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bhlazbhlz-w-001(准备好了)
整理人: yerk(2002-11-17 10:39:50),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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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不婚”男性的生育权为时尚早
首先,针对拈花兄的“愤慨”,我要说一句:只规定女性的生育权,并非片面强调一方的权利而忽视另一方的权利。呵呵。
其实单独强调女性的生育权,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不属首次,联合国的人权文件和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是如此。这只是出于对历史传统的考虑,毕竟从父系社会到封建社会这一发展线索来看,男性从来都在生育方面占有统治地位。法律专家对此的看法是,男性由于拥有“不言而喻”的声誉权,因此在立法上并不需要特别强调和保护。无论哪一个法律和规定,都没有否认男性的生育权,那么社会的传统和习惯会自然扮演“保护者”的角色。
关注一下去年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次在我国的法律文件里提到了“男性生育权”,这是因为现在的夫妻关系,由于女性地位的提高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发生了纠纷。但是,对于“不婚”男性来说,会出现这种纠纷吗?
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个人权利和自由,所以很明显,“不婚”男性拥有生育权,这一点谁也不能否认。但是,任何一种权利或者说个人自由,如果不在个人能力范围内,实际上就是一种“虚假权利”,哪怕立法保护,也是瞎子点灯白费蜡--现在的技术条件,无法让男性怀孕、生育。有多种坊间传言,说男性生育在技术上因此可以实现,但那都没有得到权威的医学机构认可,在法律范围内是不予考虑的。
结果,“不婚”男性的生育权的实现,就必须牵涉到其他人的权利--代母。个人权利的实现,前提是不损害他人的权利,这是法律的原则。而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形势下,代母的个人权利显然无法实现,这是因为:一,“借腹生子”这一做法,普遍受到集体伦理道德观的排斥,而司法救济无法插手这一领域;二,关于代母的自然母性、身体健康、以及生育结果是否合乎协议等技术性环节,在我国普遍存在争议,并没有统一的倾向,为此立法缺乏基础;三,为代母立法,与当下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冲突,在我国的《民法》中规定,不得借助身体进行金钱交易,而卫生部的规定则不允许医疗机构和人员为他人实行代孕手手术,《婚姻法》更是明确规定“借腹生子”不受法律保护。
应该说,代母权利的具体落实,不属于“不婚”男性生育权实现的配套方案,因为代母的存在,是从为不育夫妇服务开始的。所以,从这几点来看,由于代母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就自然无法为“不婚”男性的生育权这一附属权利提供法律保障。在现实社会中,关于代母的纠纷常有发生,浮出水面的事例,在绝对数量上也不算少。在这些事例中,代母一方乃至代孕协议双方受到伤害的情况屡屡出现。在此前提下,后者暂时就谈不上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因为自然权利在损害他人权利时失效。任何不考虑前提和范围就认为某种权利适用于所有人,是机械的理解。
也许在日后,随着社会集体思想观念的转变,代母权利得到社会承认和立法保护,或者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男性可以单独怀孕,那么“不婚”男性的生育权才可视之为“自然权利”。那时候,再不立法进行保护,才值得拈花兄为之振臂高呼,嘿嘿~~现在嘛,为时尚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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