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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个体工商申请内容
发信人: tanserliu(东哥哥·成员梦)
整理人: riversider(2003-01-08 23:38:33), 站内信件
(一)开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一般程序是:
申请人持文件、证明向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规定,手续齐备,予以受理。如发现有问题的,不予以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所受理后,报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审批后,申请人交纳登记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向申请人颁发营业执照。 
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
经营者身份证。(身份证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和职业状况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如是自有房,提交房产权证明;如是租用房,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房产权证明;如涉及到市容、人防等方面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
申请书
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的要有审批证明
个人合伙经营的要有合伙协议。(合伙经营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合伙人姓名;出资方式;盈余分配;债务清偿;退伙;散伙;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经营方式、组成形式、经营范围,以及家庭经营的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合伙经营改变合伙人时,都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停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由于本身经营中的原因,需一段时间内停止营业或是由于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都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恢复营业时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四)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应先向一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清理债务务,向原登记主管机关交回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办理注销手续。个体工商户因违法、违章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则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办理注销手续。个体工商户自行停业6个月的,视为歇业,由原登记注册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登记。 

(五)异地经营登记:
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时,应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备案,再向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的,一般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在经营地开展经营,并要接受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六)验照:
个体工商户应在每年的3月以前,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逾期不办理且无正当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及副本。发照机关对个体户的登记记项目重新审核后认为合格者,在营业执照内左下方粘帖年度验照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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