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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司法腐败的根源
发信人: zwy2948(双雄@子弹)
整理人: gzcop(2004-05-22 20:02:30), 站内信件

 我认为---人权~~~(大家不要diao我啊。。。)!总是有人认为,为了克制司法腐败,改变司法不公,必须让民意在司法活动之中在场。可以说,说这样话的人没有经验,或者不够审慎。我们目前的局面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就是人民绝对主权观念所拜赐。由于司法行政化的格局,法官和法院院长的利益受制于上级,所以上级成为司法腐败的根源。而且只有人民主权的观念,才能产生制度性腐败,因为只有借助“人民的利益”,才能使不良的司法政策产生。法官个人本来应该面对法律进行审判,而在人民主权之下,在科层体制下,结果都非常渺小,一些良知也就萎缩了。我们可以看到,舆论监督和人大的个案监督都是人民绝对主权的产物,所以这些都有已经为了止渴而饮鸠。舆论监督在很多情况下早就的司法不公,例如张金柱案,比同任何一个司法腐败危害性都大。人大的个案监督无疑也就是多一条上级干涉的途径,从来不是治理的良方。如果人民主权是司法权的源头,那么让司法本身无法与政治切断关系。司法程序也不可能获得完善和自足,总是受制于政治的需要,会经常出现实质正义高于形式正义的情形,让干涉司法有了正当性依据。既然司法是“刀把子”,在政治的干涉下,可以以法律的名义对民族国家内部的任何一个公民进行侵权,执法者个人也可以披上这种名义来伤害他人。我国目前的司法侵权的主要原因就来源于此。解铃还须系铃人,只有从让法官独立,才能遏制司法腐败和不公。
    欧洲从中世纪开始因为司法独立和等级会议制度,才使个人没有淹没在人民之中。法院才是个人权利的捍卫者。美国宪法学者麦迪孙在起草《权利法案》中曾表示,独立的法院将把自己的看成一一种特殊的方式来保护那些人民权利免予立法和行政侵害的捍卫者。托克维尔指出,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司法部门不仅要保持其合法性,而且要经常运用祖先留下来的丰富的、直白的法律术语来谴责王朝政府的独裁。因该看到,王朝其实就是人民的王朝。封建时代的王朝与法律至上之间的对立,与当今绝对人民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对立,本质上是一样的。如果不限制人民绝对主权,那么法治和法律至上无从说起。如果法律高于国王,那么对于法律的适用,法官将高于国王。只有司法独立,法官面对法律而独立,才有法律至上。英美司法可以为司法 “去政治化”。其程序理性原则让政治不断内化到审判的规则运行之中,通过规则运行的出政治所需要的结果,这样也约束了政治对司法的干涉,司法本身逐渐有了相对独立性。司法领域是人民主权的退却。司法活动是法官个人直接面对法律,求得判决。司法活动使组织的领导和控制成为没有必要。而这是目前政治生活中的罩门所在,司法对政治有离心力,所以不允许司法独立。如果从近代的历史来看,这个问题更加清楚。1914年,袁世凯发布命令,禁止法官加入任何党派,担心党派利益而影响司法公正。1925年到1927年,武汉、广州国民政府进行以司法党化为核心的司法改革。1926年司法改革负责人徐谦说,司法独立,则司法则与政治方针相背而施,甚至政治提倡革命,而司法反对革命,势必互相抵触,故司法非受政治统一不可。对于中国的法律人共同体来说,为了使一个共和国成为法律的王国,而非人治的王国,必须要学柯克向英国国王开战一样,也必须向人民绝对主权观念,以及人民绝对主权的衍生物开战。英国哈林顿在《大洋国》中提出限制主权和主权者,他说,有人认为,主权受到限制就不是主权了,试问河流在自己的河岸之间流动,难道不比泛滥成灾,冲毁庄稼时安全而有益于民生嘛?一切权力如果不现在在理性和美德的范围之内,岂不是就只能以情欲和邪恶为范围嘛?我认为司法应该是一种剧场审判,而不是广场审判。只用剧场审判才会产生疏离的效果,让民意敬畏法官,让法律神圣起来。民意都可以轻易做出自己的判决,并非对法院做出判决,那么中国走不出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的怪圈。马克思认为司法不应该成为政治的附庸,立法和行政不能动用政治资源来干预司法的独立运作。马克思还认为司法应该积极的介入政治生活,从而发挥在平衡国家结构,保证民主制度的落实,以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对于民意,必须敲响法官的法槌:请民意肃静,要不然法警赶你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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