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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答楼下关于传销的问题
发信人: aaa234( )
整理人: aaa234(2002-12-30 11:49:54), 站内信件
  传销是以市场倍增学为基础,以人际传播为基本形式的商品营销方式。通俗地说,传销就是传销员在推荐产品取得报酬的同时,还建立、发展传销员网络,并根据这个网络的销售业绩获取经济收人的一种营销方式,这种方式又称多层次传销。简言之,通过人的口碑相传加上奖金利润就形成了传销。 

  传销作为一种营销方式,有它存在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除减少流通环节、节省中间费用外,由于是产品直接面对市场,传销可以使企业较快地接受市场信息,及时调整经营策略。而且,从理论上说,传销的先决条件是产品的质量保证和价格优势。所以,规范化的传销可以杜绝假冒伪劣产品,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PS.我所了解的合法传销在中国应该是没有。。。

  传销业进入我国,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有它的客观必然性。对此,我们必须严肃对待,不能以“传销不符合我国国情”这个简单的判断回避、拒绝客观实践已经产生的经济现象。 

  1996年春,国家工商局经过严格审批,正式公布了41家合法传销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经营了。但有一部分厂家没有得到批准也在进行传销活动。现今中国社会对传销这个新兴行业,多数人抱着观望的态度,虽然知道传销是近年来在市场竞争中所衍生的一种新的行销方式,在其它先进国家中早已有了,但在我国市场不成熟、消费者不成熟的情况下,却引发了相当程度的社会问题。  目前传销存在的混乱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特别是通过清理整顿之后,认识趋于统一:①不能因主体行为出现问题,否认客观形式的合理性;②不能因为不法传销的出现,抹煞合法传销的存在;③不能把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归结为形式本身的弊端;④不能把少数不肖业者的行为,转嫁于正当业者身上。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在一次传销理论研讨会上坦言:传销是一种文化传销与商品销售相结合的营销方式。就方式而言,没有什么是非问题,只有选择和做好工作的问题。市场流通就应该有多种形式,主要是对其加以管理。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采取了现实而客观的态度。从“国办通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现有传销公司加以全面整顿清理,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其目的是打击传销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而非取缔传销。此外,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加以立法,旨在保护正当合法的传销公司与传销商,制止非法的传销活动。原国内贸易部张皓若部长曾对传销问题专门批示,要先进行调查研究,弄清问题,提出意见,再考虑立法。国家经贸委市场流通司司长姚成海在一次传销理论研讨会上说:“我不反对传销这种形式!” 

  迄今为止,没有政府不准摘传销的任何正式消息。所以,目前的问题不是准不准搞的问题,而是如何摘的问题。也就是说,当务之急是立法,即制定法规。法规既是约束,又是推进。有了准绳,大家吃了定心丸,知道如何才算合法,传销健康发展就有了基础。 

  刚刚进入1997年,中国传销界就传来了一件令人欣慰的消息:国家工商局制定并颁发了《传销管理办法》。它标志着中国传销业有了初步的行政规章。从此政府对传销业有了管理指导的正式依据。传销界有了经营运作的具体规范,社会公众也可以澄清对传销的一些混乱认识,并依法对传销进行了解和监督。《传销管理办法))的出台也说明了:传销这种新的营销方式经过6年的风风雨雨,经过几百万经销商的努力,终于被国家认可了;同样,传销业作为营销的一种特殊行业,在中国有了合法的地位,每个经销商可以在法律规范内从事这项营销活动了;它的出台更表明了中国有能力管理传销事业,虽然这几年在传销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只要建立法规并加以完善,传销在中国一定会得到健康的发展。

  传销业进入我国,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有它的客观必然性。对此,我们必须严肃对待,不能以“传销不符合我国国情”这个简单的判断回避、拒绝客观实践已经产生的经济现象。 

  1996年春,国家工商局经过严格审批,正式公布了41家合法传销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开展合法的多层次传销经营了。但有一部分厂家没有得到批准也在进行传销活动。现今中国社会对传销这个新兴行业,多数人抱着观望的态度,虽然知道传销是近年来在市场竞争中所衍生的一种新的行销方式,在其它先进国家中早已有了,但在我国市场不成熟、消费者不成熟的情况下,却引发了相当程度的社会问题。  目前传销存在的混乱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特别是通过清理整顿之后,认识趋于统一:①不能因主体行为出现问题,否认客观形式的合理性;②不能因为不法传销的出现,抹煞合法传销的存在;③不能把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归结为形式本身的弊端;④不能把少数不肖业者的行为,转嫁于正当业者身上。 

  著名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在一次传销理论研讨会上坦言:传销是一种文化传销与商品销售相结合的营销方式。就方式而言,没有什么是非问题,只有选择和做好工作的问题。市场流通就应该有多种形式,主要是对其加以管理。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对此采取了现实而客观的态度。从“国办通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现有传销公司加以全面整顿清理,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其目的是打击传销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而非取缔传销。此外,吸收国外立法经验,加以立法,旨在保护正当合法的传销公司与传销商,制止非法的传销活动。原国内贸易部张皓若部长曾对传销问题专门批示,要先进行调查研究,弄清问题,提出意见,再考虑立法。国家经贸委市场流通司司长姚成海在一次传销理论研讨会上说:“我不反对传销这种形式!” 

  迄今为止,没有政府不准摘传销的任何正式消息。所以,目前的问题不是准不准搞的问题,而是如何摘的问题。也就是说,当务之急是立法,即制定法规。法规既是约束,又是推进。有了准绳,大家吃了定心丸,知道如何才算合法,传销健康发展就有了基础。 

  刚刚进入1997年,中国传销界就传来了一件令人欣慰的消息:国家工商局制定并颁发了《传销管理办法》。它标志着中国传销业有了初步的行政规章。从此政府对传销业有了管理指导的正式依据。传销界有了经营运作的具体规范,社会公众也可以澄清对传销的一些混乱认识,并依法对传销进行了解和监督。《传销管理办法))的出台也说明了:传销这种新的营销方式经过6年的风风雨雨,经过几百万经销商的努力,终于被国家认可了;同样,传销业作为营销的一种特殊行业,在中国有了合法的地位,每个经销商可以在法律规范内从事这项营销活动了;它的出台更表明了中国有能力管理传销事业,虽然这几年在传销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只要建立法规并加以完善,传销在中国一定会得到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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