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kiddo()
整理人: zhengw(1999-11-20 18:11:26), 站内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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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已颁布,但我认为有缺陷。缺在对评标过程没有重视,其实在我国
许多豆腐渣工程都是有完整的招标过程的,如昆禄公路还是分段招标的。评标
过程涉及方方面面,对评标过程的不建立防止各种策略行为的规定,超标投标
只会为个人或小团体的不当行为进行掩护,腐败就有可能在这一过程中产生。
我就此写了一些文章,本篇主要分析评标中所谓的策略型行为,希望各位网友
能对这篇文章提出批评,以便我进行修改,更好的指导工作,谢谢!
评标工作中可能的策略型行为分析
评标涉及决策理论中多目标决策和群决策方面的有关理论,在某种意义上评 标可说是一次小范围的投票选举过程,在评标的具体工作中有许多问题值得认真 进行探讨,而其中对评标工作成功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就是策略型行为对评标结 果的干扰和控制。投票选举理论的奠基人之一C.L.Dodgson(Lewis carral)经过大 量的对比研究认为,投票程序的“可被操纵性”和投票人(或决策者)的策略行 为是普遍存在的[1]。而如何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决定于我们是不是要建立或 要建立什么样的防策略规则。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主要讨论这个问题:
评标过程的策略行为是指评标人通过慌报自己的真实偏好,使评标投票结果发生 有利于自己或特定人的变化,并有多种可能操纵的形式:
一、 评标工作开始前可能的策略型行为
决策者个人或团体可在评标开始的工作准备方面进行操纵,干扰评标过程。 例如:
1、 评标指标体系的建立、权重的确定,如果拖到开标后再来定往往会有个人的 慌报偏好行为,从而影响指标体系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通过开标后设置方案优选的上下限制阀[2],可使自己不满意的方案被拒绝在 评标过程中。
3、 评标的工作程序不确定,工作开始后随时根据需要增加群体讨论,或其它可 能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4、 评标专家人选的确定不公开,不订立专家选择的有关原则,选择专家成为荣 誉或照顾,一些与被评单位关系密切的人有时进入评标专家组,业主单位的专家 数量过多等等容易形成在评标决策过程中的山头效应。
二、 通过慌报自己的偏好使选择结果发生有利于自己的变化:
在评标过程中由于个人素质、个人利益及小团体的集体利益的影响使得在评 标过程中无法回避出现慌报个人偏好的现象。如在某一工程中出现的评标专家所 属设计单位在评标前便与某一投标单位达成内部意向,即如果该投标单位中标, 将把合同中所有设计工作直接交由这家设计单位承包。那么该专家在评标过程中 就很可能明知该投标单位的各项条件不是最优时也会投赞成票。可见个人慌报偏 好在评标中具有较大的隐蔽性,也无法回避存在这种可能。当谎报个人偏好的行 为不仅仅是个人行为、或具有普遍性时,就可能构成了对投标过程的策略性干扰 ,必然会对评标的结果带来影响。
三、 通过对选择过程的控制实现对选择结果的操纵。
1、 用“直接进入决赛法”
在投标单位技术水平接近、报价都在合理范围时,当投标单位超过3家,评标 专家超过2个时,就有可能出现多数票循环例如甲、乙、丙三个专家在评价A、B、 C三家单位方案的优劣时,专家甲认为A优于B,B优于C,根据优先序的传递性,A 也优于C,我们记为A≻甲B≻甲C ;乙专家认为B方案优于C方案,C方 案优于A方案,我们记为B≻乙C≻乙A ;丙专家认为C≻丙AX 27;丙B;三位专家作为一个群体按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来方案的优先序,由于甲 、丙两位专家认为A优于B,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专家组的整体意见应该是 A&# 8827;GB;同时甲乙都认为B优于C,所以B≻GC,按优先序的传递性,AX 27;GB≻GC;然而我们发现乙丙专家都认为C优于A,所以C≻GA,这又 与上面排序的结果矛盾,出现了A≻GB≻GC ≻GA 这样的多数票 循环的现象,这说明由传递的个人排序在用多数票原则集结成群体序时可能无法 排定各方案的优先次序。而研究表明,这类问题随着评估专家人数和被评单位的 增多,出现多数票循环的可能性会越大。在这样的评标过程中,评标结果不但与 专家个人的偏好有关而且也与评标的过程有关。例如,在一些体育活动或其它竞 赛活动中常用的通过抽签或东道国直接取得决赛权方法,如在球队比赛中有A、B 、C、D、E五个球队,若A优于B、C;B优于C、D、E;C优于D、E;D优于E;而D、 E都优于A。比赛采用先淘汰两队,余下三队再进行决赛的方法。如果某个决策人 对A队偏好,并有能力安排A队第一轮轮空,B与D或E一组,C与D或E一组。则A队将 会与B、C队交锋从而达到这个决策人的目的。在评标过程中也是可以这样操作的 。
2、 用投票方法的选择权进行操纵
在评标过程中,决策者有时可通过投票方法的选择达到其目的,例如不对方案 进行直接的投票排序,而采取对所有方案按序分段投票的方式。如11个专家对A、 B、C三个方案进行排序:
有5个专家认为A优B优C;
4个专家认为B优C优A;
2个专家认为C优B优A;
用波达法、南森法、道奇逊法等社会函数计算方法,并进行综合分析计算后确定 (计算省略)
B优GA优GC 但在实际的评标过程中,如果决策者不希望B方案获优而希望A方案 入选,可安排专家先对最优方案进行投票,得票少的方案淘汰,得票多的方案入 选,以上可能的投票结果为:
A得5票,B得4票,C得2票。
B方案反而落选了。而A方案获优,尽管有占多数的6个人认为它是最差的 方案。
当然决策者在投票方法不能达到目的时,还可选用打分的方法,通过个别人 在分值上的超偏差达到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例如在按百分制打分时,如果大多 数专家的评分在80到90分之间,也就是最优和最差相差仅10分。而有个别专家的 最优同最差的分数比相差30分,则该专家的评分对结果所起的影响是大多数专家 的3倍。尽管我们可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分的方法,但如果评标专家中有这种 打分倾向的人达到2位或以上时,就只有采取区间转移法、公开评议法、和误差剔 除法[4]。
3、 通过分级选举达到以少数人(或小集团)对群(或团体、组织)的操纵。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分蛋糕问题”[5]:有一个大蛋糕本应由100人公平分享 。假设其中一个人具有某种权力,并且具有很高的说服力。他首先设法取得50个 人的信任,形成51人组成的团体,以51比49的多数“合法”排除其他49人分蛋糕 的权利,由此51人分享全部的蛋糕。他可设法再结成26人的联盟,如此下去,最 终可以由2人分享蛋糕。可见采用策略的手段使用过半数决策方法,通过分级选举 就可将权力与好处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然而在“分蛋糕问题”中有一个缺陷就是 ,在分蛋糕前,每个人都明确有吃蛋糕的权利,这个基本权利是不能被他人用任 何理由剥夺的。而评标工作是为别人分蛋糕,所以更具有被操纵的可能性。在评 标工作中的一个例子就是在第一次评标结果不能令决策人满意时,于是决策人可 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反对人员后进行二次或三次投票,便自然达到他的目的。最简 单的方法是在评标工作结束评标专家离开后,再组织小团体进行第二轮投票,或 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第二次表决,这样便可以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貌似合理的原则 达到其个人目的了。
参考文献
[略]
--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103.5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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