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hengw()
整理人: zhengw(1999-11-30 21:12:19), 站内信件
|
域名抢注问题的商标法调整
对于“域名抢注”,当前主要是通过商标法进行调整。这是由域名与商标的 特殊关系决定的。
域名与商标
域名与商标之间有着天然的千丝万缕的联系。
首先,在当前已经注册的域名中,多数是用商标来做域名的。据1997年Inte rNIC对288,873个商业域名的分析,域名与商标有直接对应关系的约占所有域名的 58%7。
其次,当前对域名管理上的许多规定,实际上是以商标法为渊源的。以《中 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第十一条对域名命名作了以下限 制:
1、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 “CHINESE” 、“CN” 、“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2、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它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3、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 称或者缩写;
4、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5、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6、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该规定基本上就是商标法中禁用条款的翻版。这无疑体现了域名商标化管理 的趋势。
再次,当前对处理域名争议的处理,基本上也是以商标问题为中心来进行的 。例如,对顶级域下的域名争议,当前主要可以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
1、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 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美国联 邦或州法院),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
2、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 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将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 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 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
3、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
由此可见,在美国,基本上是把域名争议转化为商标争议来加以解决的。
但是,尽管域名与商标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域名毕竟不是商标。域名与 商标之间的也存在着很明显的区别。
首先,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而域名则只能由26个英文字 母、数字、句点及其它特殊符号组成。因而,在显著性、便于识别性等方面,域 名明显不如商标。
其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可以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同时 使用,并为不同的商标所有人所注册、享有,而域名的唯一性却是绝对的。
再次,商标具有地域性。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 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在其它国家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它国家的 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注册。而域名则具有国际性,这是由 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
由此可见,域名与商标还是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的。
域名与驰名商标
说到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就不能不说说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也称著名商标,是指为公众周知的商标。早在域名抢注问题出现 之初,学术界就有人提出用保护驰名商标的方法来保护域名了。这是因为,域名 所具有的特点,很多正是驰名商标也具有的。
首先,驰名商标的主体也具有单一性。对驰名商标来说,其所有人只能有一 个。任何人不能在任何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驰名商标的文字、图形 或者组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与域名的唯一性有相似之处。
其次,驰名商标具有国际性。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原则, 驰名商标的专用权的法律效力不仅限于国内,全体巴黎公约成员国都有对驰名商 标予以有效保护的义务。这一点又类似于域名的国际性。
既然这样,我们能不能在“域名”与“驰名商标”之间划等号呢?答案还是 否定的。
第一,在构成上,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的一个子集,显然无法克服域名与商标 之间的差异。
第二,作为驰名商标制度的一条重要原则,在一件商标成为驰名商标之前, 如果他人已经核定使用或者在不同类的商品上注册使用了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商标的话,那么,在该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后,该他人仍能够在原已使用的商品上 继续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原注册商标。这说明,驰名商标的主体单一 性并不是绝对的。而域名的唯一性则是非常严格的。
所以说,域名也不是驰名商标。
域名抢注与商标法
因为域名并不是商标,所以用商标法来调整域名抢注问题自然有许多局限性 。
首先,由于域名与商标存在着本质区别,用商标法来调整域名抢注将会造成 “多个注册商标指向同一个域名”的局面出现。这是商标法所无法克服的一个弊 端。
其次,由于域名与商标的构成不同,引发域名争端的因素中,许多超出了商 标法的调整范围。较为典型的情况有:
1、构成域名的字符相似。如一家公司在网上注册了“micros0ft.com”这个 域名,该域名与大名鼎鼎的微软公司的域名“microsoft.com”只有一字之差。若 是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这属于典型的近似商标。但是,在计算机的键盘上,阿 拉伯数字“0”与英文字母“o”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键,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 micros0ft.com”是否对“microsoft.com”构成域名抢注,传统的商标法显然无 法回答这个问题。
2、域名的发音相似。以域名“changhong.com.cn”为例,它对应的注册商标 可以是“长虹” 、“长宏” 、“常宏”或是“昌宏”等等。如果其中某一商标 的所有人注册了该域名,是否对其它商标构成域名抢注呢?这个问题商标法也无 法回答。
3、域名的含义相似。如域名“changcheng11.com.cn”是否对“greatwall. com.cn”构成抢注?这在商标法看来简直是匪夷所思的一个问题,但是对于域名 ,这却是实实在在的一个矛盾。
以上种种情况表明,“域名抢注”问题是不可能完全依靠商标法来解决的。
原载法学热线
--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96.133.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