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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你我他>>2002年7月1日后,澳大利亚学生签证政策的新变化(中文版)

主题:2002年7月1日后,澳大利亚学生签证政策的新变化(中文版)
发信人: 54213(日落云海)
整理人: dearxue(2002-09-26 17:45:21), 站内信件
今年7月份以后,对于学生签证的政策的变化主要集中在就读高中的学生和未满18岁的学生身上。 

       2002年7月1日后学生签证政策的新变化   
  
您知道吗,自2002年7月1日起,学生签证将实施一系列新的政策。这些政策主要包括学生签证的延签证、对海外澳洲中学课程的认证以及学生签证申请人的照顾安排等。这些新政策将给学生签证带来哪些变化,又如何领会政策的含义以避免在给您的申请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下面就对新政策作一介绍。  

  

1. 中学学生签证 (subclass 571)的延签证  

  

自2002年7月起,属于第3和第4类评估级别国家的学生在澳洲需要延签证以完成12年级的学业时,将不再要求满足以下条件:  

  

* 必须在18岁以下;  

* 课程必须不短于16个月。  

  

这些学生因为必须重读12年级或者所学英语语言课程超过预计时间,他们将不能在签证到期前完成高中课程。但这些学生在延签证时,必须在澳洲顺利完成11年级学业,并且出示已报读12年级的证明。  

  

2. 在海外学习的澳洲中学课程  

  

2002年7月1日前,属于第3和第4类评估级别国家的申请人在海外申请澳洲高中课程 (subclass 571) 学生签证时,如果该学生已经学习澳洲中学课程至少2年,而且该课程由澳洲教育机构主办、由澳洲教师全部以英语授课,则所申请的学生签证中澳洲高中主课程长度可以短于16个月。  

  

而自2002年7月1日起,该项规定中不再要求海外授课教师必须是澳洲人,取而代之,该申请人必须被相关州或地区的教育机构认可、符合完成相关海外中学课程的条件。  

  

3.18岁以下的学生签证申请人的照顾安排  

  

在澳洲,这些申请人必须或者(1)同父母或具有监护权人住在一起,或者同父母或具有监护权人所指定人居住;或者(2)出示关于申请人的食宿、资助和一般福利等被妥善安排的证明。该证明必须经申请人报读学校认可。  

  

2002年7月1日之后,对于没有学校认可照顾安排的申请人,政策发生了变化。只有申请人的父母和监护权人可以指定申请人的照顾人。监护权人指  

的是有权照顾和控制申请人日常生活的人,他有权做出关于申请人日常照  

顾和控制的决定。  

  

以前,任何人18岁以上,包括非亲属,可以被指定为照顾人,但照顾人必  

须有权在澳洲居住直至申请人满18岁。但现在只有申请人的亲属才能被申  

请人的父母和监护权人指定为照顾人,并且该亲属必须至少21岁并具良好  

品行。有资格被指定为照顾人的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继父母,继兄弟,  

继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阿姨,舅舅,侄女或侄子,继祖父母和继外  

祖父母,继阿姨,继舅舅,继侄女或继侄子。  

  

为了证明指定照顾人具有良好品行,申请人要求出示由照顾人过去10年中(16岁之后)居住超过1年的国家警察当局出示的无犯罪记录。  

  

另外,需要提醒您,学生签证申请费现已调整为A$315,您必须开立澳元的银行汇票,同申请材料一起递交阿德雷得移民部的下列信箱:  

  

Offshore Processing Centre  

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Multicultural and Indigenous Affairs  

GPO Box 1393  

Adelaide SA 5001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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