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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热点评论】严重背离法治精神:在校大学生犯罪可以暂免起诉
发信人: aaaachi(拈花微笑)
整理人: yerk(2003-04-06 14:41:35), 站内信件


  据报载,南京浦口区检察院“为了挽救犯了罪的在校大学生,采用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这些失足大学生可以暂免起诉,以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这种对某一类人群过分保护的行为,就是对其它人群的不公,实质上,就是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的产物。

  法治的基本精神,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以人的社会地位、不以人的知识水平,也不以人的宗教信仰,作为罪与非罪,以及罪轻或罪重的依据。大学生作为具体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如果犯罪,岂能游走于法律之外?难道它们是天然是特殊阶层?进入大学,就如同进入保护罩,可以免受法律的规范吗?

  法治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对弱者进行保护,如对残疾人、对未成年人等等在社会行为能力上,难以靠自身能力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人。那么,大学生相比起其它同龄人,在行为能力上有什么天然的缺失吗?需要法律加之以特殊的保护吗?相比之下,我反倒觉得,大学生作为在同年龄层上更具有知识,更“知书识礼”的一群,本应该更知法。“知法犯法,罪不容赦”!对他们的要求应该更加严格,更应使他们依法办事,法治的精神贯彻得更加彻底才对。

  可能有人会说,暂免起诉不等于不起诉。但只要他们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应予起诉,需要依据法律进行惩处的话,暂免起诉,不等于变相纵容了犯罪行为吗?而且据报载,该暂免起诉的操作程序是:“检察机关可相应作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同时学校应暂保留其学籍,成立学校、家庭、检察机关组成的帮教小组,进行跟踪考察,并要求每月在校义务服务二天。考察期满后,凡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即是说,可以以行政处分来替代应有的法律处罚,此暂免起诉,其实是为以后的不起诉,留下了一个大大的活口而已。行政处分与法律罚处,一个属于纪律的范畴,一个属于法律的范畴,根本就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行政处分取代法律罚处,这可不单只是“刑不上大夫”了,而且“刑不上大学生了”。

  几千年来,中国所缺乏的,正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现在正大力倡导这种精神,营造这种气氛。但背弃这种精神的行为,还是不断以“善”的面目出现,而且作为社会公器的众多社会舆论,还一致给予好评。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视法律如玩物的执法机关破坏法治基础之粗暴行径,也看到了妄想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传播媒体之低劣素质!

  悲哉,中国的法治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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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尊在灵山会上,拈花示众。是时众皆默然,唯迦叶尊者破颜微笑。
世尊曰:“吾有正法眼藏,涅盘妙心,实相无相,微妙法门,不立文字,教外别传,付嘱摩诃迦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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