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zhengw()
整理人: zhengw(1999-11-24 19:26:13),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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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及提交证据应注意什么?
证据是诉讼成败的关键,掌握确凿的证据,对律师和委托人都至关重要。但随着 律师法、新刑诉法的实施,涉嫌伪证罪的律师屡见报端。虽然其中不乏有冤狱, 但笔者认为,其中以下两点原因应引起大家重视:一是立法上对律师调查提交证 据的规定不完善;二是律师调查取证及提交证据的方式不完备。
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有省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 业证书,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他人提供虚假 证据。”笔者认为,律师提供证据有两个来源,一是律师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 二是委托人等传来的证据,这两个来源,都不能排除证人或证人和委托人串通作 伪证,从而使证据失真,这些证据最后可能集中到律师手中,从而向司法机关提 交。一旦证人翻供被认定是伪证,那么根据四十五条之规定:律师要负相应的法 律责任,有不少律师为此已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笔者建议:在四十五条“提 供虚假证据……”前面应加上“故意”。只有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才负法律责 任。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是“ 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此阶段律师能否调查,法律没有规定,很 多律师把该阶段的调查视为“探雷”,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如果律师涉入过多, 侦查机关会以干扰侦查、涉嫌伪证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笔者认为,既然法律 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代为控告申诉”等权利,律师应该有调查权,不去调查, 律师怎么搞控告申诉?笔者建议,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法律应明确规定,使律 师在该阶段的调查有法可依。律师的调查权是律师法第三十条赋予的,尽管它没 有详细规定律师参与调查的程序,但笔者认为律师调查尽量要有两人,由于律师 在很多时间不认识证人,一般要由委托人提供或指引,律师见到证人后,一定要 让委托人回避,向证人说明身份来意,并出示律师证和调查函。如果调查未成年 人,应有老师或家长在场。调查时做好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名加 盖手印,若调取单位书面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对委托人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 ,应由委托人签字,虽然这对许多律师说是常识,但在日常执业过程中,不少人 却忽视了它,有的笔录证据很不规范,不仅会影响效力,甚至会被人抓住“把柄 ”,所以律师在每次调查时都应牢固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使证据形式规范、内容 合法真实。
律师掌握一定数量的证据后,总要向法庭提交,在一些“持久战”的官司中,加 之审判人员的变动,证据容易丢失,笔者认为,律师提交证据时,应把证据装订 成册,在封面上粘贴律师事务所证据提交清单,该清单一式三份,由接收证据的 审判人员签字,一份随证据交法院,一份留律师卷,一份交当事人。这样就能增 加审判人员责任心,加强对律师提交证据的管理,妥善保管证据,随卷备查。
摘自《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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