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hengw()
整理人: zhengw(1999-11-30 21:13:09), 站内信件
|
关于域名抢注问题的法律思考
由于域名抢注问题的特殊性,使得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单独 用其中之一来解决域名抢注问题,总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在这情况下, 我认为,解决域名抢注的最好方法是把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起来。具体 措施有以下几方面:
建立专门的域名争议的处理机构
由于域名问题的特殊性,我认为应当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处理国内的域名 争议。这样做的好处有:
1、可以避免冗长的诉讼程序,有利于维护网络的高效运作;
2、该机构可以由各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有利于保证裁决的客观、公正与权 威。
该组织应由法学界、信息产业界、电信部门、域名注册与管理机关、商标注 册与管理机关以及工商管理机关的相关问题专家组成。
域名注册的程序
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域名注册一般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这对 于简化手续,保证网络的高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为域名抢注埋下了隐患。 我认为,在域名注册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商标注册的一些做法。具体措施有:
域名注册的程序采用“双轨制”:一方面保留原有的注册方法,作为域名注 册的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增设域名注册的严格程序,即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域名 的同时出具有效的法律文件,证明该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或商号之间存在着严格 的对应。采用严格程序注册的域名还应经过公告,公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欺 诈行为。出于保证网络运作效率的考虑,公告期不宜太长,以15天到一个月为宜 。
域名注册程序“双轨制”的核心是:域名注册管理机关保证经由严格程序注 册的域名免受争议,这对于减少域名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而且,该制度也为域名 注册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选择余地,此外,它还能刺激企业的域名意识,促使企业 抓紧注册域名。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该严格程序进行新一轮的域名抢注,可以规定每一域名申 请人只能利用该严格程序注册一至两个域名。
作为域名注册的配套制度,国家可以规定:新成立的公司企业必须把域名注 册作为登记手续的一部分;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域名,可由当 地信息管理部门统一注册。
域名争议的处理
防止域名抢注的核心在于对域名争议的处理
对于域名争议,首先要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抢注。所谓恶意抢注,应该具备以 下几个条件:
第一,注册人与其注册的域名之间不具备法律上承认的必然的关系,而且, 该域名是他人所必须的,由于该域名被注册,将使得该他人无法得到。
第二,注册人通过其注册的域名获得了非法的利益,或者使他人蒙受了不应 有的损失。
是否属于恶意抢注,应由专门的域名争议处理机构认定。
如果某一域名注册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抢注”, 对该域名应予注销,对于恶 意抢注域名的单位或个人,可以视情节分别予以罚款、停止其网上活动、吊销营 业执照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考虑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不属于恶意抢注的域名争议,可在域名争议处理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该机构应本着保护先注册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同时,该机构 还应指导提出争议的一方注册新的域名作为补救措施。
原载法学在线
--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96.133.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