許可 (E.A.D.),合法工作。F-2 及 H-4 則不得在美受雇,從事任何有報償(不論為薪資或財物)之工作。但投資、經商則無不可。任何人在美非法打工,皆使其合法身份自動失效。此外,若 F-1、J-1、H-1 等簽證持有人失去其身份時,依附而生之眷屬簽證也當然隨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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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回小院庭芜绿,柳眼春相续。
凭阑半日独无言,
依旧竹声新月似当年。

笙歌未散尊前在,池面冰初解。
烛明香暗画楼深,
满鬓清霜残雪思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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