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darkhand(深寒)
整理人: benemore(2002-09-12 17:38:07),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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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有权利和正常人一样去占有和分享社会的公共资源,不能因为他们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比例小就忽视和随意践踏他们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两辆无障碍公交车在8日正式投入运营,这两辆车均身价不菲,一辆80多万元,一辆100万元,车上的各种设施都采用了人性化设计,基本能够使残疾人士方便上下。这种车在国内目前只有上海、南京才有,全国的总车数不超过100辆。另据广州市残联负责人介绍,广州市现有肢残人士3·6万,有很多残疾人都因为出行不便而长期待在家里,无障碍公交车的推出,确实为残疾人办了一件好事。
3·6万人在广州人中所占比例,实在不是个大数目。但作为肢残人,作为需要社会关心的弱势群体,他们又不能被忽视。从社会反响来看,公众都接受了对少数弱势人群的“特殊照顾”,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对残疾人的关怀在世界上已经成为一种传统。在我国,对残疾人的特殊照顾也已经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89年,建设部等部门颁布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1990年颁布实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设施;2001年8月,建设部、民政部、中残联联合发布第一个强制性规定————《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对城市道路、居住区、房屋建筑的无障碍设计规定了设计标准。
类似无障碍公共汽车这样对少数弱势者的照顾,还体现在社会的方方面面。残疾人有权利和正常人一样去占有和分享社会的公共资源,不能因为他们在整个社会中所占的比例小就忽视和随意践踏他们的合法权益。
很久以来,不少人在思想意识上有个“盲区”,就是认为建设特别照顾残疾人的设施是对残疾人的“关心”,是“爱心”的表现。既然是“爱心”,是否奉献没有强制性,我献了爱心,是我风格高尚;不献,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其实,残疾人是弱势人群,健康人对他们进行照顾,是一种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我国1990年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既然是义务和责任,就不是可有可无的所谓“爱心”;尽管他们身体有残疾,但他们天赋的、和正常人一样的社会地位是不容有“残疾”的。
检验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是否实现了人与人的平等,是否每个人的合法权利都得到了尊重。这个权利不是根据其人数的多少来“分配”的,不能因为某个人群数量少就忽视甚至随意剥夺他们的权利。
据悉,无障碍公交车在偌大的中国还不超过100辆,这个数字让我们感到:保障残疾人的权利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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