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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关医疗保险的条文(转)~~
发信人: taffyxu(穗娘@要?
整理人: z9z(2004-04-06 10:55:28), 站内信件
关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催办通知

 

穗劳社综〔2003〕2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关于中央、省属驻穗单位和职工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1〕100号)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应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单位,请务必于10月17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有关的资料和名册,于11月20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依法采取强制参保措施。

如拟按《印发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44号)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请务必于11月20日前,凭所需证明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因客观情况无法在此日期前筹集到经费参保的,可凭归口委、办、局的“困难企业”证明和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备案。

财政核拨或拨补经费的事业单位参保登记手续,待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险参保办法出台后一并办理。

    如遇到具体业务问题,请咨询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3554264、83555694、83554479。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十七日

(承办: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电话:8355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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