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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民事判决书和申请国家赔偿权的转让公告
发信人: xf1217(清风车影)
整理人: aaa234(2004-06-05 10:48:47), 站内信件
关于民事判决书和申请国家赔偿权的转让公告  

一、转让内容:  
1、华夏水泥厂诉姜华水泥厂拖欠承包款案:转让该案判决书[(1996)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华临经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附件一)],亦即转让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权;  
2、清华物资公司诉华夏水泥厂侵权案:转让该案申请国家赔偿权,一审、二审诉讼费要求返还权(附件二)。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份转让给第三人”。  
    
三、转让费用:  
1、华夏水泥厂诉姜华水泥厂拖欠承包款案:主债权三万元,从债权(迟延滞纳金等)约一万二千元,转让费用两万一千元包干;  
2、清华物资公司诉华夏水泥厂侵权案:国家赔偿费,一审、二审诉讼费共约三千元,转让费用一千元包干。  
转让费用合计,两万两千元。  

四、转让原因:  
1、当原告八载,判决仍是空白纸;作被告九春,结案不知是何年。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法的公正和效率令本人不堪信任,彻底失望(附件三);  
2、九年来,本人已先后向该院主管院长、院长,区人大,中院执行庭、执行局、纪检书记、主管院长、院长,市政法委,市人大,以及相关领导、相关媒体反映,包括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写信反映(附件四),前前后后近百次之多,均如泥牛入。  
3、本人系退休职工,单位不景气而生活窘迫。在三年前因心肌梗塞而生命垂危之际,举债数万元手术,安装了一个支架;虽然没能彻底解决问题,债务却至今尚存。最近病情复发。专家称,三支动脉病变日趋严重,惟尽快再安装二、三个支架或作心脏搭桥手术,方可保住性命。因此,急需筹集二次手术资金。  
4、目前,转让两案诸项权利,广泛寻求有识之士的竭诚合作,是本人摆脱羁绊,治病救命,苟延残喘的唯一选择。  

五、转让方法:  
1、由于冠心病人不宜情绪激动,不宜大喜大悲,因此,谢绝一切有碍冠心病人身心健康的直接访问、讨论、咨询、采访活动。但是,欢迎一切登录者通过电子邮件发表议论;尤其竭诚欢迎对本转让公告持不同意见者,或补充意见者,或能使本人摆脱困境者发表议论。  
2、凡有意接受转让的有识之士,可通过给本人发电子邮件的形式,表明自己的受让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三日内,本人即与联系,具体商谈转让事宜。  
3、转让协议一旦达成,转让人立即出具、移交转让两案诸项权利所需的全部法律文件,受让人则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用两万两千元。此后,受让人在主张两案权利时若需转让人出具其它法律文件,转让人亦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证随时积极配合。  
4、受让人取得转让两案诸项权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后,必须而且只能依法行使主张两案诸项权利的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受让人承担,转让人不负任何责任。  
5、转让协议达成之后,受让人如果通过努力,亦不能实现两案权利,但能要求法院并且实际履行所收罚款按被告人应付原告款额和应付法院罚款比例分摊的;或者能要求法院退还、并实际退还全部诉讼费的,转让人将只收取受让人实际收到的款额,此前多收的部份将全额返还给受让人。  

六、联系方式:  
E-mail:[email protected]  


转让人:鄂州市临江华夏水泥厂  
代表人:夏元龙  
二00三年十一月三? 



附件:  
  附件一:华夏水泥厂诉姜华水泥厂拖欠承包款案(简介)  
    
原  告:鄂州市临江华夏水泥厂,住所:临江乡钮墩村一组。  
第一被告:鄂州市临江姜华水泥厂,住所:临江乡钮墩村三组。  
第二被告:姜卫兵,住所:临江乡钮墩村三组。     
案情简介:因拖欠承包款引发纠纷,1996年初,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临江法庭)。年底,华容区人民法院(1996)华临经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被告应偿付原告各项款额30795.29元。其时,对于原告的强制执行申请,临江法庭表示本案由该庭执行;半年后,即1997年秋,又将本案移交华容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告遂再次向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1997年冬,该院将本案与被告提供的另一与本案无关的调解书合并执行,遭原告强烈异议。1999年秋,该院将执行到的被告人数千元执行款收为罚款之后,便再也没有下文。此前和此后,原告先后向主管院长、院长,区人大,中院执行庭、执行局、纪检书记、主管院长、院长,市政法委,市人大及相关领导、相关媒体反映,前后近百次,均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目前,被告人的生产和经营依然红红火火。  
    
    
  附件二:清华物资公司诉华夏水泥厂侵权案(简介)  

原  告:鄂州市清华物资公司。  
被  告:鄂州市临江华夏水泥厂。  
案情简介:因联合办厂引发纠纷,1995年,原告将被告诉至华容区人民法院(临江法庭)。1998年,该院裁定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1999年,在传票尚未送达被告人的情况下,该院(华容法庭)缺席判决被告代表人(而不是被告)赔偿原告法定代表人(而不是原告)九千余元;为此,被告代表人被拘留15天,罚款(含诉讼费)1500元。2000年初,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判决不当,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抗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发回华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华容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重新审理之后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原额赔偿责任。2001年初,被告上诉。5月底,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裁定,再次发回华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这是被告收到的第13份,也是最后一份法律文书。因此,本案虽然历经九载,但是尚未终结。据悉,华容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附件三:当原告八载,判决仍是空白纸 作被告九春,结案不知是何年  
    
  当八年原告,为执行不足三万元的判决书上下奔波近百次,交了几千元这费那费,在法院执行到被告人数千元之后也没见到半个子;作九年被告,历经了撤诉、一审、抗诉、重一审、上诉、重二审,收到了十三份法律文书、二十几份诉讼文书,还被罚款、拘留了,案件却仍未了结。当事人老夏在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下称该院)同时经历的这两场官司,可能前无古人,但愿后无来者。  
  1996年初,以老夏为主要股东的华夏水泥厂因承包纠纷将姜华水泥厂告上法庭,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拿出一份与本案无关的调解书要求合并执行,得到该院支持。原告依法异议,该院收了双方的执行费骑虎难下。1999年秋,调整后的执行队伍几度出击,但将数千元执行款视为罚款之后,从此偃旗息鼓,再也不写下文。不久,因心肌梗塞而九死一生的代表人(即实际债权人),为筹措又一个数万元的二次手术费用,不得不苦苦哀求该院的执行庭长:“再不执行点钱,我如果就这样死了,你们的心一辈子都会不得安宁的!”谁知这位庭长毫无恻隐之心,听后勃然大怒:“你要这样说,没有那个给你办!”他这样说了,也这样做了。原告先后向主管院长、院长、区人大、中院执行庭、执行局、纪检书记、主管院长、市政法委、市人大反映,前后近百次,均如泥牛入海,杳无音信。八个寒暑啊,中国人可以打败小日本,该院就是打不赢这场标的不足三万元的执行战争!  
  是被告没有执行能力?不对。他们先办水泥厂,之后又办炼铁厂;先住四楼,之后卖了四楼住一楼。那就是该院的执行力度太小了?当然,对;当然,也不对。  
  老夏当原告的头一年就当了被告。1995年,联合办厂起纠纷,清华物资公司将华夏水泥厂告上法庭。三年后,未交诉讼费而按撤诉处理。1999年春末,老夏外出打工不几天,恰逢该院送达重审此案的传票。其妻称无法通知本人,怎么说也不签收;法官说不收也得收,往桌上一丢便昂首挺胸,扬长而去。几天后,果然缺席判决,并且判老夏个人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老夏无法代替华夏水泥厂履行判决,被拘留15天;诉讼费用加罚款,花了好几千。有40余年党龄的老夏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跨出看守所便申诉。该院说,要再审,交900。老夏口袋掏空了,没钱。后经市检察院抗诉,市中院裁定该院重新审理。这一次,歇业多年的华夏水泥厂又换上了被告的原装,赔偿金额不变。老夏又上诉。2001年春,市中院再次裁定发回重审。一年后,老夏偶然听说再一审驳回了诉讼请求,便去问个究竟。谁知该院还伸手:再交1000。老夏转身便走,到现在还没想通:一审、罚款、抗诉、上诉的费用交了大几千,怎么还要交呢?这诉讼费何日是个尽头?于是,老夏坚决不再交纳诉讼费,判决书坚决不见钞票不挪窝,该院坚决不闻不问不理睬。九度春秋啊,中国人能叫“四人帮”走向覆灭,该院就是不能将这宗标的仅万余元的民事案画上句号!  
  谈起赢了两场官司、输了近万钞票的甜酸苦辣,回顾当了八年原告、九年被告的无可奈何,年愈六旬的老夏百感交集。呜呼!难道说法院执行法律,法律自然网开一面,不去约束法院?难道说面对法官的我行我素,老百姓除了逆来顺受还是逆来顺受只能够逆来顺受?难道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对老百姓管用,某些法官不在这“人人”之列?  
  附:历时八年尚未执行的判决:  
(1996)华临经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  
    历时九年尚未终结的案件:  
      1995年3月30日民事诉状  
      1、(1998)华临民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  
      2、(1999)华法容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3、(1999)执字第36—1号限期执行通知书  
      4、(1999)华拘字第140号拘留决定书  
      5、(1999)华罚字第123号罚款决定书  
      6、(1999)华法容执字第59—1号民事裁定书  
      7、1999年10月25日交费通知书  
      8、(2000)华法执字第99.36—2号民事裁定书  
      9、(2000)华执字第99.36—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0、鄂州检民行抗字(2000)第1号民事抗诉书  
      11、(2000)鄂州法申民监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12、(2000)华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  
      13、(2001)鄂州法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  
    
    
  附件四:院长,请关注个案——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信  

院长先生:  
  您好!冒昧打搅了!  
  我是鄂州一市民。不久前,我从媒体上得知,您曾经到鄂州调研法官队伍的思想建设,调研积压案件的清理情况。我同样从媒体上得知,您对鄂州的法官队伍赞誉有嘉:“全省一流”!为此,我愿以自身参与诉讼的经历,从一个市民的角度,说说我听到这一评价之后的所感,所思,所想。本来,作为一个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这评价肯定不是心血来潮的产物,肯定是你在掌握了大量事实基础上深思熟虑的结果。从这个角度说,原本用不着我们这些小百姓去操心。然而我要说的是,如果根据我的所见,所闻,所经历,也得出了与你相同结论的话,那实实在在是我省,甚至是我国法律的悲哀。当然,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如果我说错了,就当是给你提供的反面材料好了。  
  我不是律师,但对法律情有独钟;我长期在企业办公室工作,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俗话说:乱打三年成教头。二十年来,我为单位、为同事、为亲朋好友代理诉讼数十起。当然,这其中以经济案件为主,以在鄂州两级法院诉讼居多。恕我自不量力,态度张扬:我愿站在法律的高度,对这数十起诉讼作一个大致评判;而这评判,院长您肯定不满意:好的、不好的和马马虎虎说得过去的大约各占三分之一。随信寄来的这份材料,就是不好的典型。八年了,被申请执行的企业依然红红火火,法院只收罚款依然心安理得,申请执行人依然见不到半个铜板;九年了,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依然没有了结!法律的公正何在?法律的尊严又体现在那里?尤其可以申报吉尼斯世界记录的是,这两宗案件竟然发生在同一时间,同一法院,而且到现在为止都还没有终结。如果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官属于“一流”的话,那还不是法律的悲哀么?  
  你一定会说,你所听到看到的,并没有这样的案例。是的,你所听到看到的,不可能有这样的案例;否则,你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但是,诚如时下流行的新谚语:“真的都是假的,假的才是真的。”在某些地方,在某些单位,在某些系统,说好不说坏,报喜不报忧,讲成绩不讲缺点已登峰造极,无以复加,同样已是不争的事实。这两件案例,应该说已经很典型了,你所看到的材料中,你所听到的汇报里,却绝对没有这样的典型。这本身能够说明什么问题,这本身已经说明了什么问题,难道不是明明白白的吗?名为法院,却怠于执法;名为人民法院,却视人民群众为草芥,玩弄人民于股掌之间!是可忍,孰不可忍?八年来,我们向有关单位,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反映近百次,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没有半句回声。我们不禁要问:天理何在?法律何在?那些口口声声自诩为“人民公仆”的“公仆”们何在?如果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官属于“一流”的话,国家的法律还有希望么?国家的法律没有希望,我们的国家还有希望么?  
  你可能还会说,这是个案;不能因为有了个案,就否定了绝大多数。是的。从内心深处说,我也希望这是个案,这是极其个别的个案。然而,第一,实实在在地说,就我的经历而言,这是三分之一,不是个案。如果有机会,我可以再举出一些这样的个案,只是没有这两件案子更典型、更集中罢了。第二,就具体的当事人而言,法院的个案对他来说可能就是全案,就是普案,就是百分之百。某个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就打一埸官司,如果恰恰这一埸官司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对他来说,不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么?事情就是这么凑巧,原告和被告不知还要当多久的华夏水泥厂,掐头去尾实际上只存在了一个年头,也仅仅是打了这两埸官司。这不就是百分之百么?第三,一个又一个案件的汇集,就是全部案件。如果关注了这一个又一个案件,就是关注了全部的,所有的案件。个案的公平、公开、公正,能够保证全部案件的公平、公开、公正;只有一个又一个案件的公平、公开、公正,才能保证全部的案件公平、公开、公正。  
  说到这里,我不能不表明写这封信的最终目的:先权且将两案当成个案;那么院长,请您关注个案!作为两案的当事人,实际债权人,我不堪忍受其长期不能终结而带来的痛苦折磨,早已身心疲惫,病入膏肓,痛苦不堪!现在,只要一提起这两个案件,我的冠心病就会复发,心绞痛就会不止。也正因为如此,近几年来我没有,不愿,也不能与这家法院接触,而只是不断地反映,不停地申诉。这次,在心肌梗塞再度复发的病床上听到您“全省一流”的评价后我就感慨万千,因无钱再度手术而不得不提前出院之后我就下定了决心,一定要向您这位全省最大的大法官求救:  
  院长,请关注个案!请关注这两件积案!请让我看到法律的尊严!  
  祝  
工作顺利!  
当事人 夏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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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陪我,只有我的影子和我在一起到永远,影子捉摸不定的,随阳光的逝去而消失,我希望阳光在我的世界里永远不会消失!!!因为失去了她我就失去了自己!!!我和我的仙妮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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