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hengw()
整理人: (1999-11-30 21:12:51),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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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对域名抢注采取的法律对策
立法概况
1997年6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 册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对cn(中 国)域下的域名注册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仅有的两部与域名注册有关的 法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尽管制定这两部法规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是为了遏制域 名抢注,但是在两部法规中却没有出现“域名抢注”这个字眼,取而代之的是域 名的“冲突”这一比较含蓄的说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域名“冲突”的态度,集中表 现在第二十三条上:
第二十三条 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 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 。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 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 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 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 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 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 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中关于域名“冲突”的内容,与《中国 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基本上没有任何差别。
立法特点
上述两部法规在域名抢注(冲突)方面的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1、对域名注册采取比较宽松的态度;
2、域名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申请的域名负责,确保其没有任何权利上的瑕疵, 否则后果由自己承担;
3、我们国家把域名冲突分成两类:“与注册商标冲突”和“与企业名称冲突 ”;
4、任何一类冲突被相对方提出后,只要该相对方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理由,域 名管理机构就将在30日后终止冲突所针对的域名;
5、域名管理机关对于域名冲突没有任何责任。
应该说,这两部法规较多的吸收了国际通行的惯例,在简化各种手续,保证 网络的高效运作方面作的较为出色。而且,它们为我们国家处理域名争议提供了 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两部法规的作用是里程碑式的。
但是必须承认,这两部法规的条款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我认为这两部法规存在着一个漏洞。根据其规定,如果先注册人与争 议相对人对于同一域名具有相同的权利,则先注册人权利的效力不及争议相对人 。因为争议相对人提出的理由可以使域名管理机构将在30日后终止该域名,而先 注册人却不能凭借同样的理由阻止这一后果的出现。这就使得已注册的域名始终 处于不稳定状态。这对于域名的先注册一方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
其次,所谓“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实际上 是在消极的回避矛盾。这两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这 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相信随着网络化的普及,以及人们对包括域名在内的网络问题研究的深入, 当正式的《域名注册管理办法》出台的时候,这些问题一定会得到合理的解决。
原载法学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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