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kzl()
整理人: tj0707(2001-10-14 07:29:09),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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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法律”·中法网CEO谢卫东访谈录
谢卫东:各位网友好,非常感谢人民日报强国论坛提供这样的机会,和各位网 友交流。祝大家交流愉快。
新八路:在我国现存许多网站的免费BBS(论坛)中,甲乙丙三方的基本权利 和义务有哪些?
谢卫东:这三者的关系和应用的权利和内容,在网上与非网络社会基本上是一 致的,那么网站法人对出现在自己网站上的言论承担相应的法规责任,当然他在 技术允许的条件下尽到了注意义务,也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是应当免责的。版主 是受顾于网站的,因此版主应当对网站承担责任,双方也应当有明确的权利义务 的约定,版主故意违背约定而发表的非法言论,这个版主自己也应当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而且很难免除网站的责任,因此网站对版主应当有较深的了解和特别 的管理措施。上贴者对自己所贴的内容负有全部的责任,而且只要贴出来了就没 有免则的事由。总之一个原则,各方都要遵守现行的关于公民和法人言行方面的 法律规定,才能避免承担法律责任。当然,也有必要充分的了解法律,在法律允 许的范围内充分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观点,得到法律的保护。
潮风: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如果遇到网络侵权事件,被侵权人应该做些什 么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谢卫东:网络侵权关键是事实难以认定,因此遇到被侵权首先应当用各种技术 手段获取证据确定侵权人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尽量查清侵权的范围和后果, 如果上述准备工作做得好,其它方面与非网络的侵权处理就基本一致了。
新八路:我国针对网络问题的立法,已经制定的法规有哪些,网上如何查找 ,及相关的问。
谢卫东:针对网络还没有完整的立法,基本上处于哪个方面问题紧迫,就解决 哪个方面的问题,很被动。这方面的立法及立法研究民间和政府都在积极的准备 和研讨,中法网前一阶段搞了网络问题研讨,并和杨教授创意成立中国网络法学 研究会,为立法提一些建议和意见。一些单一的规定,比如关于乱发电子邮件的 管理规定就已经出台了,这方面的规定会在短时间内丰富起来,专做这方面法律 服务的网站我知道有一个信息产业部的朋友,创建了一个电子商务法律网站,相 关的规定比较全。
新八路:你如何看待志愿者版主---没有雇用关系和合同,与甲,丙都素不相 识。(免费BBS)--例如:任意甲或者乙不正当地删除丙的合法贴子,丙如何选求保 护?对象是甲还是乙?受到丙的合法贴子伤害的其他人,比如丁,如何选求保护 ?对象是甲还是乙,还是丙?
谢卫东:只要网站同意某网友作为版主,无论是否签合同,无论是否有报酬, 都不改变网站和版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所承担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版主(乙) 删除丙的贴子,就代表了网站(甲)的意思,丙找甲找乙都是找网站。网站设置 论坛删贴的标准由网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立,即使丙的贴的合法,但不符合 甲的标准,甲有权删除,在法律丙对甲没有可请求的内容,只能或者满足甲的标 准,或者不到这个论坛来。如果丙的贴子侵范了他人的权利,网站和丙都要承担 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乙一般不独立承担责任,而由甲承担。
从头再来:“批评政府有没有罪,批评党有没有罪?”
谢卫东:从法律上讲,批评是没有罪的。难点在于批评和攻击的界限有时难以 界定。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充分的了解法律给予的言论空间,把握批评与攻击的界 限,为推进社会进步,尽我们的力量。
新八路: 版主上贴和封贴是否有法有理可依?
谢卫东:一般讲版主封贴有两个依据,一个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一个是网站B BS的规定,应当是有法可依的,理论上也是有依据的。问题是依法做得怎么样, 是超过了法律规定,还是错误地理解了法律规定,致使一些法律上没有问题的贴 子也被删了,引起大家的不满,限制了网友言论自由,因此建议网站及版主要熟 悉和了解法律,正确地理解法律,给网友以最大的言论空间。
谢卫东:与网友推心置腹:网络是全新的事物,但是没有离开人类社会,所以 调整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则在互联网当中仍然是有效的。任何国家都在为保证现行 秩序的稳定和发展而努力,作为执法部门都必需以现行立法为依据执法,理论探 讨是一个方面,但已有的规定我们只能遵守,无论是否合理,违背就要承担责任 。因此网站和网友都有一个熟悉和了解法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探讨问题的必要 ,在这个前提下探讨理论问题。
凌云志:一个虚拟案例:关于服务商和用户:谢总:如果你的网站提供虚拟 主机的服务,因为你的原因使用户的资料丢失,而且无证据可查(因为证据已消 失,用户无法认定是你的过失),你就可以按照所谓的“免责”条款不顾用户的 损失,你认为网站和用户之间是平等的吗?杨教授,如何处理这类案子呢?如果 按照行政诉讼的原则:被告必须举证。可能被告就会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如何保护用户的权利?
谢卫东:凌云志你好,如果因为网站提供的虚拟主机致使用户资料丢失,网站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难点是损失的计算,您说的无证可查,其实是损失的 举证很难的问题,一旦能够证明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数额,网站要如数赔偿,我在 参加光明日报座谈时提出了免费不免责的观点。因此,网站和用户之间是平等的 ,看上去的不平等出现在技术和事实认定上,这一点非网络社会也是存在的,只 是没有互联网上那么突出。
嚼钢咬铁:我说某公访美执行消气外交有年辱国格?你说是批评还是攻击?
谢卫东:回答:嚼钢咬铁你好。关于一个具体的言论是批评还是攻击,我们不 在这里探讨,我想和大家交流的是法律允许做或不允许做的两种行为。我们即不 简单地歌功颂德,也不应当因盲目而违法,糊里糊涂地承担法律责任,明明白白 的最好。
新八路: 免费不免责的观点---好观点。但是,法律根据在哪里?
谢卫东:免费不免责的理论依据是提供服务的一方放弃了自己收费的权利,但 应当对客户承担的义务即客户的权利却无权放弃,因此,免除了费用,却没免除 责任,立法上,权利义务平等是基本原则,权利人有权放弃权利,却不能因此免 除应当承担的义务,所以大家享受免费服务的时候,有权利要求服务商履行义务 ,如:保证服务质量、服务安全,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网友:关于网络色情信息管制的问题,请嘉宾谈一谈,可以吗?
谢卫东:这个问题大家比较关心,应当管制是大家的共识。问题是如何管制。 就互联网违法犯罪的案例看,实施行为的人很难被查到,是一个突出特点。解决 了这一点,管制就会有明显的效果。现在人们多从制止信息被看到入手,技术上 相对简单些,因此有了安装智能过滤芯片的招数,也是必要的。总之和非网络社 会一样,对色情应当毫不留情,其危害实在是太大了。我们共同努力,解决好管 制网络色情信息的社会问题。
凌云志1: 网上格式合同的合法性有法可依吗?如何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性?
谢卫东:网上格式合同的条款如果不违法,即是合法有效的。其对自己免除责 任的表示,经用户的认可和同意,即视为用户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因此用户在审 查网上格式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网友: 如何取证,用户无法到服务商那里取证,证据的有效性问题?
谢卫东:取证问题,因其技术难度之高,非一般用户所能及,而且网站又往往 不与配合,所以应当有公安、法院等执法部门依职权取证。现在立法尚无明确规 定,但符合职权取证的特征,因此用户应当积极要求执法管理部门利用职权取证 ,保护用户的利益,使用户和网站拉近客观上或者是技术上不平等的地位。
大帅: 对那些采用过滤词系统过滤网民发言的媒体,是否可以提出精神赔偿 ?
寒山一竹: 我来回答:我认为这种方法不妥当,加强管理是正确的,但是采 用这种偷懒的办法,一方面使网站可以减少一些责任,另一方面也限制了bbs言论 。好象强国论坛也是如此,对此,一方面我们是不是可以找到更好的技术措施, 另一方面采用过滤词这种方法到底是否合法还要通过立法来解决。
谢卫东:大帅你好,刚才讲了网站在规定言化自由的空间时有两个依据,一个 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其论坛自定的标准,过滤哪些词语,即是根据上述两个标准 ,或者是依据而为的。对于网友只能找适合自己的论坛发表言论,而无法要求一 个论坛去满足每一个网友各种要求。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或造成精神损害都有一个 前提条件,就是行为的违法性。那么网站所依据的两层标准,其自定标准不违背 法律的情况下,不会够成侵权,因此,你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即有诉权,但 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风吹稻花香两岸: 那么请问强国论坛的自定标准是否违背法律? 谢卫东 :风吹稻花香两岸你好,强国论坛的言论空间是在正确的理解法律和运用法律的前提下订立 的,是合法的。我个人认为,言论总要有个度,也是为了我们大家珍惜和拥有这 个论坛,有一方较大限度交流的空间,所以我们应当理解她,爱护她,维护她, 为了你,为了我,为了中国。
谢卫东:感谢强国论坛,感谢世界各地的网友。我是因为中国即将加入世贸, 全世界对中国法律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需求,认为应当为此做一点事情而辞出最高 人民法院法官的职务,创建了中国法律咨询网,简称“中法网”。愿意在法学理 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为大家提一点参考意见,加深我们对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 的思考。时间飞逝,尚未能与各位尽兴,就要说再见了,心情是相见时难别亦难 。中法网法律论坛是一个网络法律人少长贤集的地方,欢迎对中国法律理论与实 践有兴趣的朋友,遇到中国法律问题的朋友,经常到中法网来,中法网的网址是 :http://china1laws.com 。
再次感谢人民日报社强国论坛,感谢世界各地的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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