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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发信人: zhengw()
整理人: zhengw(1999-11-24 19:26:01), 站内信件
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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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学者对此作了介绍。德沃金是当代美国法哲学家, 他的权利论法哲学, 
是60年
代后期到70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大动荡在法领域的反映。在当时的社会情况下,
统治阶
级需要新的理论来缓和各种被激化的矛盾,克服人们对西方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
的信任
危机。德氏的法哲学是这方面的一种尝试。他信奉自由主义,维护西方的自由社
会,主
张对资本主义的弊端进行改良。 其代表作《认真对待权利》(1997年版),被认
为是哈
特《法律的概念》发表以来法哲学领域最重要的著作, 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哲学时
代的开
始。主要理论是:(一)权利论与平等权利论。“权利论”是德氏法哲学的核心
。他指
出,他既要阐述一种自由主义法律学说,即关于个人权利的传统思想;同时他又
要批判
另一种自由主义学说,这种学说在西方法学领域长期流行并占统治地位。在所有
个人权
利中,德氏认为,公民享有得到政府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最为重要。他指出,
政府必
须以关怀和尊重的态度对待其所治理的人民,绝不能因某些公民值得倍加关怀而
使其有
资格获得更多的商品或机会,也绝不能因某些公民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比其他人
高贵或
优越而允许其限制他人的自由。德氏的权利论对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有积极的现
实意义
,但离开一定的经济条件谈论权利就失去了权利赖以存在的基础。(二)法律的
完整性
理论。德氏说,“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君主,而不是先知
和预言
家。”他认为,法律是一个解释性概念,法官通过司法实践来确定什么是法律。
还认为
,一般法学理论只是对司法实践的一般解释,法律理论分歧,实际上就是法律解
释的分
歧。在美国法学界,有三种关于法律解释的理论:第一是惯例主义理论;第二是
法律实
用主义;第三是德氏本人对法律完整性的解释。德氏将法律的完整性分为两部分
:第一
,立法上的完整性原则。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原则上应保证法律的一致性。
立法机
构应该尽力维护每个公民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以便使公共准则能够准确表达
正义和
公平的一般性观念。第二,审判上的完整性原则。即法官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
应自觉
维护法律的一致性。因此,在可能的范围内,要求法官把现有的公共标准体系视
为一批
具有内在逻辑性的原则。(三)原则具有法律效力。德氏通过对以哈特为代表的
法律实
证主义理论的批判,阐述了有关法律原则的思想。德氏认为,在疑难案件中,律
师对法
律权利和义务的争论,往往还使用诸如原则、政策等规则以外的标准。因此他认
为,法
律不仅包括规则,而且包括原则和政策等。在德氏看来,原则和规则的区分表现
为:第
一,规则适用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而原则适用时具有较大灵活性。第二,
原则提
出了处理问题时一般应遵循的方针,但不是一个具体的决定。第三,当几个原则
发生冲
突时,其中一原则对作出决定可能起主要作用,而其他原则只起次要作用;但几
个规则
发生冲突时,只有一个规则是有效的,其他的均无效或应加以修正。德氏进一步
指出,
原则成为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原则的法律效力,不是通过“承认规则
”确认
的,也不是立法创造的,而是从宪法、法规和判例中推导出来的。德氏得出结论
说,法
律由原则和规则组成。从而否定了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仅由一批特殊的规则
构成”
的观点。
                                                            (陈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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