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sijiaoshou(四脚兽)
整理人: yerk(2004-07-05 19:39:22),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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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虚伪学者炒作“喻华峰案真相”的伎俩
四脚兽
一、 偷换概念,扩大范围。
故意将“喻华峰等人贪污行贿一案”称为“南都案”。在讲述这个话题之前,我想说的是我为什么把这个案件称为“喻华峰案”,原因很简单,不想落入“许志安”之流虚伪学者的圈套。最近在网上热论的所谓“南都案”,其实严格说来并非是《南方都市报》的案子,而是喻华峰、程益中等人的贪污案。并不因为他们是《南方都市报》的领导阶层,或者所谓元老,就把他们的罪过算在《南方都市报》的头上。同时,司法机关打击纠正的是喻华峰、程益中等人的贪污受贿行为,而非《南方都市报》的贪污受贿。因此,从这个概念上来说,本案更应该称为“喻华峰、程益中贪污受贿案”。那么,某些人为何非要将程喻两人的个人行为同整个《南都》联系起来呢?无非是便于欺骗、煽动网民相信此案为所谓的“打击报复”。这个词也仅仅是两人相当然的认为而已,除了跛脚和漏洞百出的论述,并无事实依据证实。
二、自称权威,博取信任。
自称“许志安”的某虚伪学者发帖时非要加注系南都案辩护律师,还要告诉每个人他是个法学博士。这恰恰暴露了他与此案的利害关系,如果此案胜诉,其作为法学博士的狭隘荣誉必将得到最大限度的膨胀,而且还能获得经济效益和知名度。即便败诉,也可以找到一个合理借口。因其一开始,已经欺骗大家此案是打击报复。这样的好事,对于一个急于出名和赚大钱的人来说,是何等的难的。如果是我碰到这样的案子,我也会想出这样的诡计,而且,我还要加上一条,“此案,我绝对不收费”!哈哈!多妙的宣传设计啊!
另一个自称陈峰的,发帖时必然以揭露孙志刚案第一人自称,人家的生命居然成为他骗取信任,博取名头的工具,如果你真的尊重生命,会这样吗?
三、曲解法律,断章取义。
有了法学博士的头衔,相信没有人敢于质疑他的法律常识了吧。但恰恰就在这个问题了,许博士作为一个“研习”法律多年的学者。连最起码的法律常识都没有,连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意识都没有。一方面声称市委、市政府给司法部门压力,另一方面又大肆为程喻此案宣传造势,组织了一批人在网上疯狂发帖。妄图透过媒体,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强奸民意。因为它清楚的知道,目前中国司法体系,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在审判期间,无法脱离社会媒体,无法摆脱媒体无形的干扰。他这么做的目的就是无形中干扰司法公正。在某些国家,对正在审判中的案件发动这样的评论,是触犯刑律的。虽然,我国没有类似的规定,但从中可以看出。就个案而言,司法是排斥舆论监督的。在有限空间、有限范围、有限人员之间的舆论必然是狭隘、不公正和极具欺骗性的。同时,在针对案件事实而言,许博士也对某些事实进行了辩护,作为此案的律师,这么多的辩护,干嘛不拿到法庭上去?因为他知道在法庭上,他面对的是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法官、公诉人。其对法律的曲解和法理上的学术解释是不会被采纳的!试问许博士,你有什么权力对当前的法律作出解释,你有什么资格让全国的法官、公诉人、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全部按照你的意志办案。
四、造摇生事,煽动情绪。
许博士的文才着实让人佩服,明明是谈论此案,偏要立题《南方都市报的悲剧,或中国的悲剧:请宽容这个时代的进步——在南方都市报事件的背后》。他居然把自己作为历史评判者的地位。某论坛上刊登了一封信,自称是为北京媒体工作者致中央的一封信,不知情者一看还以为“程喻”2人真是吉人天相。可我就觉得奇怪了,为什么给中央的信,怎么跑到论坛来了,不知道中央又没有收到呢?哈哈!其中的用意不言而喻。而在得知真相后,不由倒吸一口气,真是佩服炒作人的智商。不明究里的还真要佩服这些拔刀相助的义士,可惜其精心包装的“一群北京媒体工作者”其实并非一群,而是几个,也并非代表北京媒体工作者,其实可以说基本属实,因为也算是北京媒体工作者。只不过是北京某报纸的几名记者,而这几名原来是《南都》的员工,《南都》在北京开创新报刊后,从南方调来的而已。从这个小事,便可看出炒作者的本领,“几个”变成“一群”、“某报记者”变成“北京媒体工作者”,而只是靠着键盘多打出几个字而已。
我开始想起美国的虐囚事件,其打着给伊拉克人民民主的旗帜,疯狂造势,大肆侵略和蹂躏伊拉克人民。此次,许某人等人故伎重演打着什么“媒体自由”“新闻自由”“媒体生存”的口号,以救治主自居,疯狂欺骗广大网民。其用心何在?其良心何在?
本人虽然不是法律从业者,比起许博士等精通巧言诠释法律、曲解立意的技巧相差甚远,但本人也学过几年法律,也拥有法学学位。吾愿以看到中国司法和行政的进步,但却不愿看到,某些人挂羊头,买狗肉。吾在此,未对案件本身做过多的评论,因为不想影响司法的公正和独立。也奉劝各位,有心读完此帖的有识之士,无论褒贬,都要明鉴事实。不可妄然推波逐流,无意中成为某些人达到私利的垫脚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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