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danhan(*笑流*)
整理人: danhan(2003-01-07 17:49:5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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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订”的根本弊端是不平等(邮市评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为此,在邮品的发行销售中,集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在社会上,商品的消费者被称作“上帝”。因此,厂家承诺要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实行三保,商家承诺要明码标价、送货上门、保障售后服务……。可是,在邮资票品的发行销售中,谁是“上帝”?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由于邮资票品是独家垄断发行,一统天下,没有竞争,这为经营者以“上帝”的姿态出现在售邮消费者面前奠定了基础,你若集邮痴心不改,就只好甘当“上帝”的臣民。长期以来,相关部门也因此而心安理得,眼神里充满着“皇帝的女儿不愁嫁”那份自信。
以每年的新邮预订而言就足以说明问题。新邮预订是实行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始于1980年,本意出于有利于计划供应,为售邮者提供方便和服务。但是,后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条战线各行各业的经济效益重要性的日益显现,加之国家对邮政补贴的逐年递减以及邮政与电信分营,邮政系统扭亏增盈的压力与日俱增,从而新邮预订的初衷发生了变化,其负面效应也得到了不断的扩张,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合约不平等,预订者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1995年以前,新邮预订实行的是“三一”制度,即发行一套邮票,付一套钱,取一套票。这种模式实行了十多年,基本上为预订户所广泛接受,预订者也逐年增加。但是,上述办法,从1995年起,开始被“一订两全”措施即“一次预订全年邮票全额付款”所取代,起初先在几大城市试行,后从1997年起在全国普遍实行。“一订两全”办法包含了许多不合理内容,多方面损害了预订者的权益,使预订者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如发行量(2000年前)计划变更、枚套增减、设计效果、印制质量都休想预知,更不能作出变更、选择的相应决定。至于预付款的利息也是无偿贡献。对于增加发行的品种,放在“计划”内,打折你也得要,不要不行;放在“计划”外,想要也没你的份。至于为什么?道理很简单,“我有权力决定一切”,你说了不算,打官司你也只能败诉。1994年,广州军医大学集邮协会会长孙希诰等因不供应《郑板桥作品选》等紧销邮品状告广州集邮公司而未能胜诉,是预订制度弊端一大明证,给广大集邮消费者留下了深深的印象。
为什么能造成上述局面呢?因为现行法规赋予相关部门的权利太多而义务太少。“县官不如现管”,在法规领域也是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眼下管不了集邮消费这一块,集邮者只好自认倒霉。如果《邮资票品发行管理法(条例)》这种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或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不尽快出台,这种状况还会继续下去的。
二、新邮频频打折,预订者经济利益连年受损,“货真价实”只剩下一半。如果说,前述对预订者的不利因素能够换来可订邮票的保值增值的利益,倒也罢了,还能得到些许慰藉,可惜事实并非如此。从1992年起,新邮印量大幅扩容,致使新邮连年频频打折,1992年至2000年共发行216套纪特新邮,至今仍有140套在面值之下呻吟,进入2001年,情况没有丝毫转变,新邮继续大量贬值,有的竟然只有0.28折,成为旷古奇闻。为什么在一再缩减发行量的情况下,仍然如此呢?这是因为新邮印量的减少赶不上集邮队伍的萎缩,这是发行政策和预订制度伤透了集邮者心的必然结果。
历史上,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货真价实”始终是衡量经营道德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也是当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达到的最基本的目标。可惜,在集邮消费这一领域,从一级市场出售的新邮,“货真假实”已不复存在,这不能不说是当今中国集邮事业的悲哀。
《市场报》 (2001年11月10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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