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z.farmer(七号farmer)
整理人: juhm(2004-06-20 22:56:16),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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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原则没错。
可还得看那是什么样的法律,对吧?
说起过去的事:以前的收容的法律,你敢在它面前求得平等吗?没带身份证,可能要被收容,然后花一笔钱赎出来——如果你运气还不错的话。我不敢保证我每时每刻都会带着身份证,所以我宁愿逃跑而不愿意在它面前祈求平等。
再比如说高考迟到,考完试才到就没办法了,可是如果人家只迟到十几分钟,可不可以象一些网友说的专门设置一个考场给迟到的考生呢?既然不是所有考生的迟到、一时失误都能避免,那么是否应该修改考试的规章制度——法律?
制定法律的目的,我觉得是不是应该考虑照顾尽可能多的个体的利益?即使不能照顾每一个个体,也不该使一部分主观无过错的个体背上最大的包袱。
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使人心服口服地在它面前做到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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