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ft.858(蓝色的眼泪)
整理人: coralberry(2003-05-27 03:40:43),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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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读到《庄子》的《天地》篇,忽忽有所感,庄子的哲学是任心之自为,而不为外物所束缚,这种境界自然是极超妙的,但谁能做到呢?如果心存仁义,则心之自为尚不至于出何种差错;如心之有蛇蝎之毒,则心之自为便就是为所欲为、作威作福。因此庄子的理想是对于至人而言的,至于平时一般百姓不会有这样的道德境界,如果能遵从庄子无智无欲的思想,那倒也不会出什么大问题,倘若无智却有欲,则欲之为害就不可计量。然而庄子是不要道德的,仁义自然也不需要,他以为有了这种人为的道德限制,其实就是限制、束缚、扭曲了人自然的天性,使一切充满虚伪、狡诈以及各种罪恶,使社会变得动荡不宁的。但社会是由人组成的,小国寡民的时代也许不太需要许多智略,以及道德要求,但人群聚集愈多,则社会的复杂性亦愈杂,道德的要求因此自然而产生,在初起的阶段,道德可以抑制群体内部的争斗,但社会群体愈加发展,愈加庞大,则仅有道德也无从治理了,因此便需要一种基于道德与情理的可以成为长久执行的条例性的法规,于是法律便在人群中产生了,也许法律并不很完善,在抑制犯罪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是太明显,也许因为此不完善而使许多人借法律的陷井来陷害他人,或者通过法律所不及的空隙而干杀人越货的勾当,犯下无法惩治的罪恶,而造成社会的纷纷扰扰,因此在法律学家看来,倘若所订的法律不善,尚不如没有法律,所谓“恶法不如无”。这个“恶法”造成的纷乱局面正好替庄子的理想提供了有力的论据,以为浑浑噩噩如中央浑沌氏确实要比充满善恶的社会要好得多,但“恶法不如无”的理论其实还基于一种群体可以以约定俗成的道德习惯及观念来调剂社会行为,并不等于说是不需要任何限制和纪律的要求,而这定律还隐藏一个很明显的事实即是对良法的希望,是希望能制订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人类社会的行为,并不是苟且于道德的约制,因为道德的约制只能是低级的治理水平,而要达到更高的治理要求则需要建筑在合理基础上的真正良善的法律。而这是与庄子理想背道而驰的。从人类社会的现实来说,庄子的理想可以认为只能表示一种充满善意的梦想,或者对于冥想者,它是一个平衡心理的避难之所。只要不见之于行动,即使是恶意的心之自为也是应当得到完全允许的,因为它不对其他人其他社会群体构成危害,只是处于起意的阶段,没有危害的事物也就会与物无迕,从而可以达到庄子的混同天地的境界。因此说,庄子的哲学只有留存于心才是完善的,才是高妙的。我们学习庄子也只是在心里而去学它,或者能变化一点气质,冲淡一些争竞的气氛,柔化一些暴躁的习性,要能这样,也就算得到较大的收获了。
我读《庄子》时,大多情形下是迷离惝恍的,有时又沉陷于庄子想象的超越,比方邈姑射之山上的神人,其境界是何等超妙啊!又如“何不树之于无何有之乡,广漠之野,彷徨乎无为其侧,逍遥乎寝卧其下”,其心智又是何等超脱!有李白的心胸方可为李白之诗,无屈原之执著则不可与其超 于九垓之上,对于一个人来说,要求于其精神上的标准又是何等的重要啊!庄子的气象是冲漠无朕,万象森然;而普通的凡人则只能拘于小数,盘桓于锱铢之较,以耗其天年。虽然于人的物质本体来说,也许其表象千变万化、上下有别,但就其丰富的精神境界来说,则超凡入圣者与凡夫俗子自然无法同年而语。然而,物质与精神区别之表征又在哪里呢?是否在社会上有个客观的标准来确定精神的丰富满足与否?否则物质贫困与精神丰富同时存在于一个生命体内,如何确定他的人生是有意义的;或者物质贫困与精神贫困同时并存,怎样给这种人下一个定义,是毫无意义的生存;倘若物质的财富与精神财富达到完美的统一,又如何平抑他人非分的觊望呢?社会是否应当有一个标准来确定精神与物质的分界?——也许这是不能有任何答案的。要有答案,也只有藏在心里,所谓见仁见智,是无法有统一的视线和角度的。因此就社会的表象来看,是非确实没有标准;从社会的实质而论,是非是在各人的心里。而社会的层次不同,心里的是非又有各种上下深浅的不一,如果要有一个标准的话,那就是:没有标准。——庄子也就是在这个没有标准的世界里任意尽情地遨游着,他的身后是无尽的太空与绵历无穷的心之自由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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