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aaaachi(拈花微笑)
整理人: yerk(2003-03-23 11:28:3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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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仰社会和契约社会,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形态。自古以来,中国的社会形态,一直是信仰社会的模式。信仰,作为整合社会成员和社会活动的方式,是整个社会行为的圭臬。信仰不允许修改,不允许付价还价,甚至不允许质疑。中国两千多年的思想统治,一直是以这种社会形态的体现,孔孟之道,“三纲五常”,“三从四德”,无一不是这一社会的信仰支柱和标志。在信仰社会中,由于社会只认同一种理念,只有单一的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因而可以说,社会僵化的风险大,社会断离的风险少。谁要离弃这种信仰,会遭到整个社会的不容,甚至会遭到肉体上的毁灭。
信仰社会的模式延续至今,已经形成大众潜意识的一部分,仍然是大众对中国社会形态的一种普遍的认同。我们还在不断地创造时代英雄,倡导一种共同遵循的价值观,如雷锋精神,如孔繁森,等等。希望以这来弥补社会的缺陷。觉得大家只要依循这种信仰而行为,心内不存杂念,那么社会将会纯净而高尚,大家将会乐也融融。当然,创造时代英雄的出发点是真诚的。我从不怀疑创造时代英雄的出发点和动机,更讨厌一些人以此来贬损人格。
但是,现实的问题是:这种社会形态似已到穷途未路。创造时代英雄,修补不了这种社会形态的天然缺陷。这不是道德的选择而是现实的选择。应该说,对社会形态的选择和取舍,是不可以作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的。也不能从道德上评价信仰社会是好或是坏,因为道德是某一社会形态自我构建的内在价值观,以一种社会形态的价值观去衡量和评价另外一种社会形态,一定是不准确的。只是说,市场经济和法治是不能在信仰社会中生存的,要实行法治和市场经济,必需要从信仰社会走向契约社会。
在契约社会中,必须依靠契约整合社会成员和社会活动的方式,这也正是市场经济和法治的精髓。契约社会中整合社会要素的指令,来自于平等的社会主体进行协商、评估和修改的结果,而平等的社会主体,也必须依照契约来规范自我的行为。因此,全社会共同参与制定契约,共同遵守契约,依法和诚信,是这一社会的正常存在和运作的前提。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法制的经济,契约社会其实是法治社会的从另一角度的表述形式。
我觉得,当前我们的社会管理者和大众意识,正迷失于信仰社会与契约社会模糊不清之中。既想不失对信仰的顶礼膜拜,又想建立法治和诚信。在法治的角度而言,在信仰社会中法律形成的成本比较低,因为它只有隶属的服从关系,不需要横向的协调成本;但法律执行的成本比较高,因为它在执行时,缺少规范的、稳定的横向社会路径,这也正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所在。呵呵,恰好是现实社会的真实写照。
而在契约社会中,法律形成的成本比较高,因为需要大量的横向协调成本,不能依靠上下级这种服从关系来实现了;但其执行成本却比较低,因为它有充分稳定的横向规范和信用关系可以利用。因之,当今的改革,实际上应该是从信仰社会向契约社会的改革,是从信仰社会走向契约社会的过渡。虽然在改革的初期,很可能会因为契约未尽完善,契约精神的缺失,而面临着社会动荡和冲突的风险。但不能因之而使改革半途而废,反之,却应该是想办法在契约精神的统领下,尽快确立和完善这一社会形态。
老路不能再走,否则法治与诚信,将永远是一句空话。这是我对今年重提雷锋精神时的强烈感觉,当然,我不否定雷锋的伟大。
这篇文字,可能本版很多朋友看了会头疼。头疼就不要看,就当作它是一派胡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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