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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徐杰
十九世纪下半叶,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引发了社会关系与社会思 想领域前所未有的剧烈冲突与深刻的变革,“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1的法律回应 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管理 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的产生根植于国家对 经济运行管理和协调的必要性,得益于法哲学、经济学理论的发展。经济法从诞 生之日起就以确立国家管理、协调经济运行的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社会 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经济法所树立的社会本位的理念还促 进了社会观念的进步。这样的法律在历史上是开创性的,也必将产生更深远的影 响。在迈向新世纪的门槛、迎接千禧年的曙光之际,回顾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 程,分析经济法蓬勃发展的深刻原因,无疑有助于人们更好地把握经济法的本质 与发展规律,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执法司法的大发展,有助于经济 法在二十一世纪的健康成长。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对了法律的研究与思考必须拨开纷繁芜杂的社会生活表象、着眼于经济生活 的实际要求,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经济法从它诞生那天起,就不仅反 映着经济基础的要求,而且直接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纵观经济法百余年的历史 ,经济法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生、随国家对经济运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和协调 而长,经济法的历史就是国家有意识地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追求社会整体利益 ,并兼顾公平、正义、白由与秩序理念的历史。在经济法产生之前,没有任何一 个法律部门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象经济法那样自觉、直接、突出,没有任何一个 法律部门与经济发展的关联象经济法那样密切。经济法的这种特性深刻地根植于 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是人类社会经济、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产物。
(-)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经济法的调整 l、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卜半叫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 阶段。在这一阶段生产力迅猛发展,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一些无法解决的矛盾,国 家自觉主动地成为社会经济的管理和协调者,于是经济法诞生。马克思在其论著 中深刻地指出:“一切规模较
―――――――――――――――――――――― *徐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 中心主任。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94页,1972年版。 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 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 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 而社会化大生产需要国家“指挥”,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而社会化大 生产之所以需要国家“指挥”,是因为社会化大生产存在自身不可克服的矛盾。 一方面生产力的进步使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分工更加严密,使经济个体对经 济整体与经济环境的依赖性更强,社会经济日益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任何 一种经济行为可以避免外部性,也没有任何一个经济主体可以不受其他主体及经 济大环境的影响,全部社会经济就像一座齿轮相嵌的钟表,一个环节的失败必然 触及另一环节,甚至可能带来恶性多米诺效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使每个主体都 能平稳发展的良性秩序,否则将导致社会性灾难。今天,经济的协作与分工已跨 出国界,金融危机的全球蔓延极好地证明了社会化大生产的前述本性。另一方面 ,经济个体在社会化大生产面前是盲目的,他们不会顾及社会整体利益,也没有 能力协调整个经济链条,各环节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更进一步,在资本主义制 度下,经济个体不择手段地追求利润,导致互相倾轧、盲目生产、追求垄断,社 会经济既没有目标也没有合理秩序,私有制与社会化人生产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 ,经济个体的行为总和是对经济整体秩序的巨大破坏。因此,生产力发展到社会 化大生产阶段,必须由一个权威力量协调各种利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否则就 会导致经济危机、进而可能引发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的历史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承担起协调经济秩序任务的机构就是国家。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在资本主义 社会里,国家放弃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放任自由的“夜警”态度,主动干预社会 经济运行,国家职能扩大。国家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可以缓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 资源浪费、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是对历史发展规律的回应,而国家实现主 动干预社会经济运行任务的法律就是经济法。 在资本主义自由发展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对社会化大生产的认识是短视的 ,他们渴望彻底摆脱一切束缚,主张自由主义的行动纲领和改革措施,反对国家 干预经济。亚当·斯密1776年的《国富论》为其代表。亚当·斯密认为:“一切 特惠的或限制的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最单纯的天赋的自由权利制度,将自 然而然地自己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任其完全自 由,在自己的方法下,追求他自己的利益,而以其勤劳及资本,加入对任何人或 其他阶级的竞争。监督私人产业,指导私人产业的义务,君主们应当完全解除。 ”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资本主义国家一度热衷于依靠市场竞争的自发调节机制 实现资源配置。这种理论认为,由供求机制、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与信息机制构 成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竞争与商品供求变化形成价格,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根据 这个自动形成的价格信息决定生产的种类与规模,从而使商品生产自动地适应社 会的需要,使社
―――――――――――――――――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367页,1976年版。 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这就是所谓“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以下列 假设为前提:市场上应有大量的买主与卖主,企业数量众多但规模不大,没有任 何垄断力量;任何买主或卖主只能被动地接受市场上已经形成的商品价格;所有 卖主提供的产品或劳务具有同质性,没有任何差别;各种生产要素在所有行业具 有完全的流动性,等等。而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市场可以满足这些条件,因此 ,“看不见的手”理论存在固有的不能克服的缺陷。这也从反面证明社会大生产 必须在国家协调之下进行,社会化大生产是经济法孕育和发展的适宜土壤。
189O年,美国为了禁止垄断、保护竞争秩序,颁布了作为现代经济法标志的 《谢尔曼法》。该法禁止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 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此后,随着垄断弊端日现、经济危机的频繁出现及 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资本主义国家逐渐认识到社会经济必须管理和协调的本性 ,先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立法,主动管理、协调本国经济的发展。德国,以第一 次世界大战为契机开始了对经济的管理与协调。1915年制定了《确保战时国民粮 食措施令》,旨在集中全国物资进行战争;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 济法》与 1923年的《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使德国得以对战略物资实行国家统 筹;1933年的《卡特尔条例》与问1934年《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从经济组织 法的角度使国家获得了对国民经济的全面控制权;二战以后,原西德经济法进一 步发展,先后制定《卡特尔法》与《不正当竞争法》防止垄断,制定《稳定法》 、《投资援助法》减少盲目生产,制定《农业法》强迫土地兼并以促进农业发展 ,等等。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在立法中使用“经济法”一词的国家,从它的立法 轨迹可以看出经济法管理和协调经济发展的本质。有人认为经济法发动于战争或 危机,因此是暂时性的法律,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实际上战争与危机恰恰 是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管理和协调的证明,经济危机是国家没有管理和协调经济运 行、被动接受经济规律的制裁的结果,而战争是错误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不过从 战争中发展起来的经济法观念,则是人们意外的收获。二战之后人们总结战争的 经验,更自觉地利用经济法手段来管理、协调和干预经济,经济法得到进一步发 展。 日本经济法的发展与德国有相似之处,二战以前,日本先后制定《出口组 合法》(1925年)、 《重要产业统制法》(1931年)、《工业组合法》(1932 年)等法律控制国民经济的运行;战后,日本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协调经济的 发展,其中包括消除封建财阀控制企业的《禁止私人垄断法》与《经济力量过度 集中排除法》,废除封建土地制度的《自耕农创设特别法》 与《农地调整法》 ,促进产业合理化的《工业标准化法》、《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促进工业部门 发展的《机械工业振兴措施法》与《电子工业振兴措施法》;调整企业关系、扶 植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和《中小企业基本法》等等。日本 经济法贯穿了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这一主线,并带有排除封建因素对资本主义的 阻碍的特点。美国经济法 始于反垄断立法,《谢尔曼法》(1890年)与《克莱 顿法》( 1914年)向阻碍社会化大生产 发展的垄断行为、破坏竞争行为开战, 《谢尔曼法》经过八次补充和修改,逐步形成规范垄断与竞争关系的法律体系。 大萧条以后,罗斯福为治理经济危机推行“新政”,通过以《产业复兴法》、《 农业经济调整和农业信贷法》、《紧急银行法》等为代表的70多个经济法令直接 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管理与协调,这些法令涉及到工业、农业、金融、财政预算 、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关系、社会救济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最终使美国 摆脱了经济危机;此后,美国保持了国家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的立场,先后颁布 了1952年的《禁运法》、1954年的《农业贸易发展与援助法》、1969年《出口管 理法》、1974年《贸易法》及1986年的 《税务改革法》等等。在里根政府以后 ,美国历届政府都要利用经济法与财政赤字作斗争。上述情况表明,主要资本主 义国家已由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转向依法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政策,大量立法 事实证明社会化大生产确实需要经济法的调整,经济法的调整确实取得了一定的 成效。 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法不同,它是国家主动运 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治理国家的产物。前苏联建国初期,列宁就十分重 视运用法律协调经济关系,他曾经认为:“没有一个使千百万人在产品的生产和 分配中最严格遵守统一标准的有计划的国家组织,社会主义就无从设想”。前苏 联先后颁布了《苏联各部条例》、《社会主 义国营生产企业条例》、《关于进 一步完善工业管理的若干措施》、《生产联合企业条例》等 一系列经济法规, 前苏联经济法学界还曾于七十年代拟订过《苏联经济法典》要点草案。 前苏联经 济法为其经济的迅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使它得以在很短时间内巩固了国家政 权。真正颁布了经济法典的国家是原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它于 1964年颁布 的《捷克斯洛 伐克共和国经济法典》是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并于 19 82年进行了修订。原捷克斯 洛伐克的法律体系三分而治:民法调整为满足公民 个人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经济关系;劳动 法调整社会劳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 国民经济领导和社会经济组织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关 系则由经济法调整。其他社 会主义国家都十分重视用法律的手段调整经济的运行。当然, 不可否认的是在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立法中曾经过于强调行政干预手段,政府包办企业 的一 切行为,排斥商品经济、排斥市场机制,抑制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段历史说明依 法管 理和协调经济必须掌握好一个尺度,但是经济法在各国经济中曾经发挥的 作用仍可以说明 国家管理与协调有助于避免经济运行中的破坏性的危机,是社 会化大生产顺利进行不可缺 少的一个要素。
(二)经济法是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曾坚决反对国家干预经济,这一 时期国家扮 演经济生活仲裁人的角色,相应地提倡平等、自由、自治的民法获 得极大发展,成为经济 生活的基本准则。在这一时期,民法确立了私人财产所 有权无限制、意思自治、契约自由、 过错责任等基本原则,资本主义民法的典 型代表《法国民法典》明确提出:“所有权是对于 物有绝对无限制的使用、收 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令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任何人不得被强制出让其 所有权”。英国著名法学家约翰·杰西尔则认为“如果公共秩序有什么更需要做 的事,那就是有充分理解力的成年人,在缔结契约上应当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他们自由与自愿缔结的契约应当被看作是神圣的,并且应当由法院来执行。”在 这样的思想理论支持下,“契约自由”、“意思自治”、“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 ”成为当时资本主义世界最重要法律信条,经济在“看不见的手”调整之下自动 自发地完成社会生产。这一阶段的立法有下列特性:(1)法律调节奉行个人本位 主义。法律对经济活动的调整遵循由个人到社会的逻辑,它强调保障每一个单个 主体的活动自由与经济利益,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有序化,而不是从全社会整体 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更对国家尤其是行政权力的干预保持高度警惕,采取公法 、私法的分类方式严格限制国家或政府对个人的干预。(2)民法调节社会生活具 有相当大的弹性。民事规范适应个人本位思想以任意性、选择性规范为主,经济 行为主体有相当大的任意行为自由,而这些主体却往往因为信息短缺、自利性过 强等原因处于盲目 行为的状态。(9)法律对经济的影响限于商品交换关系,没 有形成对经济的全过程进行宏 观调控的观念,更不会介入到经济主体的内部对 企业组织、生产进行管理。传统法律曾试图通过对自身的改良弥补它的缺陷,具 体表现为民事权利平等的原则扩大、无限私有制原则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原 则在某些领域被冲破及无过错责任产生。如《法国民法典》从19世纪末开始扩大 了对所有权的限制,限制土地所有权上达土地上空的原则,规定可以不给任何赔 偿而在他人私产上空驾设电报、电话线,只有发生损害时才给予赔偿。一些国法 律逐渐承认了定式化合同,并规定了法院有权增减当事人原来约定的赔偿数额, 从而使契约自由原则发生了变化。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还针对工业危害与产品 责任问题提出了无过错责任归责方法。所有这些改良的目的是希望缓和经济个体 之间的冲突。然而,这些措施局限于固有的法律思维,带有消极、改良的色彩, 更没有对社会化大生产的协调问题做出应答。这表明,传统法律本身无法超越自 身的局限性,只能由一个全新的法律部门来解决社会化大生产与经济个体之间的 冲突,这个法律部门就是经济法。
经济法在下列几个方面较传统法律有了突破。首先,经济法确立了社会本 位原则。在经济法看来,经济个体追求利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框架 中来评价,个体利益不应危害社会整体利益,只有维护好社会整体利益,个体利 益才能得到普遍的、充分的实现,从而突破了传统法律中个人本位思想。其次, 经济法突破了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横跨多个法律领域综合地、系统地运用多种 方法协调国民经济的发展,相当一部分经济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保障了经济法 社会本位观念的实现,为其他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井然有秩的经济人背景。第三, 经济法创造性地提出要从经济运行全局的角度对国民经济进行协调,它的权利义 务体系深入到社会生产领域,不再囿于流通领域;深入到经济主体内部,不再止 于主体外部;凡是为社会化大生产正常运行而需要由国家协调经济的场合都是经 济法发挥作用的地方。经济法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必然是一个法律集合体,对传 统的法律部门观念提出了挑战。第四,经济法将国家引入经济运行之中,主张国 家主动自觉地管理和协调经济的运行。国家的行为范围是相当广阔的,它可以协 助塑造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实行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国家的行为方 式可以是经济监督、经济管理、运用经济杠杆、开办国有企业等等。所有这些在 传统法律观念中都不占主要地位。最后,经济法是一门开放性的法律,它与经济 的发展状况紧密相联,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必然使协调的内容有所变化,必然使 经济法的内容发生变化。在经济法这里不断更新是它的规律,也是它生命力的源 泉,如果一定要给法律的稳定性一个交待的话,那么经济法提供的稳定性不体现 在它的具体内容里,而蕴含于它的法精神之中:协调经济运行、追求社会整体利 益。
(三)法哲学、经济学的发展为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虽然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经济法必然产生,但是从经济要求到法律的创制绝 不是一个简单的、一蹴而就的过程,新的经济法法律观念的形成是经济法产生和 发展的一项必要条件。而当时法哲学与经济学理论的发展为经济法法律观念的形 成提供了必要的准备。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法哲学领域“社会化”思潮兴起, 超越了以往个人绝对自由、个人权利绝对至上的观念,提倡社会利益观念,发展 了正义的内涵并为国家职能的扩大提出了合理的解释。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 、以狄骥为代表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和以马克思·韦伯为代表的法社会学派是这 股思潮的代表。庞德认为十九世纪法律的历史主要是有关日趋承认个人权利—— 这些权利常常被看作是“自然”的和绝对的权利——的记录。但二十世纪的法律 应该更广泛地承认人类的需求和社会利益。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 益和社会利益三种,认为在二十世纪应更多考虑社会利益。狄骥认为传统的国家 主权观念仪赋予国家三种职能,即对外防止侵略的职能、对内维持秩序的安全以 及社会自身的存在的职能、执行正义的职能,而这种观念到了二十世纪已经过时 ,国家的上述职能已远远不够而应被大大扩充。在《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 》一书中,博登海默指出同一时期的资本主义法学家已认识到国家应该用法律的 手段协调和调整相互冲突的经济作用力,防止无控制的竞争造成的过分分散和浪 费。4 而这一时期,人们对于正义的理解也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极 端的个体自由并不能给人们带来幸福,反而会破坏社会平等与安全,应当从社会 整体利益的角度追求乎等与自由相平衡的正义现。这些法哲学思想有力地支持了 由国家协调经济的观念,使经济法得以突破传统法律观念的藩篱而产生。但所有 这些理念都不如马克思主义法哲学阐述得直接、透彻,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 及社会大生产特性的分析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建立的理论源泉。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另一理论支柱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经济法由其性质决 定必然与经 济学理论产生紧密联系。国家干预主义是支持经济法一个最重要的 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 它结束了“自由放任主义”的统治局面。国家干预经济 的思想在十九世纪中叶就已在德国 产生,它与前资本主义时代的重商主义有相 似之处。国家干预主义认为经济效率的源泉并
―――――――――――――――― 3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 版社 87年版,第 141页。 4 同上,第401 页。
不在于导致混乱的自由竞争,而在于国民纪律、秩序和忠诚。它提倡政府积极干 预经济,促进新生工业成长,并扶助“夕阳工业”的转型,对外应提高关税保护 本国工业,对内保障一定程度的社会福利和劳工权利,以获得工人对现有经济和 政治秩序的普遍认同。5 国家干预主义被德国政府采纳,促进了德国经济法的产 生与发展。1936年,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凯恩斯发表了著名的《就业利息与货 币通论》,明确提出国家应利用宏观杠杆,对市场交换和企业生产过程进行间接 调控,并具体阐述了通过财政与货币的宏观调控影响 总需求的方法,创立了凯恩 斯主义。凯恩斯主义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经济理论依据,迅速被陷入 危机与垄断的资本主义国家广泛接纳,成为官方经济学、主流经济学,成为资本 主义世界经济立法的思想指导,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产生了巨 大影响。尽管七十年代后期,凯恩斯主义遭到了“供给学派”的批评,人们认为 凯恩斯主义的宏观调控犹如抵抗洪水,虽然削减了洪峰,却延长了汛期,但是国 民经济需要协调的经济本性仍人们被广泛认同与接受。经济法学界和经济学界面 临的问题是寻找市场机制与国家协调的最佳契合点,以创制更加完美的经济法律 制度。 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 中国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随 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 国家更要职能之一是管理经济,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和功调。 对于国家在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 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 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经济法统一、综合、直接地调整着国民经 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中国经济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 为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第二阶段为1979年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至今。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就开始着手在经济领域内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迅 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 主义改造任务:随后国家实行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 制,始终把对国民经济的管理和控制放在首要位置。仅1949年9月至1959年12月十 年间,我国共颁布法律、法规1500多件,其中经济法律、法规近80O件。1949年制 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我国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等重大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国民经济发展指 出了方向。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国家就土地改革、国民经济 计划、财政经济工作、税收、基本建设、经济合同、公私合营企业。
――――――――――――――――― 5章凡谦:《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中国法制出版社 98年版,第12页 对外贸易、矿业等多方面,制定了大量经济法规,基本上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 展的需要,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证。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是我 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之一,充分体现了协调经济对社会大生产的促进作用。但 是,在随后的国家经济建设过程中,我们过度地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没 有考虑到这种干预应当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没有认识到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要 求国家干预必须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适度的国家协调,计划经济的种种弊端 日益显露出来。改革势在必行,经济法也随之进入调整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国家建设的崭新历史阶段,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 经济建设上来,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逐步正确地认清了国家生产力 发展水平,确立了法律在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 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大报告指出:“加强 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和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 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党的十 五大报告进一步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针。伴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经济法的重要 作用日益显现,经济法从零散走向体系化、从理论匮乏走向学说大发展,目前经 济法的理论正在走向成熟与统一。从1979年到8O年代初,法学界出现了经济法理 论研究热潮,各种学说百花齐放,学术气氛空前活跃,随即大量经济法学著作问 世,一批国外经济法的书籍资料被引进国内,中国经济法研究会与中国法学会民 法经济法研究会相继成立。这一时期,经济立法成绩斐然,1979年至1992年八届 全国人大之前,我国共制定经济法律及有关决定135件,经济法规434件,地方人 大制定的经济法规70O余件,国民经济运行的最基本方面已有法可依。但是,由于 对资源配置方式这一基本理论问题没有突破性认识,经济立法与理论还不能摆脱 行政干预的影响,甚至产生了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这样的认识。这一问题在党 的十四大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目标后开始逐步得到解决。 十四大 以来,经济法获得了进一步发展, 1993年3月到1999年I0月间,全国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经济法律就近5O个,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更臻完善。目前我国 经济法体系包括下列四个部分: (-)经济法主体法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经济法主体中最重要的就是市场 主体。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首先塑造市场经济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而塑造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正是经济法目前阶段的重要任务。经济法中的市场主 体法是对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终止、内部管理与对外活动等方面进行具体规 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主体立法成绩显著,已基本形成 立体立法体系,其代表性立法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与《全民所有制工业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还有《商业银行法》。 (二)市场运行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经济运行主要体现为市场运行,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 管理和协调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市场运行进行管理和协调。市场运行法是指规 范市场行为、维护正当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市场运行法的任务是培育统一开放 的市场体系、建立市场主体在市场中的行为准则、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制裁破 坏市场运行的组织和行为,最终是建立健全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方 面现行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广告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外贸易法》、《合同法》、 《商标法》、《专利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拍卖法》 、《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 (三)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节和控制国民经济的主要手段。我国宪法明文规定:“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最直接地体现国家对于国家经济 的管理和协调,国家利用税收、价格、利率、汇率、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 政策等多种手段改善产业结构、调控经济总量,实现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协 调发展,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宏观调控法构成我国经济法的重要内容。由 于宏观调控涉及面很广,宏观调控措施相当灵活,因此,相应的宏观调控立法范 围也很广泛。不过我国目前的宏观调控法的立法主要集中在税法、银行法与自然 资源法三大门类。在税法方面,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用五年左右的时间 基本上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税收法律制度。经过两步利改税以后,特别是通过19 93年的税制改革,我国已建立以流转税法为主体、流转税法与所得税法相结合、 其他税种的法律规定为辅助的税收法律体系,其主要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进出口关 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契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 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方 向调节税》、《筵席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体系为适 用税收手段调控国民经济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现行税法通过减税、免税、退税 、差别税率、税率高低等措施,引进了大量的外资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 进了高科技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引导着固定资产 投资方向,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目前正采取一系列税收措施刺激房 地产业的发展,拉动内需,以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的金融法 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利国人民银行法》为龙头。《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央银 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人民银 行法》还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在金融调控方面的许多措施,如在中央银行内部设 立货币政策委员会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中央银行集中行使货币宏观调控职 权,包括决定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完善和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宏 观调控法的第三个方面内容是自然资源法,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 、《草原法》、《森林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护法》等自然资 源法。自然资源法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为国 家运用自然资源调控国民经济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除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外, 现有的宏观调控法还包括《预算法》、《统计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业法》、《电力法》、《煤炭 法》《节约能源法》等。 (四)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以对不能取得基 本生活需要的公民提供各种基本生活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 等。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有利 于建立健全各种生产力要素市场、完善竞争机制,最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社会保险制度与 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企业负担很重,资金匮乏,社会保障水平低,影响了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社会保 障制度,否则就难以解决失业救济、再就业、医疗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问题。 近几年来,国家正在改革旧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 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应地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 》、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 从上述对我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要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 发展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具体表现在制度不同、理论基础 不同、经济法产生的具体原因不同、作用也不相同。在制度方面,我们建立和实 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不仅具有社会经济管理职能,而且是全民所有权的 代表者,这就使得国家可以以“所有人”的角色直接参与国家经济运行。在建国 初期,我们刚从二十八年的民族解放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取得胜利,国家对国民 经济各个方面进行直接地管理和控制是十分必要的。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以后, 我们一方面沿袭这种做法,另一方面又基本照搬了前苏联的模式,实行高度集中 的计划经济。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由一个社会中心按照统一的计划和标准,集中 分配社会经济资源,国家更是全面地直接地介入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甚至整个 国家就是一个经济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过分强调以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忽 视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经济法的作用难以发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经济法的作用才得到充分发挥。现代市场经济不 能单凭市场机制自发调节,而是要使国家协调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我国是社会主 义公有制的国家,应当并且也能够运用包括经济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手段,从全社 会整体利益的角度主动管理和协调好经济运行,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促进全 社会的共同进步。
三、加强经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中国经济法的职能和作用 对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分析表明,中国经济法不仅在新中国五十年的建设过程 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更具有强烈的时代功能。中国经济法要为国家推动、指挥、 协调下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保证,要承担起市场主体重塑、市 场体系培育等一系列具有时代特征的特殊使命。具体而言,我国经济法有下列重 要职能和作用。 首先,经济法有利于培育真正合格的活跃的市场主体,奠定市场经济的微观 基础。真正活跃的市场主体是一切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特点。企业 和各种经济组织是构成市场的基本细胞,没有真正充满活力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就没有真正发达的市场。作为经济法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市场主体法,确立了各 种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为它们真正享有完整的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提供了保障, 使它们能够在市场中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成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经济主 体。 其次,经济法有助于培育统一、完善、开放的市场体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的要件之一就是市场体系要统一、完善、开放,使资源能够充分、自由地流动, 这样资源配置的功能才能发挥。为此,国家必须有意识地通过经济立法建立、健 全生产资料市场、消费资料市场、金融市场、人才市场、技术市场、信息、市场 等各种市场,并打破条块分割和地方封锁,使市场体系通畅无阻。现行经济法对 一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经济法有助于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不是不要国 家干预,而是要寻找国家干预与市场经济的最佳结合点。在我国长期的高度集中 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过多地用行政手段和计划方法直接管理和调控经济运行。在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应该转变职能,主要用间接的方式调控经济。国家要运用指 导性计划、财政、金融、税收、价格等手段引导市场的发展方向,实现对国民经 济的协调,而完善经济法中的税法、银行法、预算法、统计法等法律是实现宏观 调控的有效途径和保障。 第四,经济法有助于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管理。在市场经济中,过 度自由不仅不会促进竞争反而会因垄断的生成扼制竞争。同时,市场自身不能避 免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之下进行不正当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会出现单个 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欺诈、损害公共利益等行为,必须用法律对其加以调整 。经济法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是防范垄断与不正 当市场行为的有力武器,有助于市场运行的公平化、秩序化,使市场活而不乱、 繁荣有序。 第五,经济法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与应用,促进国民经济腾飞。目前经 济发展已开始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强一国国力最主 要的因素之一。因 此,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时候,必然要通过推动科 学技术的发展来求得国民经济 的腾飞与持续性发展。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 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技术推广法、专利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经济法正在推动科 学技术的创新与推广,保证科技兴国战略的实现。 最后,经济法有助于保障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目前世界经济 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已超越国界限制,把不同国家的经济 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国积极地利用国外的资金、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既能加 快经济建设的步伐,也是对经济全球化潮流的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吸引 外商投资、技术引进、对外贸易、税收、金融以及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开 发区建设等方面颁布了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为利用国外资金、先进技术与管 理经验,为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国际竞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并符合国际贸 易规范的新型外贸体制,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正确面对经济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
为了更好地发挥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应该进一步加强 经济法制建设,使中国特色的经济法体系更臻健全完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正确 面对我国经济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在经济法立法方面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在经济法的立法方面,经济法体系还须完善,特别是一些市场经济必备的 大法 应尽快出台。 (l)目前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比较健全,但也存在进一步完善的问题。目 前,我国市场主体立法主要按照两条主线进行,两条主线并存。一条是具有中国 特色的以所有制为主线,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制定不同法律;另一条是以投资人承 担财产责任的形式为主线,分别对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股份合作企 业等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毫无疑问,第二条主线更符合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平等 性、公平性和风险性等属性,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范,所以我 们应当依据这条主线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主体法律体系 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国 有转变为公司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国有企业在我们的经 济生活中将 仍然存在,我们在以财产责任形式为主线进行立法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如何 让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最大问题就是 如何使国 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当前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 整正进入攻坚阶段, 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出来,相当一部分国有企 业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 机制不活,技术创新能力不强,债务和社会负 担沉重,富余人员过多,生产经营艰难,经济效益下降,一些职工生活困难。为 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十五届四中全会己制定了明确的政策。十五届四中全会的 《决定》指出:“到Zo1o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目标是: 适应经济体制与经 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要求,基本完成战略性调整和改组 ,形成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 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使国有经 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必须坚持十 条指导方针,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从战略上调整国有 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相结合;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建立企业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协调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 用;推进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把这些方针政策法律化、制度化是经济法的立法任 务。而目前关于调整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的法律基本上是不能满足需要的。 如关于以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的法律。关于企业破产、关 闭的法律,关于企业集团的法律,关于国有中小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 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的法律,所有这些法律尚欠缺不全,或立法层次 较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公司法方面,仍存在着众多的影响公司制度充 分发挥作用的问题有待解决,如关联公司问题、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问题、小股东 权益的保护问题、股东的派生诉讼问题、公司债权人的保护问题等。另外在我们 的市场主体立法上存在一个较大的问题,那就是着重于企业组织制度和权利义务 的规定,较少涉及如何促进各类企业的振兴利发展,特别是没有注意采取措施振 兴和发展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而这方面的内容更应该构成有关企业主体立法的 内容。 (2)在市场运行法方面,现有的市场运行法侧重于对具体市场行为的规范和 管理,而关于市场结构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我们还没有反垄断法,对地方封锁 、行业垄断没有强力有效的应对措施,对一些大企业联合限产停产、联合销售、 联合提价降价等问题在法律上也无应对措施。而在西方国家,有关市场结构的立 法如反垄断法是经济活的核心内容。当然,提出这些问题,并不是反对企业联合 甚至某种程度的垄断,也并不否定企业的兼并。合并与组建大企业集团,但是没 有有关市场结构的法律规范,就可能造成将来不合理的垄断,妨碍市场机制发挥 作用。所以在法律上必须有一个恰当的预先决择标准,才不会给将来造成重大的 损失和麻烦。这是和整个国家的竞争政策密切相关的问题。 (3)在宏观调控法方面,我们缺少宏观调控的总的指导准则,只是把宏观调 控的各种方法措施通过税法、金融法等规定下来。在法律上对于宏观调控措施的 运用程序也没有严格规定。我们还没有产业政策方面的法律,没有产业结构合理 化促进法,所以我们的宏观调控法远没有达到理性和自觉的程度,还不能够满足 市场经济的需要。在税法方面基本上是一个税种一个税法或一个税收条例的局面 ,不利于税收法制的统一,应该制定税收基本法,进一步完善税法。有关计划、 固定资产投资、国有资产管理等一系列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也急需制定和完善 。 (4)在社会保障法方面,由于社会保障改革目前正处于试点和推广阶段, 有关的立法层次低、临时性色彩浓,而且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领域,其他方面的 法律法规缺位比较多。 除上述几个方面外,在经济法的立法工作中,也存在着许多需要改进之处。 既有的经济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也并非尽如人意,当法律法规之间产生冲突时, 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解决这种冲突。一些地方和部门任意膨胀其有限的立法 权,为维护其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而立法,乱出优惠措施和特别规定,为行业垄 断、地区封锁、市场壁垒提供依据。立法中还存在原则性过多、法律条文较粗、 可操作性不强以及委任性规范和授权立法过多,不能及时有效地抑制上述行为的 产生。 总之,经济立法还滞后于现实生活,不能充分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 2.在经济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问题和解决措施 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需要正确面对。首先,多年来存在 的执行难问题实际上就是经济法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的一个集中体现。这与 地方保护主义、司法不公正和某些司法腐败现象有关。其次,在经济执法工作中 ,出现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能很好地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情况。由于经济法的 各个具体部门都涉及到国民经济某一方面的专门问题,不仅要求执法人员懂得经 济法的法律现定,还要求情得国民经济某个专门方面的运行规律,在宏观调控法 方面甚至要求懂得整个国民经济全局的运行规律。各行业各部门的执法人员,包 括司法人员,都存在不断学习业务的问题,全社会也应该为此创造条件。同时必 须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惩治司法腐败和执法犯法的行为,改善经济 执法效率,提高经济执法水平。要采取有力措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 义在经济执法过程中的影啊,为执法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第三,必须 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各级立法机关应充分行使法定监督权。应该明确 ,经济执法不仅是个别部门、机关、当事人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所以, 要实行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及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只有在全社 会都能自觉用经济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时,经济法才能真正成为我们社会不可分割 的一部分,才能成为我们整个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 略己写进了宪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随着“到2010年形成 有中国特色计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的逐步实现,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重要部门必将更加完善和发展,经济法必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 越重要的作用。 二十一世纪的中国经济法必将更加辉煌!
-- 天下英雄出我辈,一入江湖岁月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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