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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随想】姚明竟与孙志刚坐上同一条船
发信人: aaaachi(拈花微笑)
整理人: yerk(2003-08-30 21:51:45), 站内信件
    咔咔,一个是如日中天的国宝,中国最大宗的单个出口产品;一个是被无理收容,非法虐打致死的外来人员,俺非要硬生生地把他们拉在一起,如有不服,拉出去——咔嚓。

    孙志刚事件,相信只要是能看字听新闻的中国人都应该知道。估计“孙志刚”已经从一个人的名字,变成一个常用词组,仅次于“非典”,是今年使用率最高的两个词,“姚明”也要靠边站。所以,先不详说孙志刚,说说姚明。近日,姚明的头像,在他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以“国家利益”的名义卖掉了。但奇怪的是,这个中国的国家利益,却是由美国公司——可口可乐来体现的。中国的国家利益体现到了可口可乐的罐子上,据说,依据的是国家体委1996年颁发的505号文件。姚明不服,通过他的代理人诉诸法律,相关人等随即出来张开大嘴说话,最精采的一句话,是出卖其形象的中国篮协所属中篮体育开发公司中心总经理(据《羊城晚报》载,我至今总弄不明白何谓“中心总经理”,真笨)翟继荣说的:“505号文件代表国家利益,代表全体运动员和全国人民利益,姚明代理人状告可口可乐一案不会胜诉的。”

    先不说这位翟中心总经理患上的“代表症”(动辄代表全体运动员和全国人民利益)多么厉害,更不说侵害公民权益的“国家利益”是否真正的“国家利益”(或者,以后有空再就这两个问题论论)。只说出卖姚明肖像权此一行为的依据。报载,它依据的是“国家体委”(现在已改制为“国家体育总局”)1995年的一个部门规章,此规章规定国家级运动队的集体肖像权作为国家的无形资产,归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所有,“这是国有无形资产不可侵犯的国家权利”(翟中心总经理语)。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得明明白白:“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中国到现在为止,也没有集体肖像权这个概念,即使有,也必须尊重每个公民个人的肖像权。肖像权不是无形资产,是每个人应有的人格权,是不能被公共权力占有和剥夺的。这个505号文件,未经本人同意,以行政的强制力占有个人肖像权拿去营利,更是实实在在地违法,明明确确地违法,但却是在堂而皇之地在继续施行,用作权力寻租的利器,折现作金灿灿的钱财。

    孙志刚事件后,三博士、五学者分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对收容遣送制度作合宪性审查。学者们认为,收容遣送制度严重侵害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居住权,所以属违宪,但由于对其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缺失,使其一直实施了十多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样,对国家体委505号规章,也存在着合法性审查问题。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程序的缺失,是这两个事件所面临问题的共通之处。问题性质一致,于是乎,姚明与孙志刚,坐上了同一艘船。

    根据我国的法律体制,不同立法所处的地位,按顺序依次是宪法,基本法律,一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规章。宪法是根本大法;《民法通则》是基本法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而国务院的《收容遣送条例》属行政法规,国家体委的505号文件只是属于行政规章。不用说,行政法规与宪法相悖,行政规章与基本法律相悖,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应该咔嚓。但它们没有被咔嚓掉,却活得有滋有味的。

    没有程序保证的制度是一种伪制度,没有程序的民主就难以有实质的民主。我国的相关法律都明文规定,下一级的立法,不能违反上一级法律的规定;所有的立法,都不能违背宪法的规定。可是,违反了怎么办?如何提出违宪违法审查案?如何进行审查?如何纠正以至撒销?却没有可以操作的制度性安排。孙志刚案是判了,但我希望见到的,却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正式启动;同样,姚明案谁赢谁输我不很关心,我更关心的是对这505号文如何处置,能不能籍此开启合法性审查的大门,对一大批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清算。只要启动了,无论审查的结果如何,这都是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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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在灵山会上,拈花示众。是时众皆默然,唯迦叶尊者破颜微笑。
世尊曰:“吾有正法眼藏,涅盘妙心,实相无相,微妙法门,不立文字,教外别传,付嘱摩诃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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