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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社会保险基本知识100问(转二)
发信人: taffyxu(穗娘`开工大吉)
整理人: z9z(2004-02-06 15:18:50), 站内信件
51、在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 
  (二)已重新就业,获得工资性收入或从事个体劳动; 
  (三)参军、升学或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2、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停保手续,或劳动争议结案后60天内到经办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失业职工名册》一式二份; 
2、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中央、部队、行业和省属驻穗单位还需提供《广东省职工劳动手册》; 
3、属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提供《广州市流动人员劳动手册》; 
4、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提供失业职工最后一次《标准工资升级审批表》。 
5、属农民合同工的,由单位在有效期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职工身份证、职工个人名义存折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6、外地城镇户口的失业职工选择在户口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本人的书面申请及接收地同意接收的证明(同时提供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53、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按照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缴费年限来确定: 
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视同缴费年限)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份,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在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尚未领取的期限不再结转。 

54、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户口失业人员: 
1、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408元)。 
2、医疗补助金 
(1)医疗费 
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逐月计发(目前每人每月51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 
(2)一次性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伤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或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住院治疗或生育的,可一次性按公费医疗规定给予不超过医疗费50%的补贴。 
农民合同制职工: 
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按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12%计发,以后每多缴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后,失业保险关系自行终止。 
  
5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有什么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待遇: 
(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2)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56、失业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患病住院的,需到定点医院诊治。 


医院所在地医  院  名  称 

东山区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山区人民医院 
越秀区 
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荔湾区 
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州市中医医院、广州医学院荔湾医院 
海珠区 
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天河区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暨南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白云区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一军医大学南方医院、白云区人民医院、白云区红十字会医院 
芳村区 
芳村区人民医院 
黄埔区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黄埔区红十字会医院 

57、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可否选择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地? 
可以。 
1、可选择在本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领取; 
2、可选择回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后,其失业保险待遇按户口所在地的标准发放。 

58、失业人员个人有哪些责任? 
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裁决、判决后,应当配合单位办理有关手续,使单位能在有效期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或者转移失业保险关系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办理申请的,每超过一个月扣减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积极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活动,并且每月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资格验证,并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情况。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重新就业。 

59、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失业保险争议时,怎么办? 
职工认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0、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怎么办? 
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1、法人和股东能否享受失业保险?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结转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四、工伤保险 
62、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职业病而负伤、致残、致死,使本人及其家属丧失工资收入,生活难以维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63、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缴费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部门按照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办法征集,并根据不同行业危险程度按单位所有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按照05、1、12、15%四个比例计征,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同单位的收支率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个人不缴纳。 

64、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程序如何? 
单位须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天内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工伤保险部门提交工伤报告;半年内办理工伤确认,并及时向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办公室申请进行医疗期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期满后或鉴定伤残等级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如在事故发生15天内未报告工伤保险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承担该工伤待遇的支付责任,一切工伤待遇由单位按《广东省社会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规定的标准负责支付。 

65、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事故24小时内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个工作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办理手续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确认表》;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4、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评定为1—4级残废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工伤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 
  6、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7、失踪的 
  (1)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 
  (2)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8、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城镇户口的提供劳保关系卡或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非城镇户口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3)本市户口职工死亡后,其非本市户口的供养人要求支付一次性待遇的,提供供养人申请报告。 

66、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员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其劳动合同以及作开除、辞退处理。 

67、工伤职工的医疗费到那里报销? 
向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申报办理有关的审核报销手续。 

68、何时才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必须在办理了减员手续后才可以办理领取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原为一次性工伤补偿金)。 

69、工伤职工办理维护、更换康复器具的有关手续? 
携带劳鉴会的批准证明文件、有关费用单据及《工伤待遇申请表》等材料到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办理。 

70、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手续如何办理? 
携带《殓葬证》或《死亡报告书》的复印件、《殡葬证》原件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71、残疾等级提高的,如何办理相关的待遇提高手续? 
可持由广州市工伤康复中心出示的相关诊断证明到市医鉴办,进行工伤残废等级的重新评定,并凭重新评定后的《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工伤残废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相应等级待遇的手续。 

72、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如何计发安家补助费?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残疾工伤人员迁户口回原籍定居时,由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73、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如何办理手续? 
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工伤职工回原籍异地安置时,因确有困难须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时,必须携带下列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发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1)原籍迁入地派出所出示的准迁入证明或者迁入地的户口本原件; 
(2)单位和工伤职工(或其委托代理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等待遇的合约(或协议书)。 

74、2002年3月4日前工伤的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1-4级工伤职工可否要求按月领取残疾待遇? 
2002年3月4日前工伤的非本市户口职工按照穗府(1993)34号文规定只能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 

75、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或商业性人身、人寿保险赔偿的如何赔偿? 
按民事赔偿或商业保险赔偿、社会工伤保险补偿的顺序处理。除医疗费和丧葬费不重复支付外,《条例》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照发。 

76、因工负伤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用:实行指定医院就医,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用人单位支付30%,社会保险机构支付70%。 
(二)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工伤鉴定结论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全部 
职工— 
一级残废24个月  六级残废14个月 
二级残废22个月  七级残废12个月 
三级残废20个月  八级残废10个月 
四级残废18个月  九级残废8个月 
五级残废16个月  十级残废6个月 

(三)工伤补偿金: 
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职工,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四)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残疾,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按辞职、终止合同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5级计发50个月,6级40个月,7级25个月,8级15个月,9级8个月,10级4个月。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计发工伤辞退费后,工伤保险关系即终结。 
(五)残废退休金:鉴定为永久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残疾等级鉴定结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月计发至死亡。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相应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若高于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0%计发。 
一级残废90% 
二级残废85% 
三级残废80% 
四级残废75%—每年7月份在上一年退休金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调整增发,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六)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工伤人员回原籍异地安置的,由单位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6个月的安家补助费。 
(七)残疾护理费:根据伤残者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确定,以工伤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计发。 

一级残废二级残废— 
五项需护理70% 
四项需护理60% 
三项需护理50% 
二项需护理4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八)康复辅助器具:安装及维修、更换假肢、补眼、镶牙、配轮椅、拐杖等,需分别由指定工伤治疗医院、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经市劳鉴会批准,其费用按国内普及型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30%,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0%;按月领取工伤残疾退休金人员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部负担。 

77、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用:同上(因工负伤医疗费用)。 
(二)丧葬费: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三)遗属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期间死亡: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四)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1、定期抚恤费:死者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抚恤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1)配偶、父母、子女: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供养1人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孤老或孤儿: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死者为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按上两点标准计发。 
(1)父母: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73岁,最低计发不少于10年,不高于13年。 
(2)未成年者: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16周岁,职工死亡之时,其未成年被供养者已超过16周岁尚在读高中或职中,则计算至高中或职中毕业。 

78、因工失踪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职工因工(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从失踪第四个月开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付失踪待遇:如有供养直系亲属则按《条例》的有关标准,发给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因工死亡遗属抚恤金的50%。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时,再发给丧葬费和其余待遇或差额部分。如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时,已领取的待遇应予退回。 

79、定点医院有哪些? 
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救治要送往市定点工伤保险医院进行,在伤情危急时,也可以就近送往非工伤保险医院进行抢救,但经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其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后,要转到市定点工伤保险医院治疗。对不及时转移的,从发出转院治疗通知书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分为工伤指定治疗医院和指定诊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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