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d-ldh(李杜韩)
整理人: ulrikeyan(2004-08-03 19:06:02),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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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帝”作为外在的主宰
亚伯拉罕的上帝在旧约中从未现身,或者说,始终没有以视觉的形象出现。上帝在这里自
始至终都是可听而不可见的。当然,上帝的声音仍然是清晰而不容置疑的。因此上帝可以
与亚伯拉罕定约、可以允诺、命令、考验、警告、惩戒以及如此进行等等的具体活动。
在这里已经可以看到在苏格拉底的“神灵”与亚伯拉罕的“上帝”之间的一个奇特的差异
:前者是含糊而神秘的,但这并不妨碍它成为一种标志:认知的标志[23];后者是清晰而
明确的,但这同样也没有妨碍它最终成为了信念而非识见的对象。从这个角度来看,知识
与启示的区别也可以不由它们的明白清楚程度来决定,而更多受制于主体性[24]和神性的
差异。
当然,“神灵”与“上帝”的最重要特征差异还是在于:前者是内心的,后者是外在的。
外在性是首先可以把握到的“上帝”特征。他是亚伯拉罕的直接对话者,以某种方式显现
,或者是在某种异象或启示中,或者是在亚伯拉罕九十九岁时的亲自显现,或者是通过使
者(天使)。[25]他具有主宰人的能力,并且也乐于显示这种能力。他自称是全能的并且
也表明是全能的:外在的全能。但“上帝”并没有自称是全知的,也没有表明自己是全知
的——否则他不会用超越伦常的考验方式来试探亚伯拉罕的忠诚和敬畏。可以说,在亚伯
拉罕的内心与“上帝”之间存在距离。至少可以说,亚伯拉罕的“上帝”之声,与内心的
声音或良知是没有关系的。上帝只能通过对亚伯拉罕行动的观察来实施他的考验,而不是
通过洞察来了解亚伯拉罕的内心隐秘。[26]——上帝是外在于亚伯拉罕的。
这种外在性同时意味着伦常法则的约束是来自外部而非内心。从《旧约》的记载来看,无
论是从时间发生上,还是从逻辑秩序上,信念与启示都是先行于普遍的伦理法则的。从时
间发生上看,首先是“上帝”与亚伯拉罕的立约,然后才是亚伯拉罕杀子祭献的行为,再
后才是在上帝颁布的包括“不可杀人”戒条在内的十诫;而从逻辑秩序上看,对“上帝”
的敬畏和忠诚是遵守伦常法则的前提。即便是在“上帝”颁布十诫的发言中,第一句话仍
然是:“我是上主,你的上帝”,“我以外,你不可敬拜别的神明”,接下来才是对关于
十诫的训示。[27]因此,当基尔凯戈尔认为亚伯拉罕是“杀人犯”的时候[28],当康德把
这种杀自己的爱子“像杀一只羊”的行动看作是“无良知的”时候[29],他们显然已经是
在根据另一个价值坐标系统来进行评判了。——但我们这里要搁置一下这个体系差异的问
题,把它留给本文的结语部分。
如果我们继续比较苏格拉底的“神灵”与亚伯拉罕的“上帝”之间的相同与不同,那么另
一个重要的因素也会很快显露出来:这便是德里达在分析亚伯拉罕事例时所说的“独一性
”或“秘密性”。德里达认为,“在整部书中贯穿着一条线,这部书讲的不仅仅是撒拉的
被逐,而且还有雅各和以实马利的被逐,以及驱逐雅各和以实马利为人熟知的活动、在驱
逐之后的以色列、伊斯兰和阿拉伯民族之间战争的情况。这一切就像在上帝发令让亚伯拉
捆缚儿子以作牺牲(尽管‘牺牲’这个词并不是意为‘接近’之义的‘korban’准确译
名)的时刻发生,就像上帝要求亚伯拉罕与他一起进入个别和独一的绝对关系之中,就像
在最坏的、即在亚伯拉罕的世上最爱之人(以撒克常常被介绍为他的爱子)即将被祭杀的
时刻,上帝命令他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秘密将是考验的形式。很明显,这就设定:在与这
别样的绝对的面对面中,亚伯拉罕站起来并且终止对伦理、政治规范的所有种类的参照以
及克尔凯廓尔所谓的‘普遍’,‘普遍法则’。为了服从绝对义务,他凌驾于所有能够把
他与社会、家庭、政治和伦理联系起来的所有义务之上。他以绝对义务的名义超越了基尔
凯戈尔称作普遍性命令的伦理。秘密在此是这种对绝对义务的服从的符号。”[30]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提到的上帝对亚伯拉罕所提出的“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的命令是
德里达本人的一个杜撰,这从前面的文本中便可以查证。而且即使纵观亚伯拉罕与上帝的
全部故事,独一性和秘密性也仍然还是一个问题。例如上帝至少没有在亚伯拉罕的妻子莎
拉面前隐身,甚至还为莎拉对他能力的怀疑而提出责问(参见创世记,18)。但是,我们
仍然可以同意一点:亚伯拉罕在履行他的超越伦理和普遍法则的绝对义务是个别的、缄默
的,他没有将这个决定泄露给他的妻子和爱子。在这个意义上,“上帝”的声音对于亚伯
拉罕是独一的、秘密的。
这种特点与苏格拉底在聆听“神灵”时的情况相似,但它们之间仍然还有根本区别。这个
区别在于,苏格拉底对“神灵”的倾听虽然是私密的,但他倾听到的东西却是可以公开的
。所谓“倾听到的东西”,从柏拉图的版本来看,无非是指“神灵”对苏格拉底做某件事
的警告或阻止。以前面的文本为例,苏格拉底在雅典法庭上做出导致对自己死刑判决的申
辩以及拒绝克利同要他在执行死刑前逃匿的请求,都是因为他没有听到“神灵”发出朕兆
阻止他。因此他坚信自己的选择和决定是正确的。这个理由可以公开地摆在桌面上。而且
苏格拉底自己还另外加上两个理由,一个是以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宁可遵守法律和国家的
不公判决,也不愿对法律和国家背信负诺;一个是出自私己的考虑,即“此刻死去,摆脱
俗累,是较好的事。”[31]
而在亚伯拉罕的情况中,由于“上帝”对他的考验超出社会伦理和普遍法则的限度,因此
他不仅是独自的接受“上帝”的指令,而且要独自地做出自己的决定、独自地承担义务。
简言之,亚伯拉罕无法将自己的决定宣示于众,他的动机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可,因为除了
他自己听到的“上帝”的声音之外,他没有任何其他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行为。这是在亚
伯拉罕那里的私密性不同于在苏格拉底那里的私密性的一个方面。
我们还可以从与此相关的另一角度来观察,亚伯拉罕遵从“上帝”旨意的做法如何不同于
苏格拉底对“神灵”声音的依照。在这里,对亚伯拉罕动机的探问是至关重要的:亚伯拉
罕为什么要依从“上帝”?这种依从在德里达看来是出于“绝对的义务”或“责任”。他
将其表达为“某个人以对绝对他者应负的责任的名义超出应对诸个他者应负的责任”。如
果说得更明确些,这无非就意味着为了某种绝对的东西而去放弃或牺牲另一些非绝对的东
西。“绝对的东西”在这里是指与“上帝”的神圣“契约”:亚伯拉罕将被赐予许多子孙
,将成为许多民族的祖宗(这也是“亚伯拉罕”这个名字的含义),而“上帝”将成为亚
伯拉罕和他的子子孙孙的上帝。[32]“非绝对的东西”在这里则是指个别的生命,包括亚
伯拉罕爱子的生命,以及——在极端的情况下——包括亚伯拉罕自己的生命;此外它还意
味着伦理、政治的规范、道德、法律的约束等等。
但是,如果我们在这里出于世俗的考虑而把亚伯拉罕的抉择解释为把种族生存的维持看得
高于个体生存的维持,那么这可能是一种过于简单的说法,我们可能会因此而误解信仰现
象和天启现象的真谛。亚伯拉罕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罗得的做法:罗得为了保护天
使免遭所多玛男子的蹂躏,甘愿送出自己的两个女儿(参见创世记,19)。功利的权衡、
理性的算计在这里没有位置。如前所示,绝对的义务之所以绝对,乃是因为它无法给出自
己的根据,它本身就是最终的根据;正因为此,它也是无法论证的,无法向公众说明的,
因为不存在某个先于它本身的前提。所以,正如实际发生的那样,亚伯拉罕的缄默并非出
于“上帝”的要求,而是出于亚伯拉罕所看到的情况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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