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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感于读羊城晚报<<刘海洋免刑在情不在理>>一文
发信人: toldoxiaoke(笑倚南山墨竹中)
整理人: yerk(2003-06-08 14:01:42), 站内信件
    看了以后让人不是滋味,感觉有点象活吞了一只苍蝇,根据刑法第341条规 

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处以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且动物 

园里的动物防范能力很差,在这种情况下连续作案两次的行为应该属于情节严 

重或是特别严重。 

    我很质疑我们的司法部门,以什么理由对刘海洋的行为只从毁坏公共财物做 

为切入点,刘的辩护律师更发表声明,指刘伤害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 

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只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噢!!!我的天哪!!! 

很有点"修补处女膜=真处女"的意味!!!简直就是一个活生生的讼棍!一个中国最 

名牌大学的理工科学生,竟然会不了解硫酸的伤害力?这实在要打一个大大的问 

号!!!简直就是践踏法律,侮辱公诉方的智商!!!在这里我想请问司法部门,以毁 

坏财物为切入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又在哪里? 

    "SHIT!!!"这就是我们的司法部门???公诉机关是否和刘的辩护律师之间存 

在猫腻??? 

    <<羊城晚报>>该文中还指出(我引用一下原文)"或许有关方面认为刘海洋是 

一名年轻有为的大学生,念其是初犯,主观上又不属于故意伤害,因此罪名变的模 

糊起来,直至从轻发落,被免于刑事处罚.毫无疑问,包括我在内,从感情上讲都想 

挽留其一把,不愿因其一念之差毁了一个大学生美好的前程.然而,理智告诉我 

们,感情替代不了法理,今天我们纵容了这种行为,明天就会有人犯同样的错误, 

到那时,只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这在依法治国时代无论如何都 

是讲不通的" 

     几千年前的古时候,我们的老祖宗都知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何况刘海 

洋还不是王子呢!!只是一个名牌大学的学生, 

难道只因为他就一个名牌大学的学生就能够免于法律的制裁了吗?!那么那些很 

多只受过初中,甚至小学文化程度教育的人是不 

是更应该在犯法之后免于制裁?!因为他们的法律知识都不够!!!如果他免罪,那 

么将来中国所有动物园的动物就要全部死翘翘!!!他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款,既有犯罪事实,又有确凿证据,免于他的刑事处罚, 

简直可以说是强奸民意,如果他要是用硫酸泼的是一个人呢?我想被他伤害了的 

黑熊如果会讲普通话(甚至广东话都好),难道会对司法部门说"算了,我受罪活 

该,他是名牌大学的学生,算了..."  
       
    他的行为其实非常残忍,如果不在中国(比如说美国吧)我估计他少说也得在 

监狱里蹲个几年...别说是熊了,就是你殴打自己家的狗,邻居都告得你掉一层 

皮! 
  
    其实可能我有点激动,中国目前正在往一个法治规范化的轨道上前进,我们 

怎么能让这种情大于法的事一再出现呢?希望这件事能得到一个合情合理的解 

决.不要让野生动物的眼睛里流露出恐惧,不要让司法过程中出现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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