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kzl()
整理人: tj0707(2001-10-14 07:30:3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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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法律”·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长杨立新访谈录
杨立新:今天,我和谢卫东先生一起到强国论坛作嘉宾,与各位网友聊天,交 流,很高兴。我是一个学习、研究民商法的人,对别的事情不是很懂。希望大家 就中国民商法的问题进行交流。中国的民商法在最近的几年中发展很快,内容也 越来越丰富。我作为一个搞民商法的人,能力有限,不能对民商法的所有的问题 都明白,只能在侵权行为法和人格权法有所研究。这是我的强项。在这方面,我 愿意回答提出的所有的问题。愿我们共同努力,为中国民商法的进步,出一份应 尽力量。
为权力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报到,请杨教授对网络社会一词进行评价.
杨立新: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的社会,是以网民和网站为主体的虚拟空间。在 他们之间,构成网络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现实社会一样,他们之间的关系也 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现在这种关系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大家在按照习惯进行。我 想,将来网络法就是研究这方面关系的法律。
凌云志1:杨教授认为网络立法应以什么为重点?
杨立新:网络立法应当以规范网民和网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网民和网民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重点同时应当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
水上人:楊教授你好, 請問中國對網路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如何? 例如:在自 家網站貼上別人的商標是否違法?有甚麼監管? 謝謝
杨立新:网络侵权行为我还没有很好的研究。我现在感觉,网络著作权的侵权 行为是很严重的。今天在我的网站上讨论了一个抄袭我的作品的事情很多网友都 给我出主意,都很有意思。我感谢大家。这种侵权行为在网络上更容易发生。因 为网络上的文章很容易下载。改头换面就可以发表。我在路上还和冷眼说如果没 发表的作品发到网上,被别人抄袭发表,自己再发表倒成了抄袭他的了,真是说 不清楚。这种侵权行为应该予以制裁。我感觉网络的侵权行为在原理上应当以侵 权行为的理论没有区别,关键是要注意网络侵权的特点。
从头再来:批评政府有没有罪?
杨立新:你提出的很多问题都是刑法的问题。这是我的弱项,说不清,也不想 说。
我说第二个问题吧。
批评政府和批评党都应当是允许的。因为批评任何人任何团体都是允许的,毛主 席说过言者无罪闻者足戒。
都是说欢迎批评。文革期间,有一种罪,叫恶攻罪。今天已经没有这种罪了。
无哩头:杨厅长:请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里的反贪局和香港的廉政公署对比 有什么不同?谁优胜?
杨立新:最高检察院的反贪局和香港的廉政公署都是以反腐败为宗旨的机构。 中国的反贪局是检察院的一个部门,不是一个独立机构,在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 工作。香港的廉署是一个独立的机构。这可能是两者之间的一个区别。依我看, 这两个机构都有自己的优势。
潮风: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如果遇到网络侵权事件,被侵权人应该做些什 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杨立新:我觉得最好的办法就是起诉。诉请法院依法裁决。
在我的网站上www.yanglx.com上有一个虚拟法庭,现在正审理一个有关网络的案 件。
我们这种虚拟法庭实际上是一种法理研究,因为网络法并没有制定,要在理论上 进行研究。
我们在虚拟法庭上审理这样的案件探索这样的理论也可以给法院判决这种案件, 提供参考。
星门帅匠: 请问对网络侵权如何取证,如何查证,如何示证???
杨立新:我的网站虚拟法庭目前正在质证,你可以参观一下。当事人和代理人 今天就质证问题讨论得很热烈。对实际的审判工作和诉讼都有参考意义。
不要開玩笑呦: 教授你好,請問中國針對網上商業行為以及付款交易的法規何 時制定?以配合網路商業的急速發展!
杨立新:据我所知,这方面的法律还是欠缺。我和我的一些法律网友,正在研 究网络法学问题。上一周,我们讨论了一个初步的意见,下一步准备认真实施。 推动网络法的立法工作。
不关我的事呀: 邀请的嘉宾我看就今天两位自命不凡了,人家都只用自己的 名字。他们却还要加上修饰。
杨立新:不是自命不凡,是我们的名字已经被人注册,不加修饰就注册不了。 现在只能说我们这种名字太多了。这是文革的遗产。真没办法。
水上人:教授你好, 你經常說的"我的網站", 可否告知網址以參巧?
杨立新:www.yanglx.com 欢迎来访。
十二小时:请问杨厅长,你在检察院干了几年,是半路出家的么?
杨立新:我在检察院干了六年了。是在搞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的监督工作。我 以前是个法官,长期在基层工作。然后到学校教过书,
最后到了检察院。到法院工作的时候,23岁。再以前,插队,当兵。
说错了算我没说好了:为网络立法的都有哪些人,他们立法时有无年轻的网络 专家参与?
寒山一竹:回答:我国网络立法及立法研究与国际网络立法现状相比处于落 后状态,今年上半年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风起去涌,在我国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 ,这种状况应当有所改变,至于说到为网络立法的都是什么人,这个问题我想很 难回答,因为我国的立法无论是网络还立法还是其它传统立法,一般都是有有关 部门先行提出草案,这样人员的组成就会比较复杂。另外说一个题外的问题,目 前有些网络立法专家,甚至从来没有上过网,也在从事网络与法律的研究,改变 这种状况,我以为网络人要加强法律的研究,法律人要加强网络的研究。
杨立新:我刚才所说的网络法学研究,是纯粹的民间性质。参加的人都是网民 。不过,都是法律网民。是研究法律的网民。我们的研究都是自发的,没有官方 色彩。我们想在理论上研究成熟了,把我们的意见提交给立法机关。就象合同法 起草一样,先提出专家建议稿,然后再请立法机关参考。做出正式的立法。
无哩头:杨厅长:单位配给你坐的是什么车子?
杨立新:我们单位厅长没有专车。如果有公干,要填单子向车管办要车。给你 什么车你就坐什么车。
十二小时:现在检察院有一种说法:“民行”是检察院未来的希望,可现在 却是检察院最闲的部门,你有什么打算?
杨立新:这个话题很多人在说。这项工作开展起来困难很多。最主要的困难是 立法过于概括,缺少具体的操作方法。
因而,不同的机关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在做积极的努力。争取在立法上能有进展 。关于这个问题,请参见《法学研究》今年第四期我写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我 说的自己的看法。
强国论坛的掏粪工: 杨厅长您好:你能成为厅长是主要是个人能力还是机遇 ?
寒山一竹:我来谈谈:这个问题被贴了几次,杨厅长一直没有回答,其实这 个总是和今天的主题没有直接的关系,另外我认为人在人任何制度下任何人的成 长都不离开个人能力和机遇,至于如何理解个人能力和机遇只能是仁者见仁、智 者见智了。
杨立新:这个问题我没想过。也可能是机遇也可能是有个人能力问题。也是无 心插柳柳成荫。我最希望的是当一个老师。
凌云志:一个虚拟案例:关于服务商和用户:谢总:如果你的网站提供虚拟 主机的服务,因为你的原因使用户的资料丢失,而且无证据可查(因为证据已消 失,用户无法认定是你的过失),你就可以按照所谓的“免责”条款不顾用户的 损失,你认为网站和用户之间是平等的吗?杨教授,如何处理这类案子呢?如果 按照行政诉讼的原则:被告必须举证。可能被告就会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如何保护用户的权利?
杨立新:这个虚拟案例不是行政诉讼案件,应当是民事案件。对于这个案件应 当应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我认为,象这种案件应当按照格式合同处理。就是固定合同也叫做服从合同。对 这种合同纠分应当对有利于用户方面解释不能象有关服务商有利的方面解释。这 样就对用户比较有利。
在诉讼中,不是被告举证,是原告举证。就是谁起诉谁举证。在这方面,可能对 用户也是有利的。
说错了算我没说好了: 哪些种类的案件可公开审理?网友中若有人"危害国家 安全"触犯法律,是否应公开审理?
杨立新: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有两类,一个是涉及到国家机密,一个是涉及到 个人隐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有规定。网友中危害国家 安全触犯法律,如果不涉及到以上两个方面问题,应当公开审理。
娟: 在网络上写亲身经历(内容属实)是否会造成侵犯名誉权?
杨立新:在网络上写自己的经历,我觉得一般不会造成侵犯名誉权。但是,如 果写自己经历的时候,涉及到了别人的隐私,对别人的名誉权有损害,那就可能 有麻烦。所以,在网上写这些东西的时候,要想一想对别人的隐私和名誉是不是 有损害。如果是有损害的,就不要信。如果写上去了,被写的那个人看不见,麻 烦可能不会发生,看见了,就会引起纠分。我要是做个法官就是判侵权,赔偿损 失。
水上人:楊教授,黑客入侵別人網站及擅自盜取別人資料, 是民事還是刑事? 謝謝
杨立新:看侵入的是什么网站。如果是刑法规定的三类,就构成刑事犯罪。
网友:读外国法制史的感觉是好像中国古代就没有法律传统,也没有一部像 样的,能和西欧相比的法律。是不是?
杨立新:一、中国古代法律是有自己的特点的。最大的特点就是诸法合体。这 样的法律看起来不是很清楚,刚刚看起来,好象是刑法,其实不然。我对中国古 代的法律研究了很长时间。我发现很多人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传统是不对的。
比方,中国古代法律中的户婚律就是婚姻法。还有杂律,涉及到很多民法的问题 。还比方,有很多人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没有侵权行为法,经过我研究认为中 国古代的侵权行为法很丰富,有十几种赔偿制度,其中还有几种比西方国家的同 类制度早上一千多年。是很先进的。
二、民法中的绝对自由转向相对自由是立法的进步。因为自由如果绝对化,就会 侵害他人的权利。对自由加以适当的限制才能够保障大家都有自由。比方说,舆 论监督是一个自由,如果不加限制,媒体就可能造成侵权。适当限制这种自由, 就会保障大家的权利不受侵害。
娟: 通过亲身经历揭露政府官员的丑恶行为,受到人身威胁和软禁等,是否 构成侵犯公民权?公民应当如何自救???
杨立新:对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看。一个方面,如果揭露的腐败分子 ,那是有功之臣,应当受到鼓励。另一个方面,如果不是腐败分子,是一个好人 ,那就可能构成侵权。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揭露腐败分子受到威胁和软 禁,当然是侵害公民权利。
新八路: 我国[网络-法]方面的热点问题有哪些?
杨立新:我考虑过,网络法学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关于网络本身的 法律问题,另一个方面是与网络有关的法律问题。法律本身的法律问题,比如网 络概念的界定,网络主体,网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网络行为,法律责任。这些 都是网络本身的法律。有关网络的法律问题,比如,侵害网络著作权,侵害域名 专有权,网络犯罪等等。这些问题还不是很清楚。还要继续研究。我们提了一个 概念叫网络法律人,网络立法应当由网络法律人提出意见。
正气: 你对国内法律及普通法的见解是怎样?
杨立新:国内法是成文法,是以大陆法系做为传统,在开始创建的时候大量的 借鉴了原苏联的立法,其实原苏联的立法也是大陆法传统。在改革开放以来,中 国的立法以大陆法为基础,也借鉴了普通法的一些内容,兼收并蓄,效果是好的 。我举一个例子。在赔偿问题上,大陆法系不主张惩罚性赔偿,英美法系主张惩 罚性赔偿。我们在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就借鉴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普 通法的最大特点,在于判例法形式,因而灵活。英美法的内容我就不多说了。判 例法的形式大陆法系也有借鉴,效果也很好。在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当中,也强 调要借鉴判例法的精神,推行用判例指导审判工作的方法。我认为这种方法是好 的。
讽刺家: 我想培养成为网络法律人,应如何深造呢???
杨立新:要成为一个网络法律人,第一要懂网络,第二要懂法律,加在一起就 成了网络法律人。你现在要懂网络就赶紧学法律,你要是懂法律就赶紧学网络。 你如果既懂网络又懂法律你就是网络法律人我们就可以一起研究网络法学。如果 有兴趣,请跟冷眼联系。
风吹稻花香两岸: 既然廉楚和反贪局各有优势,那请问反贪局的优势是什么 ?
杨立新:首先说明,我不是反贪局的干部,我也不太懂反贪的工作。按我一般 理解,反贪局的优势就是专业侦察贪污贿赂案件。今年春节前越南检察院的总检 察长到中国访问,我陪他十天。他来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学习中国反贪局的经验。 在他看来,中国的反贪局是很有特色的,他们准备也要建立反贪局。
林瓖: 中国人在美国被中国人侵权触犯我国法律行为,能否向我国法院提出 告诉?
杨立新:侵权行为案件的管辖,一是侵权行为发生地,二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是被告所在地。如果中国人在美国被中国人侵权要看是不是符合上述三点。前 两点肯定不行,因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在美国,中国法院没有 管辖权。如果侵权人回到中国,受害人在中国起诉,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受害人 要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负责举证。证明属实的,可以胜诉。如果 侵权人不在中国,中国法院也没有管辖权。
佛山特约评论员小明: 网络立法应否与国际接轨?
杨立新:网络不就是国际互联网吗?既然是国际互联网,中国的网络立法当然 要遵守互联网的规则。
娟:写亲身经历的文章中涉及的单位或个人直接向作者发出人身威胁和限制 自由,应如何处理?他们是否有权这样做?
杨立新: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进行人身威胁和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公民的基本 权利。限制人身自由,本来就是侵权行为。这种案件我处理过,进行人身威胁, 也是不应当的。如果情节严重可以向法院起诉。他们没有权利对文章的作者这样 做。
二狗: 网友们在网上依法议论我们的领导时如何得到法律保护?,用真实姓 名吗?
杨立新:议论他人,不管是平民还是领导,都应当遵守一个规则,就是不能侵 害他的权利,包括隐私权和名誉权。如果不是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正常 的议论没有原则的问题。有一句俗话,叫做闲谈莫论人非,就是说背后议论他人 不好。起码是自由主义。但是,一般的自由主义不是侵权。至于用不用真实姓名 ,如果是作者,都一样。如果是被议论的人那就是侵权的危险比较大。
杨立新:告别网友。谢谢各位和我一起讨论问题。如果我回答的问题有的网友 不满意,那说明我的民商法修养还不够好。我再努力。再一次谢谢各位,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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