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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财政部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发信人: kiddieland(梦里不知身是客)
整理人: lxchuan(2004-02-15 13:14:19), 站内信件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如何界定?会计工作应包括哪些岗位?

  答: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但末按规定注册、年检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注册、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不能认定为会计人员。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会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岗位:

  (一)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账岗位;

  (九)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电算化岗位;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不属于会计岗位。

  其他特殊行业会计岗位的认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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