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kzl()
整理人: (2000-09-27 21:48:29), 站内信件
|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http://www.hd315.gov.cn),为 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并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中所称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
(一)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
(二)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
(三)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
第四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根 据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合法资 质证明填写。
第五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如实填写 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 、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
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
第六条 网站所有者为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网站名称备案或办理其他有 关事宜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邮寄申请; (二)当面申请。
第七条 采取当面申请方式的,承办人应提交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书及承办 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八条 《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
(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网站所有者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四)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注册网站名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三十日内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 报送。
第十条 备案登记电子标识由备案登记机关在审核申请人书面证明材料后统一颁发 。申请人应当在下载电子标识十五日内将其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角。
第十一条 电子标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注册网 站名称、经营性网站联系办法及其它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求正确安装电子标识 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对电子 标识进行修改时,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操作。 经营性网站电子标识被撤销时,网站所有者应在接到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有关法律 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
第十三条 《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试运营或正式运营起始时间为备案登记主管机关 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其所申请备案登记网站主页的时间。
第四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审查与核准
第十四条 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应在申请人报送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开始对网站备案 登记名称进行审查与核准。核准后除网站名称备案登记事项外各项内容符合要求 的,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向申请人颁发电子标识。
第五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转让及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性网站所有 者应在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 请,经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回其原有《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重新颁 发《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其他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 营性网站所有者须在每年年度检验时内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 前款事项发生变化,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可以自愿向备案 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
第十六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与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一致。
第十七条 网站所有者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导致经营性网站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按照经营性网站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经营性网站的年度检验由"红盾315"网站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网站所有者应于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第 一次年度检验。 年度检验时,网站所有者应向备案主管机关在线提交年度检验申 请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及时向备案主管机关申请变更。 两次 年度检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注销和吊销
第二十条 申请网站注销的网站所有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性网站注销申请书》;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其注销申请后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注销或吊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的网站所有者应当在核准 注销或接到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
第二十二条 网站备案名称的注销以及撤销按照《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 壮志凌云之 法官之家
凌云志法律空间 http://judge.51.net
http://flkj.yeah.net
http://go.163.com/~lyz
http://kuangzhiling.163.net
※ 来源:.月光软件站 http://www.moon-soft.com.[FROM: 202.103.54.51]
|
|