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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让女教师“淡妆”值得商榷
发信人: zbhlazbhlz-w-001(准备好了)
整理人: yerk(2003-03-22 20:00:33), 站内信件
让女教师“淡妆”值得商榷 

  连日来,上海一所学校对女教师仪容的规定(以下简称“该规定”)成为了社会热点,各方言论争执不休,但据媒体的报道看来,似乎是叫好声高于异见声。《南方都市报》上刊载了高志国先生的一篇文章,就站在支持的角度,反问反对者“让女教师淡妆怎么会是错”?然而,笔者却认为,此规定的合理、合法性值得商榷。 

  就是否合理的角度来说,社会的公秩良俗并不排斥女教师按照个人喜好装点自己的仪容。女教师作为知识分子,可能会与社会时尚有一定的距离,但不等于她们就没有个性化的理解与追求。相反,符合时尚美感的仪容,却有可能在孩子的心目中产生美好的印象;同时,孩子的家长也是社会人,他们对于美的理解会跟随社会潮流而与时具进。所以,将淡妆之外的“另类”形象当成“干扰”,实在是言之过甚了。 

  罗素说的“幸福本源,在于参差多态”,极为经典的概括出价值观多元化对于社会生活质量的意义。既然承认社会在进步、明白简单的“二元对立思维”不符合时代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知道“良好的风度”的体现不只“淡妆”一种。硬性的以一元化倾向来规范整个教师队伍,想必是与“幸福本源”背道而驰的,因此,该规定的合理性存在可疑之处。 

  再从是否合法的角度来说,女教师的职业是有其特殊性,所以我们国家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来规范和管理这一特殊职业。笔者翻遍了该其中的九章四十三条,尤其是关于教师义务的部分,也不见有禁止“淡妆”之外的其他仪容之约束。而将该规定作为评价教师形象的“关键一分”,从而形成刚性原则,更是超出了《教师法》中所列关于教师考核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之范围。 

  法无禁则之处,就理所当然的属于公民的个人权利。女教师也是公民,有什么理由不能享受这份“人权”呢?由此看来,把这个事件上升到“合法”、“人权”的高度,是有迹可寻、有章可查的。小学虽然不是专门的行政机构,但是其刚性规定对于内部员工却有着行政效力,所以我们必须关注该规定的出台是谁赋予的权力?看看最近的报道,并未见到法律条文或者教委等上级机关有此授权,所以该规定有超出合法权力界限来指手画脚的嫌疑。 

  社会的进步,体现在价值观、审美观的多元化,更体现在对于其他价值观、审美观的容忍。借用欧阳哲生先生的一句话:“容忍比自由重要”——希望在以后的社会生活里,不会再动辄出现类似于该规定的各种价值与观念的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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