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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倪梁康:聆听“神灵”,还是聆听“上帝”(三)
发信人: gd-ldh(李杜韩)
整理人: ulrikeyan(2004-08-03 19:06:02), 站内信件
结语 
  
  
  
在苏格拉底案例中,我们看到个体的、内在的道德意识和良知与普遍的伦理法则之间的冲 
突;在亚伯拉罕案例中,我们看到外在的绝对义务和责任与普遍的伦理法则之间的矛盾。 
而将这两个案例相比较,我们又会得到一系列对立的缩影:它们意味着希腊与希伯来、主 
体性与神性、内在与超越、“良知”与“绝对义务”、知识与信仰、识见与启示之间的基 
本差异乃至原则对立。 
  
但我们要撇开其他的概念对子,在这里只是关注“良知”与“绝对义务”的对立。如果我 
们将苏格拉底的“神灵”解释为“良知”的做法、德里达将亚伯拉罕的“上帝”解释为“ 
绝对义务”的做法成立,那么在这个意义上的“良知”与“绝对义务”之间便存在着某种 
差异甚至冲突。 
  
在伦理学的历史上,这样的对立始终存在着,但并非以这样的名义。例如在康德那里,良 
知与义务之间便不存在矛盾,相反,“良知是一种意识,它自身自为地就是义务。”当他 
将亚伯拉罕的行动看作是“无良知的”时,亚伯拉罕的做法在他眼里当然也就与义务无关 
,因为康德所说的“绝对义务”(unbedingte Pflicht),恰恰就意味着这样一种意识或良 
知:“我所要做的一个行动是合理的”[33]。事实上,德里达的“绝对义务”或“绝对责 
任”的确也已与思想史上为人所熟知的伦理学“义务”或“责任”概念没有很大关系了。 
而按照康德的观点,天启所达及的是人,并且须由人来阐释,所以是很容易出错的。人们 
可能会因为误解天启而做出不义的行为。因此,在行动之前询问良知,便是我们的“绝对 
义务”,而对行为究竟合理还是不合理的做出判断的,则是知性(理智),而非良知。这 
样,一个向内心寻找道德法则的价值逻辑系统便得以建立起来。它完全不同于德里达所暗 
示的那种以信仰和启示为起点和前提的价值逻辑体系。 
  
在康德之后重新尝试在外部寻找道德法则的是M.舍勒。他不仅批评康德,而且也在批评尼 
采时曾指出:尼采不自觉地处在达尔文主义的影响之下,试图为整个伦理学提供一种谬误 
的生物学奠基。舍勒所提出的质疑是:一门单纯人的伦理学,更宽泛地说,一门单纯的生 
命伦理学(或者干脆说,一门无神的伦理学)究竟是否可能?[34]按照我们对伦理思想发 
展的历史考察,这样一种伦理学是可能的。苏格拉底的“神灵”思想(当然还有中国古代 
的伦理思想)已经为此提供了至少是在实践中可行的例证。现在,一门无神的伦理学在理 
论上究竟如何可能,乃是需要进一步细致讨论的主要问题。 
  
总地看来,我们在苏格拉底和亚伯拉罕这两个案列中至少可以发现支配人的伦常行为的三 
个本质要素:与主体内心良知有关的道德意识、与外在神性有关的绝对义务意识、与普遍 
政治法则相关的社会伦理意识。最后这个本质要素在本文中没有被涉及到,它只是作为本 
文比较与探讨的价值系统的对立面出现,尽管它实际上代表着现今的时代精神,或是以“ 
全球伦理”的面貌出现,或是以“他人伦理”的名义登场。但这里无法再展开对最后这个 
因素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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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文是在2002年12月23日-24日在中山大学哲学系召开的“作为生活方式的古典哲 
学”研讨会上的发言。本文即将发表在《浙江学刊》2003年第3期上。 
  
[②]  S. 基尔凯戈尔在他的《恐惧的概念》与《论讥讽的概念》中有专门的篇幅论述“ 
神灵”和“苏格拉底的神灵”。此处引文出自《恐惧的概念》一书第四章第二节的第一句 
话。 
  
[③]  用康德的话来说,它们都“依据历史文献,从未绝然确定”。参见康德,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en Vernunft, Hamburg 1978, S. 211. 
  
[④]  这里的《苏格拉底的申辩》引文出自中文本: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 
辩·克利同》,严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斐德若》引文出自柏拉图,《文 
艺对话集》,朱光潜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引文参照德文本(Platon, 
S?mtliche Werke 1 – 6 B?nden, Fr. Schleiermacher译,Hamburg 1986)而有所改动 
。下同。 
  
[⑤]  这里的圣经本引文参照了以下两个中译本:1、《新旧约全书》,中国基督教三自 
爱国运动委员会印发,上海,1980年;2、《圣经》,香港圣经公会,香港,1985年。 
  
[⑥]  例如在贺麟、王太庆翻译的《哲学史讲演录》四卷本(商务印书馆,北京,1984年 
)中, "daimon"一词或被译作“灵机”,或被译作“精灵”;在陈修斋翻译的苏格拉底 
对话(载于:《古希腊罗马哲学》,商务印书馆,1957年)中,它也被译作“灵异”。这 
里或许可以用王阳明在谈及良知时所说的“灵明”一词来比附(参见:《王阳明全集》,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卷三、语录三、页107)。 
  
[⑦]  迪尔斯/克兰茨(Diels, H. und Kranz, W.)(编):Die Fragmente der 
Vorsokratiker, Zürich Bd. I,B 119;也可参见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 
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北京,1962年,页29,那里的中译文为:“人的性格就是 
他的守护神。” 
  
[⑧]  参见海德格尔,Der Satz vom Grund, Pfullingen 61986, S. 118,以及黑尔德, 
“胡塞尔与希腊人”,倪梁康译,载于:《世界哲学》,2002年,第3期,页59。 
  
[⑨]  黑尔德,“胡塞尔与希腊人”,同上书,页59。 
  
[⑩]  参见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一卷、第一章、4(引文引自中文本,吴永泉 
译,商务印书馆,北京,1984年。下同)。 
  
[11]  例如参见Fr. Mauthner: W?rterbuch der Philosophie, Bd. 1, S. 261。 
  
[12]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三章、12。 
  
[13]  参见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七章、10,第一卷、第一章、6,以 
及第一卷、第一章、4。 
  
[14]  基尔凯戈尔认为柏拉图的说法更为可信,即苏格拉底的“神灵”只警告,不命令; 
只否定,不肯定。参见基尔凯戈尔:über den Begriff der Ironie, E. Hirsch译, 
K?ln 1961, S. 165. 
  
[15]  参见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一卷、第一章、4。 
  
[16]  以上引文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页63、69。 
  
[17]  黑尔德,“胡塞尔与希腊人”,同上书,页59。 
  
[18]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四卷、第三章、12。 
  
[19]  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利同》,页66。 
  
[20]  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利同》,页104。 
  
[21]  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第一卷、第三章、4。 
  
[22]  参见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页67。不仅如此,由于个体普遍性或普遍 
个体性的缺失,黑格尔也拒绝将“神灵”视为“良知”(参见同上书,页85)。当然,黑 
格尔的这个做法只是出于他自己的理由。对此可以参见笔者的论文:“良知:在自知与共 
知之间”(载于:《中国学术》第一辑,尤其是页29)。我们只能说:“神灵”不是黑格 
尔所理解的“良知”。 
  
[23]  黑格尔所说,“内心的认识方式采取了神灵的形式”(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 
第二卷,页84)。 
  
[24]  将“神灵”定义为“主体性”的做法从本文第一节的论述中便可以找到根据。此外 
还可以参考基尔凯戈尔的说法:“神灵即便在与古希腊的关系中也是对主体性的一个规定 
” (基尔凯戈尔,über den Begriff der Ironie, E. Hirsch译,K?ln 1961, S. 170) 
以及黑格尔对苏格拉底“神灵”的评论:“现在人是按照自己的识见由自己来做决定了” 
(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页83)。 
  
[25]  这里的“异象”英文为"in a vision",德文为"in einer Offenbarung";“显现 
”的英文为"appeared",德文为"erschien";上帝的使者时而为一人,时而为两人,时而 
为三人。分别参见《旧约》,创世记,15、17、19、22。 
  
[26]  事实上,“良知”或“良心”在《旧约》中极少出现。直至《新约》,保罗才开始 
强调“良知”并且第一次申言,“按照我传的福音,上帝在末日要藉着基督耶稣,针对着 
人心中的隐秘,实行审判。”《新约》,罗马书,2。 
  
[27]  参见《旧约》,出埃及记,20。——这也意味着,苏格拉底作为内心声音、内心道 
德意识的“神灵”,在这里也是应当被排斥的,至少不能与对上帝的信念相并列。 
  
[28]  参见“德里达关于现象学的谈话”,杜小真译,载于:《中国学术城》网站(下同 
)。 
  
[29]  参见康德,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en Vernunft, 
Hamburg 1978, S. 211. 
  
[30]  参见“德里达关于现象学的谈话”。——在这篇谈话中,德里达两次使用“独一的 
”一词,而没有回应提问者所提出的“绝对的责任意味着秘密和彻底的孤独”的悖论问题 
。在南京大学的座谈中,由于德里达再次谈及“绝对的责任”,笔者也向他提出责任的“ 
孤独”问题(还有责任与绝对权力的关系以及绝对的责任与苏格拉底“神灵”的区别问题 
,德里达没有直接回答笔者的这些问题),他在回应笔者时指出,他所说的是“独特”[ 
应当是"singularité"一词]、而非“孤独”。(参见德里达,“解构与全球化”,载于 
,《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页27;也可以参见张宁,“雅克·德里达的中国 
之行”,载于:《世纪中国》网站)因此这里仍然尊重他的意见而使用“独一”或“独特 
”一词。 
  
[31]  参见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利同》,页108和页80。 
  
[32]  参见《旧约》,创世记,17:上帝说:“我要作你和你子子孙孙的上帝。我要把你 
现在寄居的土地赐给你和你的后代。” 
  
[33]  参见康德,Die Religion innerhalb der Grenzen der blo?en Vernunft, S. 
211.下同。 
  
[34]  参见舍勒,Der Formalismus in der Ethik und die materiale Wertethik, Bern 
 1980, Zweiter Teil, Kapitel V,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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