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gd-ldh(李杜韩)
整理人: ulrikeyan(2004-08-03 03:12:24),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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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布尔认为,所谓原罪应是指:
“自我以其骄傲与贪图权力等倾向冒犯上帝的‘权能’,受到上帝的审判。这就是罪的宗教含义。”
这个定义在《创世纪》的始祖堕落故事中有准确的体现:撒旦背叛神,向人伸出手,这是对上帝权能的冒犯,人觉得自己有能力判别该吃与不该吃,也冒犯了上帝的权能。堕落之后的人,既是自私的、又是有绝对自由的,两者同时构成自然与精神的双重矛盾,这种矛盾不得不使人要犯罪。然而,人的独特性就在于,人虽然犯了罪,却也有罪感。即知道那是有欠歉的。于是,他产生了一种莫名的焦虑不安,这既表明人已经察觉到自己的有限和邪恶,又暴露出想极力掩饰和超脱这种状况,但是他始终不肯靠近上帝。这种状况,尼布尔打了个比喻:
“正如一个水手爬到船上的桅竿上,上有颠危跳台,下临万顷波涛。他既关切他上面所要达到的目标,同时又忧虑那空虚浩渺的人生深渊。”
人在焦虑不安的情况下要掩饰自己的罪、又想超越这种罪,于是结果是越陷越深,到最后不能自拔。他认为:
“人既自由又受束缚,既受限制又无限制,人是忧虑的。……忧虑是罪的内在前提条件。它是人不可避免的精神状态,人处于自由与有限的背谬处境之中。”
但是,忧虑本身还不是罪,它只是罪产生的诱惑的一种因素,同时,忧虑本来可以通过信仰来清除,这就是基督教的宗教生活向度,但是不信上帝的人,在忧虑中就有另一种的选择:“以他人为代价,去赢得某种安定的基础。”我个人理解,尼布尔这一个是洞见,在以色列人要求处死耶稣的集体行动中,这种因为不安忧虑而迈出一步就成了他们致命的一步了。
郑重强调:尼布尔的意思,不是认为人的有限性就是罪的根源,罪是人极力在否认这种有限性,人不屈服自己的命运,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来完成其人生意义。就是通常意义的“人要创造自己”。这实际就是否定了上帝,否定了自己是“受造之物”的地位,自己要当一回上帝!
尼布尔把人的罪划分为两种:骄傲与纵欲,这是一切罪的根源,而两者中,骄傲又是最根本的。他说罪:
“就存在于人的这种倾向当中,即或者是否认自己生存的偶然性质(表现为傲慢与自爱),或者是要逃避自己的自由(表现为纵欲)”
骄傲的特征,是否认人自我存在的偶然性,而强调成普遍性,否认自我的相对性,而声称其绝对性,否认自我的有限性而要求其无限性,还有就是否认自我的约束性而坚持其独立性。这一切都鲜明地反映在人的权力、知识、道德和灵性的追求上。
在权力问题上,人“有一种为力量而骄傲,在这种傲慢中,人的自我以为自己是满足自身,能掌握自身的,它想象自己摆脱了种种变迁,它不承认自己的生命的偶然性和依赖性,相信自己就是自己的生存的创造者,就是自己的价值的判断者,就是自己命运的主宰者。这种狂傲的姿态,以一种初始的形态出在整个人类生活之中,它上升到了高得多的高度。骄傲看来端赖于人拥有通常程度或非常程度的自由和自主,与之紧密相联的,是对于力量的渴望,而它又以骄傲为目标。自我并不感觉安稳,于是它攫取更多的权力以便自己安稳。它并不认为自己是充分重要或受人尊敬的或令人害怕的,于是力图提高自己在自然界和社会中的地位。……在一种情况下,自我似乎并未意识到自己生存之限和被决定的性质。而在另一种情况下,对自己不安定性的一种朦胧意识则剌激了对力量的渴求。”
尼氏说的这种情况表现在人对权力的追求上。在此,骄傲是表现为“人企图使自己成为上帝”,起码是对着“我”的时候,人认为自己是自己的绝对主人。于是自满自足、自以为是、自作主张、为所欲为,就是成为难于避免的罪恶。但是,人也意识到自己的有限性,因而感到不踏实,不安,不够尊荣,于是拼命发展国度、政治、经济、文化,意图通过灿烂的人的文明文化而使自己有一个强大安稳的帝国,对抗使他感到渺少的那股莫名的力量。所以,骄傲之罪,由于自满自足和不安定感之结合而变得最为危险:
“人为自己确立的权力和荣誉越多,他的恐惧就越大,害怕从高位跌落下来,或害怕丧失自己的财富,或害怕自己的虚伪姿态被揭露。贫穷对于富人是一项巨大的危险,但对于穷人则不是。谁害怕默默无闻?不是那些习惯于它的昏暗的人,而是那些已经习惯于公众欢呼的人。…….强大的国家要维护自己的安全,反对单个的敌人,必然害怕自己的力量有可能剌激不同的敌人联合起来反对自己。…….人就这样力图把自己弄成上帝,因为他的强大和软弱都使自己暴露;而且,在任何等级的伟大与力量之中,恐惧之鞭都至少构成了野心之鞭中的一般。”
可见,尼布尔对人的罪恶,是看的视野中极为宽阔,他把人的宏伟无比的高大形象之中的虚伪内质淋漓尽致地揭露出来。追求自我的权力,是人的骄傲之罪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这个方面,从前传统神学注意得不够,忽视它内质中的宗教性向度,在尼布尔对罪的剖析中,它第一次深刻地揭露出来。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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