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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看看你自己手上的合同
发信人: netsray(尼采)
整理人: visar(2003-09-29 15:58:11), 站内信件
今日无意之中,发现咗有一个好有趣的现象。就是现在的电信营运商对免费的服务,大多数都不是说免费的。而是说“在XX日前使用免费”。实际上,过了这个期限之后,也并没有真正地收费,仍然让用户免费使用。例如中国点心的游子归家业务。


之所以这样,一来营运上可以先免费推出服务让消费者试用,如果市场反应理想,就可以进一步收费。如果反应不理想,就可以暂时免费提供使用,等该业务的市场培养成熟再收费。二来,这些所谓的收费业务,营运商原本就是想免费提供给消费者的了。不过,为了给自己以后收费留一条后路,所以就加上这一条款。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能免责”。这里补充一句,什么是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就是由合同一方预先拟定适用于普遍协议的合同。我们去电信运营商、银行、保险公司办理业务所签署的那份单就属于格式合同。也就是说,当初你去电信营业厅办理业务时候,它所提出给你的业务承诺(例如赠送XX业务之类的),甲方不能随便变更,不能随便停止对你的免费业务。当然,这一切只能基与合同上并没有说明免费业务的使用时限。


有对于此,现在的电信运营商、银行、保险公司等一般都会给免费服务加一个免费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不再免费。而实际上,超过了这个期限也并不需要用户交使用费。这样一来,既能向用户提供免费的附加业务,正确市场。又保证了万一这些业务以后需要收费,公司方面可以免责。看来电信等这些企业的法律顾问也不是吃素的。


顺便查了一下全国有关这些方面的案例,全部7宗都是与电信运营商有关的。最后的都原告主动撤诉。估计都是运营商和用户私下达成了协议。所以,假如大家手头上发现自己的合同有类似的情况,而运营商又停止了业务,可以去告它。或者会或者终身免话费的优惠啊。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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